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研究之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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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诸葛亮舌战群儒》谈法庭辩论角度选择
——法庭辩论研究之三


  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怎样选择最佳角度,不仅是战略问题,也是战术问题。

  我们从“诸葛亮舌战群儒”中能得到一些启示。


  刘备在兵败新野,弃走樊城,落荒夏口的情况下,可以说面临着全军覆没的危险。如果不听诸葛亮联吴抗曹的计谋,他们的后果将不堪设想。但在败军之下能否说动东吴,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常言说“弱国无外交”。诸葛亮到东吴游说是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可以说相当艰难。

  《三国演义》第43回写诸葛亮舌战群儒一幕确实非常精彩。双方在舌战中最为尖锐的就是“主内大臣”张昭对孔明的问难。张昭责难的核心问题就是一个:

  你孔明自比管仲、乐毅,在草庐之中笑傲风月,抱膝危坐,刘备三顾茅庐之后,可谓“如鱼得水”。人们期待你复兴汉室,剿灭曹氏,而先生自归豫州,曹兵一出,弃甲抛戈,望风而窜,“弃新野、走樊城、败当阳、奔夏口,无容身之地,是豫州既得先生之后,反不如其初也”?

  这种问难,可以说是一语中的:你诸葛亮既然有超人的谋略,怎么使刘豫州一败涂地呢?这个问题确实难以回答。

  平心而论,刘备败走江夏,在军事上犯了两个重大错误:

  一个错误是应抢先占领荆州这块兵家必争之地,而其却不占领;

  第二个错误是当阳战役失败后,携十万义民而行军,这就触犯了“兵贵神速”的兵家之大忌。

  这两个错误都是由刘备刚愎自用,不听孔明劝阻所导致的。但孔明作为军师在原则问题上理应力谏,决不让步,这样才能防止不幸后果发生。而事实是孔明放弃了原则,导致一败再败,确实有难以推卸的责任。

  这些实情,在辩论中孔明都回避了。如果触及这个话题,对他十分不利。他从另外的角度作了回答:

  一是刘备向日军败于汝南,寄迹刘表、兵不满千,将止关、张、赵,正如人的病势虚弱之时,只能用温药,不能用猛药,以此说明要使这支队伍强大得需要一个过程,不能操之过急;
  二是在我出山之后,不也打过漂亮仗吗?如博望烧屯,白河用水,使夏侯敦、曹仁辈心惊胆裂;
  三是刘备未占荆州是不忍舍弃数十万相随百姓。

  诸葛亮此番应对实质上是回避了军事上的失误,而另辟蹊径从仁义道德的角度,合情合理的驳斥了张昭的问难,最后不负使命终于说服孙权共同抗曹操,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这个故事对我们如何寻找辩论角度是很有启迪的。当你承办的某一个案件,在事实上处于劣势的时候,你应该寻找新的有利于你的角度,以此来说服对方,感动法官,达到你所要达到的目的。

  我承办的一件行政诉讼案件,可以说就是受孔明舌战群儒的启发而寻找最佳角度的。那起案件的基本案情是:

  某公安机关因非法携带枪支案,裁决处罚当事人宋某拘留15天,宋某不服裁决,经复议后起诉至人民法院。宋某承认携带了枪支,但枪支已于处罚前六个月早归还了,并写了承认错误的决心书,而现在再作处罚已失去了意义。但是非法携带枪支确实是事实,引用法律也适当,那么除了上述理由之外,还怎么辩呢?经过反复思考,我认为我的当事人携带枪支固然是事实,但是这枝手枪是从哪里来的呢?是偷的还是抢的?事实上这枝枪是从被告单位某公安干警那里借来的。因此我在法庭上抛出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论题,指出既然非法携带枪支的人应该受到处罚,那么非法出借枪支的人为什么至今还逍遥法外?难道因为出借枪支的人是公安干警(按说公安干警应把武器视为第二生命,他知法犯法更应严厉处罚),所以违背了枪支管理规定也不应制裁?这不明明是被告以权压人,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官和民在法律上如何能谈到平等?我这样一谈,旁听的观众啧啧称赞,觉得很有道理。他们一致认为,要处罚就应该一视同仁,为什么光欺负老百姓呢!后来法院迫于某种压力维护了原裁决,但在实际上没有执行,此案不了了之。应该说我的辩论起到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这个案例说明,世界上任何一件事情都是多元的、复杂的,只要你肯动脑筋认真思考,就能找出有利于你辩护的最佳角度。否则,你只能在对方提出的事实面前,无所事事,手足无措,束手待毙。从明朝《三国演义》到现在已历时500年,但时间愈久远,愈处处闪烁着哲人的光辉。只要我们善于学习其中的谋略,谙于领悟书中的真谛,将终生受用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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