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l在其PⅢ处理器中,给每一使用“奔腾”的个人计算机设定了永久性的识别码,即Processor Serial Number,软件巨人Microsoft,在其word软件中建立全球识别码(Globally Unique IDs),简称GUIDS,将每个储存word档案的使用者的信息记录下来。就这样,我们在不知不觉中被人窥视、被人监视,甚至只要这些技术巨人愿意,可以将我们的个人信息用作任何用途。谁又来监督这些技术巨人的行为,又用什么来规范其技术?几乎所有的ISP、ICP都会要求注册使用其服务的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注册后“会员”的灾难就会接踵而来。尤其是免费的使用者,他们不得不面对信箱里纷涌而至的垃圾邮件。这仅是我们能够判断的个人信息被转让的例证。
对于珍惜自己隐私权的网络消费者来说,面对网络社会take it or leave it的游戏规则,除了离开网络世界,巩怕已经别无选择。加之多数ISP和ICP自我揭示的隐私权保护政策不够明确,服务商和消费者实际上处于严重信息不对称(information asymmetries)的阶段。加上服务商或技术巨人们的行为及规范无法受到有效的约束,在此背景下,如果没有政府推行法律规范,个人期望能够有效地保护自己的隐私,本质上是天真而危险的。
事实上,当1890年Warren和Brandeis主张“个人在自己家中的轻声细语不受公开宣扬(What is whisperde in the closet shall be proclaimed from house-tops)”的自由及“生命的权利即享受生活的权利,也就是不受干扰的权利(the right to life has come to mean the right to enjoy life-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时,首创了隐私权的理性光芒,这种光芳在传统的经济社会中发挥了有效的保护功能。那么,在信息社会里,特别是网络行为进行监视与追踪的科技日新月异的年代里,我们的信息保护底线又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