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敬琏、江平教授“中国财经法律论坛”热点对话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54:0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中央财经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举办的第二届“中国财经法律论坛”于2004年11月28日在中央财经大学召开。




本届论坛的主题为“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近40位专家、学者分别就“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国有资产监管问题” 、“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税收立法与税制改革问题” 和“市场竞争与市场规制问题”等备受各界关注的问题专题作了演讲,并对这些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在主论坛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吴敬琏和中国政法大学江平两位学界巨擘分别就当前“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中的一些热点问题作了精彩的演讲。

  【吴敬琏:】

  今天我很高兴能够再次跟江平教授对话。去年以来,我和江平教授已经多次在上海和北京的许多场合作过对话。今天有一个不同特点,就是跟我们财经大学的老师们和同学们一块来讨论一个问题。

  非人格化交换与法制的健全

  我们的改革越是深入发展,我们就越感觉到一个好的市场经济的建立跟法制的健全有很大的关系。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是现代市场经济能够正常运行的一个前提条件。这不但是一个普遍接受的理论,而且中国改革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我们现在碰到很多问题都跟我们的法制不健全有关。我先讲第一个问题,就是要完善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之间的关系。

  从经济学的眼光,我们来观察这个问题,我讲一个要点,根据诺斯的关于交换的三个阶段理论来看法制对于现代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性。根据诺斯关于交换的三个阶段的理论,一个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需要有一个法制环境作为基础。诺斯的理论是这样的,人类社会市场交换经过了三个阶段,最早的一个阶段就是所谓人格化交换,它的交换形态是人格化交换,也就是说是在本地市场熟人之间来进行交换的。早期的温州、台州一些专业化市场,或者说我们比较早的时候的一些市场交换就是处于这么一个形态。这种交换形态的特点是合同的实施是自行实施的,是靠熟人关系支撑的,靠人对人,亲戚朋友,所谓抬头不见低头见,如果不执行合同发生诚信上的问题,那就见不得人了。当然,这种市场的发展也是很小的,因为只能在熟人里边重复进行,才能保证合同是可执行的。

  中间经过一个过渡阶段,低级非人格化交换,不是熟人了,可能是一个以前没有见过的,也没有什么关系的人,甚至是跨文化的,比如说现在浙江商人已经到了全世界。但是,这种交换仍然不可能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因为合同执行缺乏一个第三方的约束,通常是某一种社群内部的规则,内部的纪律,或者是宗教的法规;或者是抵押来保证合同的执行。现在看到一种现象,中国人在全世界都做生意,但是生意做不大,他们往往是在同一个省,同一个县的人里面进行。否则的话合同执行没有保证。他们是同乡关系,或者就世界范围来说,有一种都是阿拉伯人,或者都是犹太人,就是组群里边有某种约束,或者是宗教来保证合同的执行。这是一个过渡的阶段。

  非人格化阶段发是高级形态,现在的市场经济都是高级的非人格化交换,那就是完全陌生的人,在地球的两头进行交换,交换一次以后永远就不会再见面了,以前没有见过面,以后也不会再见面。现在的市场经济就是这样的市场经济。这样的市场经济就是所谓的全球化市场经济,按照诺斯的说法就要有第三方保证合同实施。最重要的第三方就是政府,就是公正执法的政府,或者说司法系统。

  要有覆盖整个市场的法律,要公正执法,有了这样的系统,高级形态的非人格化交换才能发展起来。在许多地方,包括在全世界做生意的中国商人都会碰到这样的问题。我们国内也有这样的问题。诚信问题有待于道德水平的提高,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法制。如果没有法制的强制力量,就不能够保证合同的执行,光靠道德劝说是有限的。从现在的情况看来,这是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不但是国内市场,在国际市场也是这样。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提出来经济学和法学要建立联盟,我还想补充一个,要完善我们的市场经济就必须要实现法制。所以在建立法制过程当中,我们国家的党政领导肩负着很重要的任务,但是,我们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也是有自己的责任。不能够建立一个在法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会起到很大的消极影响,而我们的法学家和经济学家也难辞其咎。

