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灯案为何一筹莫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4:2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编者按:1998年8月1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海灯案”作出终审判决,敬永祥败诉,随后,敬永祥提出申诉。本刊1998年第11期曾就此案编发过一组文章,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2001年11月12日,四川省高院又就此案制作了两份法律文书,敬永祥也有话要说。


  海灯案进入第13个年头了。尽管“海灯神话”已经破灭,尽管党中央一再强调要把先进文化作为前进方向,尽管我已经获得全国第二届反伪科学突出贡献奖并受到有关领导部门的支持鼓励,尽管这场官司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但是,由于在海灯案诉讼中,我面对的是由金钱、权力和愚昧迷信结合起来“修炼”而成的“神功大法”,在这种“神功大法”面前,党的政策、国家的法律以及那些古今中外共有的是非标准和道德标准统统失去灵光,我仍然屡战屡败,一筹莫展。

同一天制作了两份法律文书

  不知是纯属巧合还是有意而为,在2001年11月12日这一天,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制作了两份有关海灯案的法律文书。

  一份是2001年第770号来信来访回复函。此函件中称:“敬永祥:你的申诉信件已收到。你未提供原判可能有错的新证据,你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审查条件,请息诉服判。”

  另一份是2001年第16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写明:“驳回海灯义子范应莲的上诉,维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的裁定。”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去年4月播出《海灯神话》后,范应莲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状告中央电视台及原江油市政协副主席周玉乾。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此案后,中央电视台提出该法院易受当地领导机关和地方利益的影响,不宜管辖此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10月17日作出裁定:“被告中央电视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范应莲对此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上述裁定。

  不知内情的读者也许不知道这两份法律文件的内在联系和实际意义,请让我用非法律语言说得更明白一些吧。

  第一份法律文书的意思是:“敬永祥:中央电视台和人民日报公布的那些揭露海灯神话的证据不算是新证据,起不了什么作用,不能影响我们‘独立办案’,你输定了,死心吧!”

  第二份法律文件的意思是:“范应莲:你看,中央电视台已经把我们扯到一起了,如果我们继续直接出面保护你和维护海灯神话,就被人家说准了。中央电视台可没有敬永祥那么好对付,这个时候要避免瓜田李下之嫌,你到别处去告吧!”

为啥我没有这么好的运气

  中央电视台提出的“异议”这么快就“成立”了,使我十分羡慕,这样当被告真痛快!

  可是,我为什么没有这么好的运气呢?

  10多年前,我也对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却是被驳回;我提出请求有关审判人员回避,还是被驳回;我败诉后,要求与此案没有利益关系的外省法院重审此案,更是被置之不理。

  不仅如此,我还十分羡慕范应莲具有公民的“绝对诉权”。想当初,我不仅没有当被告的应诉权,而且还没有当原告的起诉权。海灯和范应莲的那些“神功”本来就经不起法律检验,有关执法人员本来就深知其伪,于是便只好既要装模作样地打官司,又不敢在法庭上严肃审查证据。我揭露海灯神话后,范应莲聘用的“著名律师”龚炳森和某报记者李高中利用媒体制造谎言,侮辱我的人格。我依法对这两人及有关媒体提出起诉,有关法院硬是不受理。可是,范应莲却是想怎么告就怎么告,想告谁就告谁,其“绝对诉权”受到绝对保护,就是不该保护的也要保护。中共中央办公厅历来就有明确规定,党内秘密材料不能作为打官司的依据,但是,只要范应莲想这么做,有关执法人员就以“政策不能代替法律”为由,千方百计地打通层层关节,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为范应莲搞出了一个党内秘密材料可以打官司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后来没有适用于其他公民)。

  经过10多年的折腾,海灯案好不容易出现了转机。去年4 月,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播出了我揭露海灯神话的主要证据;去年7月,人民日报刊登了《神话已经破灭,执法必须公正——何祚庥等专家学者呼吁尽快复查海灯案》一文并配发了编后评论。评论中指出:“依法复查、纠正海灯案,除了在法律上还敬永祥一个清白,增强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以外,重要的是让那些与诸多‘大师’出笼有关的部门和个人,深刻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及其应该承担的责任。”这两家权威媒体的报道,在全国产生了巨大影响,许多领导和群众都认为平反我的冤案是时候了,我也觉得好像有了转机。可是,有关执法人员还是雷打不动,表面上装得什么也不知道,实际上继续以掩耳盗铃的方式掩盖他们的错误。

有人故意把水搅浑

  去年7月,我到北京先后参加了中国反邪教协会组织的依法打击和防范邪教研讨报告会和反邪教工作座谈会。我准备的发言稿是《注意纠正和防范个别执法者助长邪教的行为》。文中以翔实的事实和严谨的逻辑推理说明,既要研究讨论如何依法打击和防范邪教,更要重视研究讨论如何纠正和防范个别执法者助长邪教的问题。

  这个发言稿编入《依法打击和防范邪教研讨会论文选编》印发后,有人不是针对文中的论点和论据开展研讨和质疑,而是说论文的标题有问题。

  如果用基本的中文常识和基本的逻辑常识来寻找这个标题有什么错误,我实在找不出来。

  关键问题是,我是海灯案被告,那些想继续维护海灯神话、正在找我的“问题”的人,很快根据这个标题产生了灵感,采取了荒唐愚昧的推理:你说个别执法者助长邪教,就是把海灯说成是邪教,把海灯说成邪教就是谤佛,谤佛就会引起社会不稳定。

