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驾齐驱:司法公正的两辆马车--兼谈如何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13:3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永恒的主题,是司法工作的生命与核心所在。为维护司法公正,法官与律师这两辆马车都扮演着重要角色。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是建国以来第一个以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作为直接调整对象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贯彻落实《关于规定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重大。可以说,这个关系处理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能不能实现。那么,法官与律师之间应该建立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这种关系对维护司法公正有什么重要意义,这种关系的不规范所造成的严重危害以及如何正确处理好这种关系等,都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笔者现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当前法官和律师不正常交往的主要表现

  长期以来,随着法制的逐步健全,群众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律师的社会地位也在不断的提高。但是律师在法官的眼里除了钱争得比较多,其他方面与当事人并没有太大的变化。因此,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些本应该向律师送达的法律文书,不能依法送达;代理人正常向法官反映意见,提出申请事项,庭审中的一些正确的代理意见得不到采纳,甚至法官随意打断代理人的陈述,训斥、贬低、奚落代理律师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当然这其中也不排除少数代理律师对法律知识掌握的不全面或职业道德的低下,故意提出一些不合法的要求被合理的拒绝,更不能否认有少数律师在法官背后当事人面前贬低、诬陷法官的现象。因此为尽量避免上述对己不利的情形, 律师与法官在法庭之外的交往,往往会存在不正常的关系,这已是公开的秘密,也是影响司法公正最突出的问题。

  首先,律师宴请法官是最为普遍的现象,较为“进步”一点的还有:律师请法官钓个小鱼、打个小牌、喝个小酒、洗个小澡、唱个小歌(通称“五小”);另外还有请法官去进行足疗、旅游等其他休闲活动的现象。其实,多数情况下是吃了也白吃,玩了也白玩,于是出现“酒肉穿肠过,法律心中有”的偏面认识。

  其次,法官为相关律师介绍案件,从中分得好处;律师向当事人推荐法官,于是在一些地方出现法官与律师相互长期 “包养”的情形。

  第三,少数法官以案谋私,以权谋私,直接收受律师的财物贿赂或指使、诱导律师送礼、行贿,获取各种物质和非物质利益(如帮助职务提升、工作岗位调整)等。在案件裁判前,以向案件代理律师提供案件处理咨询意见,泄露合议庭或者审委会的讨论内容,暗示代理律师请吃、送礼。部分法官假借在岗创业、在岗兼业等,参股搞饭店、歌厅、酒吧等服务场所,直接或间接地要求律师到指定的地方娱乐、旅游、消费、接受吃请报销费用等,于是法官免了“受贿”之嫌,律师目的也顺利达到。

  第四,少数代理律师以向法官请吃、送礼为名,向当事人索要钱物居为己有,让法官背黑锅,给法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法官形象。

  第五,律师成为法官其他“政治任务”忠实的执行者。由于法官的生活圈、社交圈相对较小,接触最多的也只能是律师们,在接到上级一些诸如“招商引资”,“报纸征订”等“政治任务”时,有当事人的可以硬压给当事人,但多数情况下还是压给律师算是最佳的选择,因为律师还是很“乐意”为法官分忧的,这样也可更好的体现自身在法院、在法官中的重要地位,更多的揽到案件,充分显示其与法官的“和谐”关系和人气。

  二、法官和律师不正常交往的原因

  之所以会出现律师与法官在法庭之外不正常的交往,笔者以为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对金钱物质利益的追求比较强烈。法官与律师不正常关系的几种形式都与金钱密切相关。在金钱这个关系和问题的总成因之下,其他原因不过是这个总成因的某个层面、侧面或片段。

  二是职业道德低下、廉洁意识较差。长期以来由于只注重对法官、律师的业务教育培训,政治上、职业道德方面教育不足也是出现问题的不可忽视的一面。上级有关部门教育培训,都是法律业务,很少听说是职业道德、干部素质方面的教育,特别是法官、律师的过关资格考试,注重的是法律业务,只要是过了关就更没有这方面的教育了,从而在法官、律师的头脑中就是案子,就是金钱。特别是当前出问题的法官本来就是少数,而在这少数人中,多数是经常不参加单位政治教育的人。每逢单位政治学习,总是那么几个人在开庭,搞的本来就很少的政治学习不参加,不了解时势,不掌握新情况,没有政治敏锐感。少数法官认为,接受律师的吃请、财物,是为了增进双方感情,让律师帮助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也方便今后的工作,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事。因此,这些法官就将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进行“寻租”。