  只有市场经济才有宏观调控

  今天主要讲一个宏观调控和法制的关系问题。我首先要说,宏观调控是个市场经济的概念,只有市场经济才有宏观调控,因为计划经济的条件下是没有宏观、微观之分的。我们知道计划经济的特点就是政府计划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的作用,也就是说经济资源、稀缺资源在企业之间、在地区之间、在行业部门之间的配置是由国家计划来进行的。微观上资源的配置是由国家政府来进行的。那么,从宏观观点来看,当然也是在国家计划管辖范围之内。所以用一句话来说,就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微观宏观大一统的。从总量一直到个量,资源的配置都是由政府来进行的,由国家计划进行的,所以它就没有什么微观和宏观之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微观的资源配置是由市场进行的。“十四”大确定了中国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时“十四”大文件里边就对市场经济的特征下了一个从经济学的眼光看起来是一个很准确的定义,就是在资源配置中市场机制起基础性作用。也就是说,在微观范围内的资源配置是由市场进行的,就是由市场上的价格自由涨落来引导资源在企业之间进行配置。

  那么,在20世纪的前期,经济学认为,既然微观上说资源配置是由市场进行的,也就是说我们学微观经济学的时候,第一个图(图略),就是供求曲线,就是供求曲线交叉的那一点,就是那个均衡点上决定了价格,这个价格反应了资源的稀缺程度,所以它能够引导资源流向最有效的部门。在当时既然微观经济是均衡的,那么把它加起来总量也是均衡的,不应该发生总量上的不均衡的问题,可是经济的现实??不断发生的经济危机表明,微观确认每一个交易活动都是均衡的,但是加总以后却可以是不均衡的。于是从凯恩斯开始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宏观的短期的不均衡是经常发生,于是就开始分开了宏观和微观问题。

  总供给和总需求之间可能是不平衡的,那是由什么组成呢?是由消费,由储蓄,由政府的收入和进口。那总需求由什么来组成呢?是由消费,由投资,由政府的支出和出口组成。这中间是可能不平衡的,不均衡当然最主要的出现在储蓄和投资之间的不均衡,当然还有其他的变量。比如政府,支出和收入之间有一个赤字的大小,还是节余,有一个进出口的顺差,还是逆差,这些都影响了不均衡。市场经济对于价格有两个要求,一个要求就是个别商品的价格要充分的灵活,要反应供求,要反应资源的稀缺程度。另外一个要求从宏观的角度看,就是物价的总水平要保持稳定。

  否则的话,如果物价总水平不能保持稳定,整个经济就不稳定,价格就不能够起到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拿一个宏观经济、微观经济来说,在市场经济里边,它应该由价格的不断变动进行调节。宏观经济调节的责任在政府。宏观经济的管理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必要责任。

  宏观调控要建立在法制基础上

  政府怎么来调节宏观经济呢?是靠了两个手段,这个图(图略)就论证了政府怎么来调节宏观经济,政府怎么来进行需求管理。当然是一个凯恩斯主义的一种说明,我们不去详细的讲,这个IS-LM模型表明了一个商品市场和货币市场上都出现了均衡的状况。这个坐标一个坐标是利率的坐标,另外一个坐标是数量的坐标。IS曲线就是一个投资和储蓄这个实现均衡的一个体现,LM曲线是讲的货币供应和货币需求。这是用的一个叫做流动性的供给,也就是货币供给。M是说明货币需求,这两个曲线的交点是一个平衡点。从这个模型来看,政府管理需求是两个手段,一个是用财政手段,用财政手段去影响IS这个曲线的位置,另外一个就是用货币政策,货币政策去影响LM,就是货币的供给和需求的曲线的位置。

