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在我国国际贸易中运用的现状与法律障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51:5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有关电子商务的概念与状况

  有关电子商务的解释,各有不同,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学者对电子商务的解释各有侧重点。

  (一)如经济合作组织(DECT)强调是商业交易,而世界贸易组织则认为电子商务是指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分配、市场营销、销售式支付。尽管观点各不相同,但都是将它与网络联系在一起,也有人将各种观点归纳在一起,将电子商务的含义概括为:商事主体通过数字化通信网络和计算机设备实施的商品交易行为和与交易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行为、管理行为等。

  (二)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是惊人的。据统计,1998年底世界通过互联网实现交易活动的收入为430亿美元,1999年为600多亿美元,到2000年已达到1320亿美元,2003年,全球电子商务已突破1??5万亿美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将成为21世纪国际商务和贸易往来的主流和各国经济活动的核心。

  二、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一)国际贸易的主要业务程序包括:合同的签订、商检、运输、保险、支付及进出口报关。一个中等规模的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一年要发出或接受订单10万张以上,大企业则在40万张左右。因此,对企业,尤其是大企业,采用无纸贸易就意味着节省少则数百万美元,多则上千万美元的成本。

  一笔国际贸易成交签约后,合同的执行将涉及到运输、保险、商检、支付以及进出口报关等许多方面的问题,而且往往持续时间较长。据统计,在用纸质文件处理业务的条件下,一笔国际贸易业务中有40多种不同的单证,连同正副本一共有360份以上。它们要在20多个部门间流转,费力费时,成本高,传输慢,易出差错。在国际贸易领域应用EDI,能够大大节省人工和时间,减少差错,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二)EDI与国际贸易网点

  EDI是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的缩写,中文译为“电子数据交换”。其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程度各不相同。在发达的欧美国家运用程度较高,在发展中国家中运用程度较低。

  国际贸易网点则是在运用EDI的基础下,为国际贸易提供便利条件的场所。它把为贸易服务的所有业务部门(贸易主管机构,海关、商检、银行、商会、保险公司、运输公司以及电讯和邮政部门等)集中在同一地点或通过一个标准媒介实现联合办公,为贸易商提供一条龙式的全面服务。

  贸易商不出网点即能完成交易中所需的一切手续,既省时间又降低费用,因此可使贸易效率得到明显的提高。同时,由于各职能部门联合办公,还能起到一定的监督舞弊和防止诈骗的作用。

  联合国贸发会构筑的全球贸易网点为全球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的运用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平台。

  (二)EDI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现状

  当今EDI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程度各不相同。在发达的欧美国家运用程度较高,基本上实现了无纸交易;包括签约、运输、报关、商检、付款基本上都是通过EDI来办理。

  在发展中的国家运用程度较低,多是部分运用或没有运用EDI来操作进出口业务也就是国际贸易。

  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是惊人的,也是必然的。今天,在国际贸易中运用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外贸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与电子商务绝缘的外贸企业必然会被淘汰,在国外有人这样点明问题:“如果没有电子商务,也就没有了商务。”

  三、中国对外贸易领域电子商务运用与发展

  (一)政府主导

  我国自1990年开始从事EDI的研究、启用和推广,并采用了国际通用的UN/EPIACT标准,1991年成立了中国EDIACT委员会,在促进EDI发展的同时,推动了国际标准化工作,推动了计算机应用以及电子通讯网络的建立和发展。具体作了以下几项工作:

  1.实行电子报关

  2001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电子报关,也就是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报关。

  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申报是指申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规定,通过计算机系统向海关传送报关电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报关方式。

  目前,我国海关启动的有H883报关自动化系统和EDI海关自动报关系统。

  它是海关利用计算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全面监控及处理,实现监管、征收、统计三大海关业务一体化的综合性信息应用项目。20世纪90年代初起,全国海关系统中有北京、天津、上海、广州、九龙等海关正式启动了H883报关自动化系统,从1998年又开始启动了EDI海关自动报关系统。

  2.租船

  在进出口贸易合同签订以后,企业要办理货物运输租船订舱手续,一般由企业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或中国租船公司办理,也可以在网上寻找合适的船运公司;查找合适的航班;查询租船费用。

  然后由进出口企业在网上填写“进出口租船订舱联系单”,连同进出口合同电子副本发送给外运公司或租船公司,委托其具体安排运输事宜。然后,外运公司或船公司根据委托与各承运人或船主联系具体安排;进出企业在网上查询、接受外运公司或租船公司发来的配船回单;并将船名和预计到港日期通知国内外进出口企业,以便其作好装货准备。

  (二)外贸企业运用电子商务的现状

  1.在外部环境的影响下运用电子商务

  我国外贸企业运用电子商务首先来自外力的推动。随着发达国家越来越多地使用EDI,有的贸易商则干脆明确宣称,他们将是否使用EDI作为选择贸易伙伴的一个重要标准。

  如,1991年我国山东抽纱公司接到美国客户的通知,若不采用EDI和他们做生意,他们将从其他地方进口抽纱产品。山东抽纱公司每年出口额上亿美元,而且相当一部分产品销往美国,因此,美国客户的通知就像一份“最后通牒”:或者采用EDI和他们做生意.或者失去原来在美国的市场。在这种外部的压力下,山东抽纱公司不得不加速在自己的外贸业务中采用EDI,成为我国第一家应用EDI的外贸企业。现在,该公司通过EDI接受外国客户的订单,并应用EDI进行报关和银行结算,这也对我国其他外贸企业运用电子商务起到了推动作用。

