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修改《律师法》(律师法征文)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53: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996年出台的《律师法》作为我国的第一部规范律师业的基本法律,是十几年来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成果,但随着几年来律师实践的检验,其存在的种种不足与缺陷也日益暴露出来。本文拟对此问题加以初步探索,以期抛砖引玉,对《律师法》的修改完善以及对律师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1、现行《律师法》第一章总则共四条,其中第二条中对律师的定义不尽严谨,将律师定义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无异于将只为政
府部门服务的公职律师和只为所在企业服务的公司律师排除在外;第三条中规定律师执业受法律保护太笼统,若表述为律师执业不受法律追究则更明确和易于操作;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进行监督和指导则体现了该法作为管制法的定位原则,这不仅赋予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行业的管理权和控制权,使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精力用于日常管理,以至没有更多的精力来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管理,且与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这一性质不符,不利于充分调动律师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也与世界潮流背道而驰。建议明确规定作为行政管理者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其重点应是法律服务市场的资格准入和监督。

  2、第二章关于律师执业条件中,第十二条规定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应明确规定除律师事务所外其他的法律服务机构一律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从而使律师成为从事法律服务的唯一职业,以净化整个国家的法律服务市场,同时制定统一的法律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标准和程序问题。

  3、第三章关于律师事务所的规定中许多内容已严重落后,应作重大调整。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却没有反映其性质,
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完全作为一个独立的企业对待并明确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如基本的收入保障,劳动保险,医疗保险等,这有利于解决律师事务所的税收及其与律师的劳动关系问题;同时,还要针对律师执业特点增加特殊保护与约束规范;第十六条有关国资所的规定与实际不符,第十七条关于合作所的规定则无法在通行的法律体系中找到定位,建议规定公司制的律师事务所,由公司法调整,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由合伙法调整,同时结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建立健全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以执业责任为核心,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4、第四章关于执业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应是《律师法》的重点,也应是此次修改的核心和关键问题。现行《律师法》存在浓厚的“义务本位”倾向:主要表现在规定律师权利的条款过少,一些基本权利受到过于苛刻的限制,众多模糊的律师义务规定给律师执业设置了许多不当限制,同时缺乏律师权利的救济条款。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应将律师执业的权利如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权,拒绝辩护权,拒绝作证权,独立执业不受干涉权等作全面规定,并依据律师的诉讼权利及在非诉讼活动中的权利进行划分,还应注意完善这些权利的实施机制使其真正落实到位;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律师的刑事辩护权,但结合第三十五条关于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等的规定及《刑法》第306条、《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使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如履薄冰,举步维艰,使律师视刑辨为危途;其结果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减少,刑事辩护质量不高,建议对此应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中规定律师有调查收集证据权,但需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实际限制了律师行使调查权,不能适应诉讼制度改革的进程,建议取消需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的规定,或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障;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实际难以操作,建议具体规定律师的执业安全权及司法救济权,律师的司法豁免权(即律师对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发表的言论或作为履行职责任务所发表的言论应当享有民事或刑事豁免权)等,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之言论及相关活动给遇豁免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我国的《律师法》中也应该予以体现。

  5、第五章是关于律师协会的规定,其中第四十条对律协的职责规定的过于简单,使律协的管理职能的不到充分发挥,应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的关系,以体现《律师法》作为自治法的法律地位。

  6、第六章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从整体上看,应结合《法律援助条例》对专门从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做出明确规定,并从实际操作上依据具体情况有所变通,如其从事的人员由律师协会统一安排落实到各律师事务所等。

  7、第七章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中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律师伪证罪”的规定易被作为打击报复律师的工具而滥用,建议予以取消,或重新进行严格准确的界定。

  8、第八章附则中没有把与律师事务相关的行业,机构和职业包括进去,如现已存在的企业法律顾问,法律工作者,以及所谓的“私家侦探”,“社会事务调查所”等介于律师事务和信息服务之间的行业问题,建议把有关社会司法事物服务机构的组织与管理问题都整合进去,以克服目前法律服务市场混乱无序的现象,协调统一社会司法事物的管理。

  总之,《律师法》应当对律师这一群体的定位和社会作用做一个明确的规定,以充分体现律师作为社会民主法制文明进步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保障律师业的良性循环和律师工作质量水平,并为我国的立法工作带来新的气象。



相关文章


也谈《律师法》(律师法征文)
对“律师”重新定义的立法建议书(律师法征文)
听党话,跟党走一一我也参与修改《律师法》(律师法征文)
建立包含行政律师、企业经济律师在内的律师法(律师法征文)
我来修改《律师法》(律师法征文)
公正、效率和发展应当成为律师法修改的价值取向(律师法征文)
现实呼唤《律师法》的修改(律师法征文)
对律师法的几点建议(律师法)
全球化对中国律师发展意味着什么?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