  瞧,这一套又来了!这10多年来,他们就是用这一套“神功大法”对付我的!要说冤枉,这种故意把水搅浑、强加罪名的作法就是最大的冤枉。

  请注意,我从来没有说谁是邪教,谁是邪教也不应该由我这个公民说了算。我是说个别执法者当年用法律手段维护“海灯神话”和保护其他“神功大师”的行为助长了愚昧迷信的蔓延,制造了滋生邪教的土壤。当初我写内参和报告文学的时候,并没有过多地揭露海灯和范应莲的个人行为,而是对不良的社会现象及时发出警告;也没有在批评“海灯现象”时表示出不尊重佛教和其他宗教,而是严格遵守宗教政策和维护佛教戒规;更没有指望仅凭自己的一篇文章就使我们这个社会变得纯而又纯,使所有的人都不能信神信鬼;而是希望大多数国民成熟冷静,希望以科学精神和求实态度作为社会的主旋律。正是由于我和其他战友在破除“海灯神话”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才使大多数普通的海灯信徒没有继续盲目迷信,才使某些人即使想“引起社会不稳定”,也丧失了这个能力。

  众所周知,汉族佛教徒是不染红尘、行善积德,只信佛祖释迦牟尼,没有把活人当神。况且,海灯当年不是从佛教界产生的政协委员,他的那些“神功绝技”与佛教无关。

  不仅如此,当年海灯被吹得神乎其神的时候,深知内情的中国佛教协会会长赵朴初、少林寺僧众及四川的众多高僧则是最冷静,对海灯及那些并非和尚的徒弟最冷淡,对海灯的行为最早表示气愤和不满。全国佛教界办的《法音》杂志过去从未宣传过海灯其人,海灯去世时也没有发消息。我是采访了不少佛教界知名人士并在他们的支持下揭露海灯神话的。我打官司后,不少佛教界知情人向我及新闻界提供了重要证据。

不说海灯案行吗

  现在,我提及海灯案的时候 ,有人认为这是哪壶不开提哪壶,他们或是王顾左右而言他,或是故作轻松地说;“过去的事情就不要再说了!”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犯罪好比污染了河水,不公正的判决则好比污染了水源。”套用这句话的意思,也可以这样说:“一次对揭露‘神功大师’的不公正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制造10个‘神功大师’。”

  在海灯案全过程中,有关执法人员虽然始终把我同正义的力量隔离分割,甚至把他们对其他人的气也发在我身上。但是,他们心里很明白,对付我一个人就是为了杀一儆百。我败诉后,不仅是范应莲等人以胜利者自居,其他种种“神功大师”和从事各种愚昧迷信活动的人也扬眉吐气,继续维护“海灯神话”和迷信伪气功的某些地方官员公然声称“海灯法师是大家学习的榜样”,江油市某个小镇就有100多个巫婆神汉四处活动。“法轮功”也是在我一审败诉后才出现的。当时,某些“神功大法”的吹鼓手在报上发表的文章中说得很明白:“本案的审理结果是对那些任意编造谎言、歪曲事实、诋毁气功的人的最好回答。是对那些借批伪科学、伪气功为名肆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诬陷、诽谤的人的严重警诫。”

  事实也是如此,海灯案判决书把海灯的“神功”说成是受法律保护的真实功夫,把海灯的神医行为说成是“义务为人民治病”的合法行为。有此判例,其他那些大师的“神功大法”不也是应该受法律保护的真实功夫吗?其它那些“神医”行为不也是“义务为人民治病”的合法行为吗?

  更加可悲可笑的是,自从有了判我败诉的案例后,一些江湖骗子只要和“大师”沾边或是自称“大师”后,就不是骗子了,反而成了受法律保护的对象。1997年,成都市冻青树街个体户唐忠敏到四川青城山养病时,遇到某知名大师的弟子潘荣茂。此人知道唐忠敏有钱后,骗了他2万多元的“治疗费”还不满足,又谎称自己是一块玉,要有一个装玉的“匣子”。如果没有这个“匣子”,唐忠敏便活不了。他所说的“匣子”就是房子!已经痴迷的唐忠敏便又把新买的房子用来装“玉”。唐忠敏清醒后,知道受了骗,但请神容易送神难,潘某拒绝退房。唐忠敏报案后,派出所以“诈骗罪”嫌疑对其实行刑事拘留。但是,后来有关执法人员一听说此人是气功治病,与某知名大师有关,案情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只是叫他退还了房子,没有退还“治疗费”和追究行骗责任。唐忠敏在万般无奈下向我求助,希望党报为他出气。我当时在《四川日报》上公开报道此事时,也只好故意把潘某的行骗档次降低,故意回避那位大师,故意不说那种神功,只是把他说成是一个普通的江湖骗子。

  现在,党中央已经把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作为“三个代表”之一,愚昧迷信泛滥成灾的现象也许不会再发生了。但是,如果不把拖了10多年时间的海灯案说个清楚明白,如果不让那些制造冤案、助长愚昧迷信泛滥的人承担应有的责任,能把党中央的精神落到实处吗?能维护法律尊严吗?能在全社会树立法制观念和公德意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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