  2.总体运用电子商务程度不高,但也有成功的例子。

  我国外贸企业运用电子商务的整体程度不高,但在国际运用电子商务的大环境影响下,一部分企业迅速跟进,也不泛成功的例子。

  如一家有代表性的企业是山西通宝镁业公司,这家位于山西的很有实力的镁生产企业,由于地理位置等诸多因素的限制,营销渠道单一而且不畅通,销售业绩不尽如人意。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利用互联网这种平台,注册域名,建立网站,尝试网络贸易,通过全球化的网络,他们公司的销售额连年上升,1998年该公司销售额为0??18亿元,亏损3000万元;1999年底销售额为0??42亿元,利润为200万元;2000年销售额为1??176亿元,利润为500万元。

  (三)总体状况与原因

  1、处于初级阶段

  中国对外贸易电子商务的运用尚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形成系统的无纸贸体系,仅在报关、租船等环节运用较多,而在银行、税务、商检及其他环节还没有实行电子商务。

  我国的外贸企业运用电子商务的程度不高,离国际上倡导的无纸贸易还相差很远。

  2、主要原因

  中国的市场经济还没有走向成熟阶段,存在着诸多不利因素。如:信息不畅;资金流不畅;还有信用问题;安全问题等。

  但是,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有关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方面的运用立法需完善。

  四、我国的立法现状和有关建议

  电子商务运用于国际贸易中最多的两方面就是合同和证据。合同是国际贸易成立和执行的根据;证据是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时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据以裁判的根据。以下就这两方面作一个简单的和不成熟的论述。

  (一)有关电子合同的立法现状

  我国199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合同法》没有提到电子商务这一词,但是有五条内容对数据电文的效力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1.数据电文属于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数据电文显然不属于口头形式,但是,它应当被看作是书面形式还是其他形式?

  《合同法》第11条对此做了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数据电文与到达生效原则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规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

  3、数据电文与合同成立地点

  《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数据电文与确认书的关系

  《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这是一种简单的书面合同。

  (二)有关电子合同的立法建议

  从以上来看,我国的电子合同方面的立法还不明确和完善。就此问题,笔者提几点不成熟的看法和建议。

  1.国际贸易走向无纸化是一个世界潮流,加强电子合同的立法是当务之急。也是我国对外贸易如何提高EDI运用水平的关键之在。

  可对电子合同作出单独的立法;也可以在合同法中对电子合同的性质及效力作出进一步的明确。

  什么样的电子合同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的电子合同。??

  2、电子签名的立法

  就在笔者思考此篇文章时,2004年4月14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的说明发表了。其中有许多观点与笔者不谋而合。例如参照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的有关立法和经验;建立电子认证中心;对登记人的身份认证制度。除此以外笔者再提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1)充分利用高科技的优势,将电子签名的密码设计得难以破解,并规定将传统的工商管理与高科技结合起来,在一定的期限内更换电子签名,例如,每年更换一次。

  (2)中国企业与国外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关系到国外的企业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电子商务中心应与各国的有关机构建立联系,使我国的外贸企业有地方可以查实贸易对方的电子签名真实与否。

  (3)对于假冒电子签名的法律惩处,违法应承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予以明确。

  (4)由电子认证中心或成立另一机构对中国的对外贸易的电子签名情况进行监控,对世界各国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随时提出最新的指导和提醒。

  (三)有关证据的立法建议

  由于国际贸易的每单业务经历时间长;环节多;交易比较复杂,又牵涉的各方面变数较大,比较容易产生异议或纠纷。一旦发生纠纷,诉诸法庭或仲裁,证据就是至关重要的。

  目前,中国《民诉法》中规定的七类证据,并没有对电子证据作出明确规定。就此,笔者谈以下看法。

  1.将电子证据列入证据种类中。

  我国《民诉法》的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七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电子证据未能归类于以上七种证据的一类,有人建议将电子证据归类为视听资料,但毕竟二者无论在哪一方面都相差甚远。笔者认为有必要将电子证据立法为单独的一类,并将其认证及查实的方法作出明确规定。

  2.电子证据的认证和查实。

  (1)核对电子签名

  根据电子签名的有关法律及技术规定,核对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2)打破技术中立的观念。

  实行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化,就是运用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的综合运用。在保留证据方面,有关的网站有义务将有关的证据流转保留下来,以供双方必要时备查。当然,法律应对具体的程序予以严格和具体的规定。

  (3)建立一个电子认证中心。

  将传统与现时相结合,当前国际贸易中,相互往来主要是通过e-mail,对于贸易各方的重要电子合同,除有加了各方的电子签名以外,还加上认证中心的电子签名,由电子中心保存,具有公正的效力。

  (4)建立电子证据鉴定中心。

  由最具权威的专家组成;配有最先进的设备;与世界各国联网;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申请鉴定的电子证据作出结论。当然法律对此要作出详细的规定,从程序上和责任上加以规范,参照传统的规定。

  国际贸易的电子商务化是不可逆转的世界潮流,笔者愿我国尽快解决有关法律障碍;快速跟进;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繁荣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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