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研究之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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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调查中的询问
——法庭辩论研究之一


  法庭辩论是律师代理刑事辩护案件的最后阶段,也是刑事辩护案件胜负的关键时刻,他对于树立律师形象也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

  在辩论之前,是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可充分利用这个机会就有关案件的重要事实进行询问。法庭的询问是辩论的基础,应该引起重视,以往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仿佛成了陪衬人,即使提问也是三言两语,只等待法庭辩论,这极有碍于发挥律师的法庭辩论效果;因为某些焦点问题,就是你所要辩护的重要要素。即使你胸有成竹了,也还是要当庭进行询问与质证,以加固你的辩护论点。

  那么怎样询问,又向哪些人询问?询问的方式如何,怎样把握询问的时间?这是必须要清楚的问题。法庭调查,律师要明确自己的位置,发问不是随意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询问某个问题时,举手示意,并经审判长许可后才可发问;二是由审判长征求你是否还有发问的问题。有些时候,法庭不会给你很长时间要你发问,而是你要主动争取发问的机会,不能消极等待。发问的态度不能像审判人员一样,而要采取和风细雨的温和态度,发问前要明确地告诉被告人,作为他的辩护人的职责是以事实和法律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希望他能如实地回答问题。由于你的态度温和.与审判人员的态度形成鲜明的对照,容易与被告人缩短距离,并能松弛他的紧张情绪。有的律师的态度像法官一样的声色俱厉,那不仅与律师身份不合,也不会取得满意的回答。对其他证人的询问,态度也要和蔼,对有些疑问也可以进行反复的质证,但要切忌态度粗暴蛮横。

  在调查中,你所询问的问题应是有关本案重要的尚未核实清楚的问题,无关宏旨的枝节问题就不要再重复提问了。所以询问不是重复的漫无边际的,一般的方式都是一问一答。询问的策略也很重要,需要审时度势,寻找最佳角度,不要经过你的询问得出不利于被告的结论,但不能暗示和诱导。

  在法庭调查中什么时间可以询问,法律无明确规定,一般都是按照被告人、被害人、证人、公诉人、辩护人的顺序发言。但我认为在法庭调查中的任何时候,只要经审判长许可都可以发问,当然不允许时不能强行发问。我认为发问的最好时机应掌握在对案件的重要情节进行核对时,发现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或证人的证词互不一致或者自相矛盾的时候。在这个时候,矛盾出现了。对同一事实或情节,如果有两种说法和证明,按形式逻辑一般原则,必有一假。谎言是见不得人的。只要你抓住其矛盾之处,穷追不舍,反复询问,在法庭上这种严肃场合制造谎言的人有可能心慌意乱,丑相百出,最后如实的谈出了事实真相。

  在法庭上通过询问、核实,并且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一定要认真地做好记录。其实通过阅卷,会见被告和有些当事人后,你已经基本形成了你的辩护意见,但是有些情节并不一定都那么清清楚楚,真正完整的辩护意见,在庭审调查结束后才能形成。实践中绝大多数律师都事先写好了辩护词,在辩论开始时照本宣科。我认为这是不足取的,你事先写好的东西,并不一定与在法庭上的询问相吻合。有的律师出丑,就在于不能灵活运用法庭调查的材料,照本宣科不重要的、离题的、准备好的某些辩护论点,这样的做法往往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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