  三是法官的经济待遇差。在有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官甚至可能几个月领不到工资,而法官在社会上和法庭上所接触的人,不管律师还是当事人,则是“往来无白丁”,尤其是律师,当年与法官也许是大学同窗,毕业之后,律师有相对丰厚的收入,而法官却只能拿公务员(有的可能还拿不到)的工资。强烈的反差,可能会使有些法官心理扭曲。面对金钱,法官的荣誉感很有可能被淡忘。少数法官之所以冒着风险去接受律师的吃请和财物,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囊中羞涩。不容回避的事实是,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法官的待遇还是比较低的。就法官辛勤的脑力和体力劳动支出而言,其收入、待遇无法与之成正比。

  四是队伍管理松弛。法官之所以接受律师的吃请和财物,与所在法院对法官管理松弛不无关系。就法院内部来说,在大多数案件中,陪审制度形同虚设,法官在法庭上明显枉法,也无人能够认真监督。个别当事人或律师贿赂的是关键人物,如主办法官、审判长、庭长、主管副院长等。作为管理机关,对于少数法官违法、违纪之事,应该说是“心知肚明”的。但有时碍于情面,一般不主动查处。而对当事人或案外人举报、反映,虽然要进行调查,但为“保护”法官,往往浅尝辄止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五是法律服务制度管理失控。律师制度改革后,法律服务趋向市场化、自由化,从而造成代理律师与法律工作者混杂的局面,法律服务人员的素质下降,司法管理部门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失控等,也都是出现不规范的原因之所在。此外,律师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些不健全因素,也可能在客观上助长了法官的腐败。经常与法官打交道的律师,有可能是法官的同学、朋友和亲属关系,更有机会与法官建立起密切的个人联系,更愿意在法官身上进行长线投资。那么,在法院就会出现办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

  六是规章制度执行不力。制度上的种种漏洞,也使腐败泛滥。由于缺乏必要的隔离措施,官场腐败很自然地延伸到法院,导致法官腐败。各种法律、规章、制度,不敢说尽善尽美,但是《法官法》、《律师法》、最高院的《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若干规定》等等。在现实生活中,贯彻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查处不严,甚至有敷衍、放纵的现象。当然这与一些考核规定有关,出现违纪查处的要考核扣分,直接影响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与打击力度。

  七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到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大权在握,位处高端。但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力甚小,于是家属就业、子女上学都成为生活中的难题,对少数法官为求虚荣、爱攀比、图享受的人就更成问题了。同时还出现在职法官辞职当律师,政法干部离职后,以律师、法律工作者或其他身份加入到法律服务行业,或暗中代理案件,利用原工作的影响力,人头熟、关系广、人脉好的独特的优势,与法官搞不正当交往,与其他律师搞不正当竞争。

  八是管理、监督趋于疲软。一直以来,强调依法独立审理案件,造成一部分人错误的认为,独立办案,就是无人监督,无人敢管的局面。只要上级过问个案,就认为是行政干预,领导干预等。因此,外部监督的不懂业务,内部纪检监察的监督不敢真管(因为纪检监察干部的提拨任用也要靠这些庭长、法官们的美言呢)。从而形成在案件的审理中,院长没有庭长权大,庭长没有审判员的权大。于是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随之产生。

  三、法官和律师不正常交往的危害

  正确处理和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相互关系,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公正司法、法官与律师的声誉和形象,同时也对党风廉政建设好坏影响极大。

  第一,危害党风廉政建设。从以上所列举的种种现象可以看出,法官与律师之间不正常交往不仅违反了人民法官的审判纪律,而且也违反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我国的法律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司法公正是执法的永恒主题。法官在审理或者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最大可能地追求案件处理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不能做到以上两个公正,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危害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危害司法公正。司法的本质是公正,法官必须对当事人双方不偏不倚。而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不规范,必然对司法的公正性造成极大的损害。如果有了上述种种不规范的行为,实际上就意味着从开始就形成了司法形式和司法程序的不公正,而这种形式和程序的不公正将可能导致对实体公正的严重危害。

  第三,危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规定的重要法治原则,表现在司法上就是“法庭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规范,法官对当事人就不可能平等,法治原则就无法实现。因此规范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就必须树立平等保护的意识。法官对当事人要一视同仁,只认证据,不认人情;只认事实,不认关系;只认法律,不认金钱,只求公正,不怕权势。

  第四、危害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的声誉和形象,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与律师的不信任。公正的天平要靠全社会来共同铸就,更要靠法官、律师来铸就。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不规范,不仅损害了法官职业的形象,也损害了律师职业的形象。法官就会成为腐败的法官,律师也就成为法律的掮客。规范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要引导律师把主要精力放在研究案件问题上,研究法律精神上,研究辩护技巧上,而不是研究与法官的关系上,研究如何请客送礼拉关系上。法官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律师正常执业,为律师提供良好的出庭条件。要使全社会尊重那些法律精通、技巧娴熟、认真负责、诚实守法、敢于抵制和揭露走后门、拉关系的大律师、名律师。

