“三上三下”,反败为胜(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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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审理期间,黄某已移居日本,回穗参加广交会时卷入“三上三下”官司,长达数年被限制出境,无辜地充当了百华美公司的替罪羊。??

购买计划落空,黄某奋起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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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年秋天,黄应邀回穗参加广交会。刚在某宾馆住下,法院办案人员即上门通知他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并“解释”说:第三人就是证人,参加诉讼就是协助法院查明事实。黄打算聘请律师,但来人却说:请律师没有用,你自己把问题讲清楚就行了。办案人员要黄某交出护照,黄某开头不肯交,其住处马上受到监视,外出有人跟踪。黄某感到人格受侮辱,只好交出了护照。此后,个别办案人员又散布说,黄某是个诈骗犯,骗了深圳某公司50万元。黄某由于行动上受到限制,精神上又受到打击折磨,气恼得吐血,被送往医院抢救。同年年底,G市人民法院又判决由黄某偿付119??6万元货款及利息给原告。法庭此举的理由和目的是:本案侵权者百华美公司在境外难以控制,黄某既然已被控制,索性判决由其承担责任,以迫使百华美公司花钱将其购回。法庭事实上已将黄某作为人质,却丝毫没有意识到:执法者违法,将带来怎样的严重后果。??

  虽然,黄某是该公司董事长伍某的妹夫,但在伍某眼中,金钱比亲情重要得多,何况她还欠下开平某贸易公司的债无法偿还。当对方威胁说要通过黑社会将其“浸猪笼”时,她在恐慌之余,暗中指使另一雇员刘某浑水摸鱼,将原告的1万套计算器提走用于抵债。正当法庭和黄某翘首企盼其赎人之际,她却作出了落井下石的惊人之举,以书面形式向法庭宣称:黄某不是其公司雇员,黄从事的业务活动与公司无关,纯属其个人擅自所为。于是,偿还原告119??6万元货款及利息的责任便实实在在地落到了黄某头上。??

  经过一连串的打击,黄某深感自己被愚弄了,并由此感到屈辱和愤怒。他除聘请律师代理上诉外,还亲自撰写“揭露中国法庭内幕”的文章,拟电传到香港《大公报》、《文汇报》等传媒发表。黄某将其满腔怒火都发泄在文字上,其措词之尖刻可想而知。由于我已完全了解黄某的遭遇,从而也就感知了他所受的耻辱。我明白,假如他不是心中无愧,又假如他不是被冤屈到忍无可忍的地步,是决不会这样做的。我对其做法可说是既理解又同情。但与此同时,一想到黄某的行为有可能带来不良后果,我又清醒地告诫自己:对此事千万不能火上加油,只能是釜底抽薪妥善处理。经过努力,我终于做到了这一点。??


走过不平路,律师艰辛向谁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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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的代理确非易事,因为有许多法律以外的事情,律师不得不去处理;还有许多法律以外的人为因素,直接干扰了本案的正常审理。??

  首先,我必须设法稳住暴怒的黄某,阻止他将气头上撰写的措词尖刻的文章发往境外。因为我知道,那篇文章的发表,不但有损法庭尊严,而且可能有损国家形象。??

  然而,要做到这点谈何容易。当时,黄某一方面因受到意外打击而满腔怒火,另一方面,他多次接到外商通过我国驻日本大使馆发来的来电,催其去日本洽谈有关引进外资到江门的事项。他急需领回护照出境,但眼前的官司又令其脱不了身。因此,其焦躁、愤懑之情可想而知。接到判决书那天,他简直成了一头暴怒的狮子。看着他发泄一通之后在办公室里奋笔疾书,看着摆在他面前的传真机,我不由得紧张起来。幸亏,在他电传文章之前,我已想好了缓兵之计。我当即向其建议:先不忙发电传,由本人连夜写好申诉信,向有关部门反映其特殊情况,并马上带他到省、市人大,要求上述部门关注案件的审理,以便尽快了结本案,尽快发还其护照。他听了我的建议后,果然不再坚持马上发电传了,并且痛快地跟我上了车,赶往省、市人大。那时已是深夜11点多钟,由于我事先已用电话和省市人大值班的秘书联系好,故黄某前去后,均受到了热情接待。虽然折腾了一夜,但终于稳住了黄某,使那篇可能惹事的文章最后未能发表出去。??

  数年间,我代理黄某参加了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我在四处调查取证的基础上,采用“画公仔画出肠”的方法,在法律文书和庭审中明确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以便取得法庭的理解和支持。但令人费解的是:往往这个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节外生枝地冒出来。第三次一审判决下来,黄某仍是败诉。我为法庭的不公感到愤慨,决心力争到底。岂料黄某却自暴自弃,在第三次上诉开庭之前,明确表示要拒绝出庭,还转弯抹角地将败诉的原因归咎于本人没有和法官拉关系。我委屈极了,一颗心如同掉进了冰窖里。几年来,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呕心沥血奔波劳累,还要承受一次又一次错判的打击。但我为公义而战的结果,竟是我所极力维护的当事人不近情理的责备。我当然不会放弃,于是振作精神,直接找到第三次审理本案的审判长,与其当面论理。我直言不讳地指出:这样简单的案件法庭却一再错判,这里面一定有名堂!也就是在此情况下,我才了解到法庭的赎买计划。接着,我不计前嫌,帮助黄某树立信心,又一次提出上诉,直到最后反败为胜。??

  此时,人们看到的是律师胜诉后的风光,可胜诉背后的委屈和艰辛又有谁知???


正义伸张终有日,“三上三下”害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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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伸张终有日。1991年1月,经过律师的有效代理,第三人黄某终于在终审判决中反败为胜。??

  本案的胜诉来之不易,为了反败为胜,数年来我付出了心血和汗水,并经受了品格和意志的严峻考验。但我并不同有因此而自诩高明,更没有因此而幸灾乐祸。我相信法庭是由于指导思想错误,采取的措施不当,致使审判偏离了正常轨道,造成事与愿违罢了。我只是衷心地希望,这类人为的错案少些,再少些。否则,连人民法院都不能依法办案,不能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话,又怎能让人民群众相信法律、热爱国家?“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岂不成了一句空话?看来,我们确实需要树立天大地大不如法大的观念,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办案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冤案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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