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党话,跟党走一一我也参与修改《律师法》(律师法征文)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52:5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吉林王海云律师事务所 王海云

听党话,跟党走,已经成为中国人民的共同信仰。从前,党说: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们国家的经济基础。于是我国宪法就规定了“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与发展”,从此,国营经济遍地开花。党说: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集体所有制。”于是我国宪法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中国律师事业的出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听党话,跟党走的具体举措;《律师法》的问世,当然也是同理。《律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的“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的规定就是顺从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模式而产生的。当时还没有人有胆识、有勇气、有先见之明地提倡个人出资成立律师事务所。驯服工具论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也就是听党话,跟党走的具体表现。

时代在发展,事实证明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模式已经阻碍和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再维持下去,后果不堪设想。对此,党又说话了:经济体制必须改革。于是,全国各地大张旗鼓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不再象以往那样吃香喝辣了。律师怎么办?

众所周知,律师事业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经济是基础,上层建筑必须服务于经济基础,这是马克斯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哲学理论。既然基础(经济体制)变了,上层建筑也须随之而变,与时俱进,律师事业当然也应如此。律师事业再不能象小脚女人那样扭扭捏捏,慢慢腾腾地走路了。律师是以自然人独立执业的,他(她)的工作与工厂、企业集体性的劳动是不同的,一百个律师组成的律师所也是以每一个律师自行为法律服务的。大锅饭形式的合伙所、合作所很容易影响律师执业的积极性、创造性。几年来的事实证明,很多合伙所和合作所朝立暮分,很多律师不能志同道合,不把精力放在办案上,而是勾心斗角、相互争权夺利。律师就象社会盲流一样到处串所执业。所谓的规模所也是各拉各的套,各赶各的车,就象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弊病一样。有些合伙所、合作所、规模所,已经名存实亡,实际上都是个人所。现在的中国律师的思想境界还没有达到“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共产主义思想境界,超现实或落后现实的行为,都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马列主义哲学观点。因此,在加强规模所、合伙所、合作所的管理和规范的同时允许个人开所执业,是历史的教训,时代的需要。窃以为把个人出资的律师所写进《律师法》中去,势在必行,利国、利民、维权、维法。

这样做正是听党话,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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