  根据这个经济学一般性的原理,我们在关于中国建立市场经济的第一个中央文件,就是14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里边,对于宏观调控讲得很好。到现在为止,我看是讲得最准确的,从学者眼光来看,做出了规定,第17条就是讲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它的任务不是直接的去优化结构,是通过总量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现在我们的报刊经常把两个问题混淆了,宏观调控不是管结构的,结构是什么,结构也是资源在企业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配置结构。这个结构问题在市场经济的调节下,是由谁来优化的呢?是由市场。市场制度,也就是价格。通过价格反应资源的稀缺程度使得结构优化。就是说在企业之间、在地区之间、在部门之间的配置优化。但是市场要起这个作用,有一个要求,这个要求就是物价总水平要稳定,如果物价总水平不稳定,这个价格就不能够反应每一种产品的资源稀缺程度。这是我们学微观经济学的时候都反复学过的,所以宏观调控的任务是保持总量平衡,总量平衡以后物价总水平就稳定了,物价总水平稳定了,每一种产品的价格就能够反应它的稀缺程度了,如果物价总水平不稳定的,那么某种产品的价格涨了,它的稀缺性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不知道。所以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它是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如果市场机制是完善的,你只要价格总水平是稳定的,那么就能够起作用,就能够结构优化。那么怎么来进行宏观调控呢?十四届三中全会讲得很清楚,主要采取经济办法,运用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

  把市场体制建立起来以后,就可以这样按照市场经济的办法来进行调控。但是我们现在市场还不完善,所以这个完善靠市场还不行,还不能够排除用行政手段。比如说现在有好多资源配置不是市场的,是地方政府进行的,比如说土地资源,还有信贷资源,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由各级行政部门掌握的,在这种情况之下,靠市场体制去完善,靠不住。但是需要运用某些行政手段,比如说近期的宏观调控中,用到这样的手段,就是说行政许可,个案审批,或者叫核准,微观干预这样一些办法。也用了一些经济手段,就是十四届三中全会讲的经济手段,就是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比如说从货币政策来说,中央银行已经提高了利率,也在10月28日升息。但是过多的使用行政手段也有它的缺点,行政手段很容易由行政机关来决定资源配置,由行政机关来决定哪个项目应该押,哪个贷款应该发,哪个贷款不该发。这样很容易造成资源的误配置。行政手段用得太多,就造成了说企业、地方政府的一些反对的意见。

  它不可能很长期的持续,今年第四季度的反弹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所以根据这种情况,应该更多的运用经济手段,应用十四届三中全会说的经济手段。

  但是在前一个时期,似乎运用经济手段有很多反对意见。而且有的反对意见,我看报刊发表的一些评论,把它提高到一个迷信市场的这样的高度。所以有很多的障碍,比如说居民存款利率已经保持负利率状态一年多了,现在居民储蓄存款的利率是负3.5%左右。所以说10月28日调整利率和取消贷款利率上限具有很大的意义,这表明我们开始比较多的来运用经济手段了。正如前面所说的,我们现在市场不完善,所以经济手段应用的效果有时候是有问题的,那么怎么完善宏观调控呢?很重要的一条是要定位,也就是说要法制化,要由法律去调节各个行政部门,使得我们的宏观调控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我想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首先一条就是要界定政府的职能,现在各级政府在配置资源上,还有太多的权力。比如说这次经济过热,就是各级政府在配置土地上造成了极大的浪费。那么就需要加以界定,在市场不完备的情况下,政府在资源配置上的职能可能要大一些,像宏观调控的时候,有时候还用到微观的手法。但是这要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也就是说要贯彻《行政许可法》,另外一个方面,宏观管理机关的职能要以法律为基础。两个经济管理机关,一个是中国人民银行,要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另外一个是财政部,要按照《预算法》。但是现在依法行政似乎不是很严格,这方面还要努力。

  但有的情况没有细则,比如说《预算法》,财政部要用自己的支出来支持某些部门,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可是现在有一个经常用的方法,就是用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比如说450亿对中国建设银行注资,这个就没有法。社会上有很多议论和批评。我们也了解了一下,就说这个法律没有规定,所以财经委员会也答复人民银行,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所以你们可以干,这就属于没有法,这么一大笔支出没有法律来调整。除了这450亿以外,还有很多很多。今年以来发生的南方证券、德隆事件,一直到最近的辽宁证券,这个主要都是用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来填这个窟窿。但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只能给银行再贷款,不能给其他的企业再贷款。一个可能性就是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另外一个可能性就是这个事不能办,因为法律禁止。