  第五,危害法官与律师间正常健康的交往。现在有一种看法,认为只要法官与律师在一起,就是有不正常的相互关系,就是在搞暗中交易、幕后交易。我们不否认,少数法官与少数律师可能搞不正常交易,但我们也相信,并不是法官与律师一交往就一定搞不正常的相互关系。但社会已经形成了这样的认识,这就是我们法官和律师共同的悲哀。

  四、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建议和对策

  笔者以为,要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让法官与律师这两辆维护司法公正的马车并驾齐驱,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很抓贯彻和落实:

  1、筑牢思想防线,提升业务能力。一是继续加人生观、价值观学习,切实摆正权与法、权与钱、权与情、公与私的关系,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和不良风气的影响;二是进一步强化法官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严格法官纪律;通过正面宣传和反面教训等多种形式教育,使法官认识到与律师不正常交往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醒广大法官自觉规范行为,法官与律师素质的共同提高,相互尊重,构建和谐的法官与律师关系,才是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形象的关键所在;三是规范信访管理工作,加大院、庭、局长对"说情打招呼"案件的督办力度;四是提高法官的业务知识水平,增强法官的业务能力。

  2、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本文中列举的存在问题,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并不是没有发现,主要是监督力度不够。一是单位领导有顾虑,查处一个人就会在上级的各种考核评比中失分,从而使得一些违法违纪的现象被掩盖;二是纪检监察干部本身不敢去查,因为长期以来,纪检监察干部的好坏、提拨任用,首先要经过全体干警的测评打分,查处一个人,就意味失去一票,甚至一帮人的票,因此我们的一些纪检监察干部总是有怕得罪人的思想。笔者设想,如果是上级有关部门不把查处干部作扣分处理,而是加分处理;如果把本级法院的纪检监察干部脱离被监督单位管理,或象纪检书记一样实行“空降制”,这样的监督,也许就会有更好的监督力度,也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纪检监察应有的监督作用。除此之外,还要建立防范不正常关系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律师执业保障制度;二是严格落实回避制度;三是强化法院审判区与办公区隔离,严禁法官私自单独会见律师;四是加大监督和惩罚机制。

  3、继续加大司法体制改革的力度。一是加大法官选拔机制改革的力度,加快法官职业化进程的步伐;二是建立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登记备案制度;三是将法官与律师的规范交往纳入岗位目标考核;四是建立与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座谈制度,积极倡导法官与律师规范各自的职业行为,构建良好的职业沟通平台,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4、强化司法保障,培养法官尊荣感。要建立合理的运转机制,使法院和法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地依靠自身的运转机制,独立地对案件和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负责任的处理,有效地限制法官及法官与外界的交往,并在一定程度上瓦解、摧毁法官对交易“安全”的侥幸心理。同时,法官队伍建设和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涉及许多方面的工作,但关键是要培养法官、律师队伍的尊荣感。尊荣是法官和律师群体和个人在捍卫社会正义而忠实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在个人心理产生的自尊、自爱、自豪和神圣等感情上的满足和社会对其体面形象的仰慕感觉。各级财政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逐步提高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的待遇。当地人民政府和法官管理机关一定要将“从优待警”落在实处,切实解决法官及其亲属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使法官安心、热心审判和执行工作。

  5、规范司法行为。笔者认为,规范法官与律师行为的规定很多,英国著名思想家培根说过,“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可太密,否则就难免有不公正的嫌疑。”所以,法官和律师之间的相互关系,有必要建立起一条“隔离带”、“高压线”。可谓是设置了“高压线”、构筑了“隔离带”、“隔离墙”等,当务之急是要全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主题教育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做好规范司法活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责任感。使得法官、律师尊崇自己职业道德教育,牢记自己维护司法公正的神圣历史使命,法院不仅要加强制度建设,更重要的是要抓落实。如果仅仅将纪律、制度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挂在嘴上,而不落实在行动中,只能是“叶公好龙”而已。

  6、规范法律服务市场,调整收费标准。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各地收入情况,制订合理的收费标准,加强管理,从而让律师的收入符合当地生活实际。同时,严格律师的准入关,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查处要严,从而提升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外部形象。

  和谐的社会,需要和谐的法治环境。如何构建与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相适应的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让这两辆维护司法公正的马车并驾齐驱,是广大法官和律师面临的共同课题。我们要逐步建立一种良性互动的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只有这样司法公正的“堡垒”才会牢不可摧!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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