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研究之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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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的形成和发表
——法庭辩论研究之二



  关于法庭辩论方面的教科书,可以说汗牛充栋。但是人云亦云的多,有独到见解的少。笔者根据法庭辩论实践,谈一点粗浅体会。

  有的律师开庭前就把辩护词写好了,在辩论时照本宣科,这种做法是不负责任和轻率的,可以说达不到预期目的。法庭辩护意见的形成大致要通过四道工序。首先,通过阅卷之后,形成辩护意见的雏形。如果把辩护词比做一件艺术品的话,那么这时的雏形也只不过是设计的草图。这个草图只是对辩护意见大致框架的勾勒。紧接着第二道工序,即会见被告人和调查访问证人。通过会见被告人和调查访问所掌握的材料,形成辩护意见的提纲。有的律师在这个阶段就把辩护词写好了,这是极不严肃的。当然,在这个阶段辩护意见的基调应当是确定了的。但是应该说还需要修改和补充,这就要进行第三道工序,这就是要通过法庭调查这道工序对所掌握的新的证据材料进行补充,对存在的疑点进行核实;对在调查中形成的新的辩护观点进行确立,可以说在这道工序中完整的辩护意见基本形成,但是不能说最后完成。辩护词形成的最后一道工序是经过法庭辩论后才能最终形成。在法庭辩论中,一方面坚持了已有的正确论点,同时随着辩论的深化,律师也在不断地修正和补充自己的论点。所以说,一个完整的“艺术品”——辩护词是在法庭审判终结时才能最终完成。当然,你这件“艺术品”是否有实用价值和审美价值,那是另当别论的了,这里旨在阐明“艺术品”形成的整个过程。一个辩护词,如果不经过四道工序就匆忙出笼,那就是早产的胎儿,肢体是不健全的,经不起风浪的考验。

  上面说的辩护词形成的一般规律。现在谈一谈辩护意见的发表。一个好的律师非常讲究如何发表辩护意见的形式,发表辩护意见也不可千篇一律,常见的有这样几种:

  一、全部式
  全部式即把自己对被告人有关减轻、从轻、免除刑事处分的所有意见和材料进行全面的阐述。这样做的优点在于观点明确完整,不可移易,便于法庭掌握。不足之处是你的全部意见抛出后,不可能一下子把公诉人的意见压服。精明的公诉人,不会对你的全部意见进行逐一答辩,而是抓住你的辩护意见的一二个问题进行辩论,甚至揪住你观点的薄弱环节进行驳难,这样容易陷入被动挨打的局面。

  二、分解式
  分解式即把自己的辩护意见不是一次全部和盘托出,而是先抛出一二个观点,摆开决战的架势,让公诉人围绕你的观点进行驳难。在司法实践中常有这种情况,在第一次公诉人对你原来观点提出不同意见后,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经验的律师,往往背离了自己原来的观点,去围绕公诉人的哪怕是语言表达不正确的论点去纠缠,容易出现丢了西瓜(主要观点)捡芝麻的现象。我的体会是,不管公诉人提出何种驳难,只要背离了你的主题,就不要去纠缠。要反复重申自己的辩护观点,让公诉人围绕你的指挥棒转,牢牢的掌握辩论的主动权。待你提出的一二个观点经过审判长裁定之后,再提出新的准备好的观点,这样做的目的有利于集中力量,各个击破,打歼灭战,并且能在法庭上出现围绕辩护人辩论的势态。最终达到扭转审判员的某些不利于被告人的观点和看法。
  
  三、提问式
  提问式即在听完公诉人宣读公诉词后,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部分,提出质疑。这种提问式,只是抛出纲目,不进行评论,意在引诱对方答辩,在倾听对方答辩的空隙中寻找突破的部位,这属于后发制人的方法。在辩论中,公诉人能言之成理的回答你所提出的问题并能说服你,你就不再应辩,而是提出新的问题。这样层层递进,时时牵着公诉人的鼻子走,就能争取主动,就会立于不败之地。

  上述三种方法,不管哪种方法,我都反对照本宣科,要尽量把书面语言口语化,把深奥的法律用语通俗化,这样才能给旁听的观众留下深刻的印象。另外,辩护语言要有文采,并且擅于幽默和打比方,有时贴切的比喻,比你讲上一大堆道理还管用。幽默的语言,有时引起法官的大笑,对你产生好感,从而可得到更多一些的发言时间。这都属于发表辩护意见的技巧问题,不可对此等闲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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