  【江 平:】

  大家知道吴敬琏教授跟我搞了一个法律经济研究所,我本人的愿望,第一,我始终还是信奉法律是上层建筑,经济是经济基础。第二,我有一个信奉的理念,就是中国的政治学并不发达,政治学好像融合在法学里边了,中国的社会学也不发达,大概中国的社会学融入到经济学里边了,这样要解决中国的经济、法律的一些问题,恐怕主要还是要靠经济学家和法学家联盟来解决。我深深感觉到光靠法律是无能为力的,法律是很单一的角度,当然还有第三个方面,我在每一次跟吴敬琏教授对话的时候都感觉到,好像我们对于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的一些观点大致的看法还是相同的,所以在这个场合,我也很希望财经大学或者其他有法律、经济的院校,更多的由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的共同联盟来研究一些问题,这样比单一的一个角度、一个视野来看可能更好一点。

  市场经济,私权利是基础

  这次的财经法律论坛的的题目是市场经济和宏观调控,如果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市场本身是涉及到一个私权利的问题。那么宏观调控显然是一个公权利的问题,如果仅仅讲公权和私权可能太抽象了,如果结合我们当前存在的问题,当然还有很多问题可以谈,具体的问题也许在对话里边会讲到。我想胡锦涛主席最近访问了拉丁美洲四个国家,一些国家承认我们国家是市场经济,我记得东南亚国家也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可是美国和欧洲到现在不承认我们是市场经济。由此我也产生了一个问题,我们进了WTO大门了,怎么里边还有这么多的迷宫,有的国家承认我们是市场经济,有的还不承认我们是市场经济,那么这个市场经济是谁来承认呢?我们不需要任何人承认,我们就是!你说你是,他是你不是,总有一个标准吧。其实我看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来说又是涉及到一个公权和私权究竟应该放在一个什么样的准确点上去理解。

  我觉得公权和私权如何理解,大致有三个方面,第一个我觉得公权和私权的关系里边,首先应该肯定,在市场经济下面私权是基础,甚至私权是目的,也许说这个话的时候很多人反对,因为我们国家向来有这么一个意识形态方面也好,观念上面也好,有一个很不准确的,常常要问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哪个重要?如果我们这么来问问题的话,可能任何人都很难说私人利益比国家利益重要,恐怕任何人只好回答国家利益比私人利益重要。我说这是一个伪命题,或者说这是一个很不科学的命题,如果我们在问问题的时候,包括我们搞学问的时候,包括我们国家管理人员在经济管理的时候,如果我们以这么一个命题来问的话,那么回答是国家利益更重要,所以公权力要高于你私权利,那么如果在这么一个命题下面,恐怕我们很多问题都没法谈了。所以观念的改变就是必须要承认私权利的优先。如果是一个合法的权利,没有正当的理由,是任何情况下不能随便的剥夺和限制的。如果我们这样来考虑,我觉得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来看,我们现在制定的一些法律,市场经济的法律,除了个别的一些,究竟是什么呢?我们制定商标法,我们制定著作权法,我们制定专利法,我们制定这样一些法律也有很多管理的任务。现在工商管理局商标管理的任务很重,商标经常有一些违法的现象,专利更是这样,著作权也是这样啊。那么政府有没有管理商标,管理专利,管理著作权的这些职能呢?当然有。但是反过来,我们可以这么说,国家在这个领域里边管理的任务目标就是要保护所有享有著作权的人。享有商标权的人,或者享有专利权的人。它的权利不受侵犯。如果这些享有权利的人的权利不受侵犯,那么你管理的任务就解决了,因为在市场经济里边,应该是保障私权能够得到实现,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是这样。

