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行使再审启动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6: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在现代社会,法院对一个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交付执行。然而,如果发现法院的判决有错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就应当对错误的判决予以纠正,即对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由谁提起再审,因而成为值得研究的问题。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对于已生效的案件,如果法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的,有权启动再审程序,上级法院和原审法院不仅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诉而启动再审程序,而且可以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如果检察机关发现判决确有错误,也有权启动再审程序。

  在司法改革研讨中,对于我国再审启动权的设置,人们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有的主张保留,有的主张要进行重新配置。

  笔者认为,我国法院目前享有的这种再审启动权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不符合诉讼规律。无论上级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还是原审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虽然这种做法能够及时有效地纠正错误裁判,体现我国刑事诉讼中实事求是的精神,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违背了诉讼原则,不符合现代诉讼规律的基本要求。

  首先,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不告不理”原则是现代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只有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抗诉,或者当事人提出控告或申诉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判。也就是说,法院不能主动地追究犯罪或者干预纠纷,只能被动地行使审判权。法院审判的被动性,是基于司法的中立性而对法院所作的必然要求。因为司法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要保证审判的公正,法院首先必须是中立的。

  其次,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超出了其职权范围。在现代诉讼理论中,审判权被认为是一种消极性的权力,它只有在被请求时,或者说只有在法院审理案件时,才能行使;审判权不能主动行使,法院自己不能去追捕犯罪、调查非法行为和纠察事实。而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则要主动去发现原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否则,难以确定是否存在启动再审程序的理由。由此可见,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过程,实际上是与调查权密切联系的一种诉讼活动,只有享有调查权的机构,才能启动再审程序。

  第三,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有损法院的权威。法院的权威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而法院的诚实守信则是其中的一个主要因素。诚实信用不仅是对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要求,而且更重要的是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要求。只有一个国家的政府和司法机关对该国公民守信,才能为公民树立起榜样,才能真正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

  原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缺乏客观中立性。客观中立性是保证司法机关诉讼活动具有公正性的前提和基础,而原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则缺乏客观中立性,难以保证再审程序启动的公正性。

  这是因为:(1)原审法院与再审程序启动之间具有利害关系。由于启动再审是以原判决确有错误为前提的,而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则是对原判决的否定,同时也是对原审法院审判工作的否定。这种否定性评价必然影响着该法院的名誉以及该法院领导人的政治前途和业务成绩,可见再审程序的启动与原审法院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直接利害关系必然会使原审法院丧失客观中立性。(2)原审法院难以公正地启动再审程序。众所周知,司法活动要获得社会和当事人的认可,必须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然而,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存在以下因素的影响,使得原审法院难以公正地启动再审程序:一是心理方面的因素;二是感情方面的因素;三是制度方面的因素。

  从我国司法情况看,一些现行的制度也影响了原审法院公正地启动再审。例如,法院实行的错案责任追究制,会使法院不愿启动再审以纠正自己的错误;新制定的“法院院长检讨制度”,在督促院长严格管理自己队伍的同时,也会使法院院长与有犯错误嫌疑的法官因共同的利益而连在了一起,院长可能会为法官开脱,掩盖其错误,甚至会利用权力包庇法官,这无疑使纠错的再审程序更加困难。

  既然法院行使再审程序启动权存在上述问题,那么,由谁来行使该项权力呢?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来行使再审程序启动权最为合适。

  第一,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是我国检察机关宪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在我国宪政结构中,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监督政府和法院的执法活动,以保证国家行政权和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因此,赋予检察机关在发现法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时以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则是落实监督法院审判活动,保证审判权公正行使的有效手段。

  第二,由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符合权力制约的本质要求。权力制约理论告诉我们,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法院的审判权同样如此。

  第三,检察机关行使再审启动权符合客观中立地位的要求。启动再审应当具有中立的地位,这是不言自明的。对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生效判决来说,检察机关相对于法院特别是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来说,更具有中立的地位;对于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来说,提起公诉的上级检察机关处于具有相对中立的地位,能够更加客观公正的启动再审。更为重要的是,检察机关是独立于法院的国家机关,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由检察机关来行使再审程序启动权,更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也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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