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民事责任赔偿,还是国家赔偿?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52:1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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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施行后,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常因如何分辨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产生分歧。

  案例:  

  原告:刘某,拖拉机驾驶司机,35岁,住北方某县大王村。

  被告:某县交通局局长

  原告于2002年5月3日驾驶一辆拖拉机从大王村家中出发装运水泥到附近的邵庄,在行驶过程中被交通局王某以检查证件为由拦住,然后以没有带车证为由,令他开车到检查站接受处罚。可是正当刘某要按照王某的要求开车走的时候,王某突然把他从驾驶室里拉出来,让他坐在装有水泥的车斗里,然后自己驾车行驶。因为王某行驶速度过快,走出没有多远,车就翻在了公路旁的沟里,王某受了轻伤,而刘某从车上翻滚下来导致双腿砸伤。

  县交警大队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在事故中负担全部责任。刘某被认定为5级伤残。关于对刘某的责任赔偿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是民事责任赔偿,一种认为是行政责任赔偿。

  第一种主张认为,王某导致刘某受伤害的行为是民事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所以此案属于民事责任赔偿。其具体理由如下:

  一、行政机关不但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且还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在本案中,行政主体是交通局,他是工作人员作为执法者,虽然行使的是行政权,但他造成责任事故时的活动不是以行政主体资格和身份出现的,而是以公民个人以民事主体资格和身份出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王某的行为是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为把车开到检查站,驾车者可以是刘某,也可以是其他公民。而王某此时驾车,担任驾驶员,是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也就是说,王某驾车这一行为,不是凭职权行使的行政行为,而是王某的个人行为。刘某坐在了拖拉机上,就存在一定危险性,无论当时任何人开拖拉机,都应该默示承担避免造成刘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民事义务。而王某违反了行车的规范,导致刘某的伤害,理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王某的拦车行为与翻车事故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王某拦车属于正常的执行公务的行为,拦车与翻车没有必然的、内在的和本质的联系。如果说拦车必定翻车,那么可以认定王某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正因为拦车与翻车没有必然联系,所以属于民事行为,不属于执行公务的范围。

  三、从承担责任的原则上看,本案不属于行政责任赔偿。执法者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只有行政违法或者不当才是引起国家行政赔偿的根据和条件,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与方式是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我国国家赔偿采用的是违法原则。而作为执法者的王某拦车和开车并没有违背任何法律,只是由于技术问题和主观上注意不移,才发生事故。这种结果不能推定为执法者违背了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的行政目的和要求,这个补救性责任不能通过行政赔偿来解决。王某没有故意伤害刘某,也没有故意违法,当然不能满足行政赔偿构成的要件,理所当然地应由设定义务的交通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并主张,本案属于国家行政赔偿案件,而不属于民事赔偿。其理由如下:

  一、划分行政责任赔偿与民事责任赔偿的首要标准是由引起该法律关系行为的性质决定的。也就是说要看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本案王某导致刘某受到损害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要根据判定行政行为的四个要素来衡量:1、时间和地点要素。王某履行公务的时间(上班)和地点(公路),无疑是符合行政行为要素条件的。2、目的要素。王某拦截拖拉机和自己开拖拉机,目的都是为了使刘某接受检查和受到处罚,从而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没有离开公务的任何目的。3、职责要素。王某作为交通局的工作人员,其拦截行为和为了使刘某尽快接受处罚的行为,包括自己把刘某拉下驾驶室自己开车,虽然不当,但都是为了履行其职责而进行的。4、任务要素。有时候尽管时间要素、地点要素、目的要素和职责要素都具备,但不一定就是行政行为。没有任何的命令或者指派、也不属于自己的任务,而自己主动进行的活动,一般就不是行政行为,或者与行政行为不相关。但是,王某的行为均符合行政行为的要素条件,所以王某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行为。

  显然第二种意见是比较合理的,即本案属于行政责任赔偿。

  归结起来,民事责任赔偿与行政责任赔偿的区别有四个方面:

  第一,赔偿的主体不同。民事责任赔偿的责任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责任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义务主体是由代表国家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而不是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引起赔偿的法律事实的性质不同。民事责任赔偿是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而行政责任赔偿是由行政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

  第三,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民事责任赔偿主要是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它主要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前提;而行政责任赔偿实行的是违法原则,无须对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只要行为违法和行政相对人受到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赔偿的程序不同。民事责任赔偿可以通过非诉讼程序的和解、调解、申诉和仲裁来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种途径解决;而行政责任赔偿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侵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同时,证据规则不同。民事责任赔偿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而行政责任赔偿一般实行初步证明规则,也就是首先证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此外,民事责任赔偿完了之后,在一般情况下,不再有其他程序接续,而行政责任赔偿之后,赔偿义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即追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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