  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必须有一个法律准绳

  如果我们再拿手段来看,究竟哪个手段更重要,是国家管理的权力更重要,或者说我们是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的权力更重要呢?我想举我们刚刚通过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为例,《行政许可法》我看到立法报告里边说得很清楚,政府的许可制度、审批制度首先要按照市场自己能够调节,市场自己能够解决的,那就应该国家不干预。国家不进行任何许可或者审批,因为市场主体自己通过自己的合同,自己的意识能够解决的问题,当然国家不要干预,如果私人不能够解决的,当事人之间不能够解决的,如果能够用社会权力来解决的,那么尽量由社会权力去解决。我们可以有更多的社会组织,或者其他的这样的组织来解决,只有以上的方式都解决不了的时候,国家才可以用行政许可手段。这三种权力,市场主体中间私权的手段、社会权力的手段和国家权力的手段是应该在前面的手段都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最后国家采取审批的手段和国家许可的手段。

  我们现在可能也是多年来的习惯,或者多年来的惯性,我们现在仍然习惯于国家的手段排在第一位。然后才是市场主体自己的手段,至于我们国家现在社会权力的干预的手段还是相当薄弱的。所以在第一个问题上,如果说我们要解决一个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干预,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如果从利益的角度来看,如果从这种手段来看,我们应该看到刚才所说的这一类情况,从利益和手段的角度来说,应该看到是这么样一个顺序。所以第一个问题,我觉得从我们国家在公法和私法这个范围里边,恐怕首先应当承认,市场经济主体的利益,只要他是合法的,那么就应该得到法律的全面的保护,而不能够用过多的国家的,政府的公权力的手段来加以剥夺和限制。

  第二个问题就涉及到确实现在存在着在市场经济下面私权力如果过分膨胀,如果私权力在行使的时候不是在有序的状态下来进行,那么国家必然要进行必要的干预的手段,这个在任何国家都不能否认。谁也不能够否认,刚才吴敬琏教授讲的,在市场经济下面,国家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在这一点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现在需要解决一个国家宏观调控也好,国家对于市场经济干预的度怎么样来解决?我认为在解决度的问题上,得有两条标准。第一个标准就是国家干预的度必须要有一个法律的统一的准绳。这个统一的准绳是适用于任何人的,法律本身就是适用于一切的,而不仅仅是一个个案的批准,如果我们老是习惯于个案的批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失去了一个能够透明的、明确的一个尺度。如果说现在在南方要修建一个一千万吨以上的大的钢铁厂,广西也要争,广东也要争,那么究竟应该用什么尺度来决定该要哪个呢?如果我们仍然没有一个尺度,仍然是每个省都可以去中央,能够去说通,或者再用别的手段,那么这样的话,我们只能说这是一个人治的手段,而不是一个法治的手段。所以对于哪些方面国家要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哪些方面需要国家的干预,在这一点上只要有了法律的准绳,在下面就能够有一个操作的方法,他就知道有这么一个有章可循,按照它来做。第二个我认为在度上非常重要的一个,这就是我们应当非常明确,对于市场主体所享有的权力,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人包括任何政府都没有权力来加以限制和剥夺。这个原则我觉得是应该作为公权和私权关系里边第二条准则。如果说第一条准则是讲的市场经济的主体只要是合法取得的权益,你就应该全面来保护,那么第二个就是只要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加以限制和剥夺。

  这一点应该说是立法法里边有明确的规定的,立法法说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才能对私人的财产加以征收和使用。现在有了一个许可,那不能因为现在要整顿秩序一律都关闭,因为我已经有了合法的执照,我是应该合法存在的。现在我们国家对于所说的在法律有明确规定下才可以对私人财产加以限制和剥夺,只有一条就是社会公共利益。那么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市场经济的主体已经享有的合法的权力来加以限制。我想这个问题,我们暂且先不提关于私人财产的征收、征用这样的问题,我们就拿市场准入来说。市场准入是涉及到我们现在关于国家宏观调控里边很重要的,也是关于WTO谈判里边很重要的,市场已经允许你进来了之后,我现在又要关闭你。那你以什么为理由呢?我想只有一条,社会公共利益。这次在法律立法的过程当中,甚至争论一个问题,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不是一个概念?我认为很多人指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还并不完全是一个概念。比如我们在制定合同法时有这么一条规则,如果涉及到对于国家财产这种合同定义时,在欺诈的情况下,适用的是一个无效的合同,而对于其他的一些是可撤销的。那么国家财产是不是国家利益?我们把任何的国有企业,或者国家控股公司都认为是国家利益,那么我们怎么建立一个平等的竞争的机制呢?对于这些有些不同的法律对待,怎么能够建立一个平等的机制呢?所以我们必须要把一点增加进去。没有一个社会公共利益的这么一个前提,这么一个原则,任何人不能仅仅以整顿经济秩序,或者以其他利益的名义来限制他人应该享有的营业的自由。市场经济里边是三大自由,一个是财产自由,也叫所有权自由,任何人的财产未经过合法的手段,不能加以限制和剥夺。第二个是契约自由,合同自由。市场经济定义的这种合同也不能够说没有这么一个东西,随便对这个合同的效益提出争议。第三个非常重要的是营业自由,我们现在很多问题恰恰涉及到一个营业自由的问题。我想这些问题恐怕没有建立一个明确的规定。

  宏观调控必须程序规范和透明

  那么第三个问题,应该说国家干预的手段和方式。如果说第一个问题是涉及到国家干预的定型,第二个是国家干预的度,第三个就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方式。那么应该说这个问题在现在来说,主要的是如何使得公权力干预私权利的时候,能够对它的行使方式有一个更明确的规定。

  在这个问题上,我想至少有四点,我们可以考虑。刚才吴敬琏教授也讲了,现在国家的宏观调控的宏观干预的手段,哪些是,哪些不是,应该怎么来看呢?

  第一,应该说它需要确定权限范围,我们现在对于行使国家干预手段也好,权限往往不明,不仅包括中央各个部门,中央跟地方也好,这些权限应该有一个很明确的规定。我们国家有一个很独特的东西,就是我们的法律里边有一条是可以很模棱两可的解释,就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你目的是违法的,那么你法律形式都完备了也不行。我想起了香港有这么一个案例,香港有一个富人,他在生前委托了律师做了十五、六个信托文件,而这十五、六个信托文件做了以后居然避了遗产税,一分钱都不交,香港政府提起了诉讼,一审,二审都是香港政府胜诉,到了三审的时候是香港政府败诉了,法院说这都是按照法律来定的,所以我不能说它是违法行为。如果在中国,这个肯定是中国政府胜诉的,就以一条,你所有这些都是为了规避纳税就完了。所以从这一点来说,我们不仅要有权限里边明确的分工,我们还需要在程序上非常的明确。法律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一个程序化的东西,法律化就是程序化,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程序化操作的规定,我们也可以说这是一个很不完善的法制的环境。

  第二,就是透明化。我想现在这种宏观调控,更大程度上需要有一个透明的机制,包括和市场经济主体的这种对话,或者听证。我们现在这种公权力行使的透明化这个问题现在越来越引起了注意,我看在宏观调控里这个问题也必须提到议事日程上。

  第三,就是公权力的行使的手段。因为公权力是很强大的,私权利去侵犯一个私权利这个很好解决,告到法院就可以,但是如果一个强大的公权力侵犯了私权利,那么私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呢?尤其是中央的一些机关,一般的行使行政诉讼的权力还不行,因为他可能涉及到的是抽象的行政行为,所以中国必然要加强司法审查的制度和宪法审查制度,如果没有这些制度,我们在宏观调控里边出现的争议和一些问题,我们往往只能够说,私权利益在公权利益面前缺乏救济的手段。当然现在报纸上登了随着政府职能的变化,我们的执政党也要实现相应的变化,如果党政不分,也仍然存在着在宏观调控里边一系列其他的问题。

  所以我概括起来就是三点,第一,公权力和私权利里边的第一个要点,就是只要在市场经济主体享有合法权力的情况下,他的权力应该得到全面的保障。第二,公权力可以限制私权利,可以制约私权利,但是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才能够限制和剥夺私权利。第三,私权利受到公权力的行使要有一定的程序操作的规范,而私权利受到限制的时候,应当有包括一般诉讼以外的司法审查和宪法审查的救济手段,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宏观调控做得更加完善。(根据录音整理,未经主讲人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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