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利而斗争的中国律师——漫谈律师形象与使命(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17:2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我是以一名教授的身份与大家漫谈。北京的律师让我讲的时候,我是抱着诚惶诚恐的心情,但是最后还是经受不住诱惑,因为这个题目实在是太有意思了。第一次报告后全国的部分报刊予以了刊载,如果再讲会觉得索然无味,所以这一次来天津我把第一次的内容全部推翻,除了个别材料用一用,以表示我对天津律师的尊重。我本人虽然有律师资格,但是我主要不是做律师,而主要是搞教学工作包括一些疑难案件的法律咨询。而今天的报告又不能做成一个生硬说教式的报告,所以我想的题目是“漫谈律师形象和使命”,我从五个方面来谈一谈。

第一方面 律师职业的两重性

为什么首先从这个地方切题插入呢?每个人从事一个职业时,必须首先了解所从事职业的特征。律师必须了解自己的职业特征,只有了解了职业特征才能从理性上把握好,如果连从事这项职业的特征都掌握不好,那从事这个职业就是盲目的、感性的。律师作为高级智力工作者,必须有一个高度的理性认识,有一个从感性到理性的认识。怎样从理性上做好这个工作,讲到这我想起上次在北京的讲座,我记得我以两个例子来插入。一个是外国律师升入天堂的例子,圣彼得掌管教堂升入天堂的大门,神父、医生、教师进入天堂都很顺利,那么律师进入天堂就物以稀为贵。我想这是美国人讽刺律师的形象,律师在美国的形象不太好,或者对于律师的总体形象不太好。去年三月到梵蒂冈,进入圣彼得大教堂门口有一个很大雕像,一位神职人员拿了一把钥匙,我就问意大利朋友,这个人是什么人,他说这是著名的圣彼得——耶稣的大弟子,手中拿的钥匙就是开启升入天堂大门的钥匙。所以对于圣彼得这个人来说,耶稣全权授权给他,由他来掌握谁有资格进入天堂的大门。引用的另外一个例子,就是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曾经说过的一句话,治国最好的人是医生,而不是律师,因为医生首先能够了解病情,病症摆出来,然后寻找解决治好病的方法。而律师是为人服务的,所以拿了人的钱,总要为人去论证,那怕他有了罪也要论证他无罪。当然我举这个例子是说明律师和医生不同的地方,今天我想从医生和律师共同的地方及结合律师职业的两重性来做一个深入的分析或者说做一个探讨。

如果你要问外国人,律师和医生有什么一样的地方,美国人就会回答你,律师和医生在美国都是收入最高的职业、是人们羡慕的两个职业。如果你要问欧洲人,律师和医生有什么一样的地方,欧洲人会回答你,律师和医生都是最古老的两个职业。最早的欧洲大学里,除了神学院以外,设立的就是法学和医学,应该说这是很古老的两门学科。所以到现在欧洲人学法律和学医学都要学拉丁文。我在莫斯科大学学习五年,还学了些拉丁文。为什么学法律的必须学拉丁文,因为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学渊源是从罗马法来的,罗马法是拉丁文。医生开药方要用拉丁文,法国人德国人看了这药方都认得,也都知道。如果从他们之间的方法论来看也有点类似,我们知道,学法律、学律师的人很多都要从判例来研究方法。通过某一个具体的判例,英美是判例法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也要研究判例,也要从判例来研究法律的道理,我们律师也是经常要研究判例。而医生是要研究每一个病例,某一个具体的病案,这个病治愈成功在哪里,失败在哪里,开的药方对还是不对。如果从职业的宗旨看,我觉得也有一个共同的东西,我们知道医生是救死扶伤,那么律师应该说是救弱扶贫,对弱小的需要法律帮助的人给予援助。在这个意义上说,把他叫做救死扶伤也好,把他叫做救贫扶弱也罢,这个贫和弱是指在法律知识方面的贫弱,当然在某种意义上也可能包括在经济力量方面的贫和弱。从世界各国来说,还把医生和律师作了另外一个比喻,就是这两个都是涉及到人命关天的职业,医生可以把人从死亡的边缘里面救出来,律师可以把一个人从死亡的边缘拉出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他涉及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幸福,我想这样的一个比例,也可以说明,律师和医生之间的一个共同点。

而我所要讲的,是律师和医生都有一个职业的双重性问题,什么叫职业的双重性,就是他们从事的职业本身具有一个方面,他们都是为社会服务为公众服务的,但是另外一方面,他们又都有一个为自己工作,为自己执业收入的特点。从医生私人角度来说,他希望病人越多越好,而且希望病人越重越好,得病的越重到他那里去看病,收入就越高。但是从他的社会职责,社会公德来说,他恰恰是把人的病治好,病人是越少越好,大家都健康,没一个人生病,是他工作的目的,是他的社会职责,他的良心所在,这是一个巨大的矛盾啊。

作为律师来说有没有这个问题呢?我想做为律师也有这个矛盾,从社会公德来看,我们希望法律越健全越完善越严谨越好,法律越完善,纠纷就少多了,就没有多少纠纷了,法律健全了,法制极完善了,到那个时候不能说一个官司都没有了,终究会少了。那么对律师来说,相对失业了,或者说相对需要的人比较少了,所以从这个意义说,律师的律德、法德,不能希望有更多的顾客咨询而去做违反自己的法律良心,道德良心的事情。我们不能为了从事法律咨询服务,有人来咨询怎么能够杀了人而不被侦破,我们的律师就告诉他侦察方法,及如何躲避而不被侦破。我们总不能够去告诉当事人现在怎么能够赚大钱又能够避税,我们总不能教唆他登记一个注册公司而实际上一分钱都不用交出来。但是这个问题有没有呢?律师界里有没有这种情况呢?我很难说绝对没有。当然我相信教人用什么方法去杀人的大概可以保证没有,但是告诉当事人如何逃避税收,注册登记时可以不交纳注册资本不是完全没有吧!

古代有位著名的哲学家叫韩非子,他说卖药的人总希望人多生病,卖棺材的人总希望人多死。我看也是这个意思。他们是商人啊!商人当然是要追求利益,医生和卖药的,在这点上来说有本质的不同,卖药的人他是一个商人,而医生本身并不是商人。我们要看到律师不是商人,特别强调律师职业的非商业化的性质。虽然我们在市场经济里面要具有商业的头脑,我们不反对律师要有商业的头脑,市场经济里任何一个人包括医生、律师没有商业头脑,那是一个糊涂人,但是绝对不能纯商业化、纯粹以赢利为目的。

1875年,在美国律师协会第一次会议上美国的一位著名的律师叫做吉尔顿有一句名言,他说:“先生们,勿庸置疑,我们中间的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看不到这样的一个事实,即在本世纪的最后的25年里,我们律师的地位、培训、教育和道德都存在着严重的衰落趋向,该协会所要做的第一件工作,就是把律师职业提高到更高更好的水准。如果律师事务所仅仅变成了一种挣钱的方法,一种尽可能方便而又甘冒任何风险的挣钱方法,那么律师就堕落了。如果律师事务所仅仅是一个试图打赢官司,并且通过向司法机关走后门而打赢官司的机构,那么这一机构不仅堕落而且腐败了。”听了这句话之后,我感到很震动,我想这里面他指出了几个问题。

第一,律师道德衰落的趋向就是一味在于商业化,一味追求挣钱,挣钱是唯一的目的。我想我们在市场经济下,绝不能把挣钱和人格,做为两个对立的东西。但是它们又有对立的一面,挣钱越多,人格和道德的东西就衰落了,那么甚至钱越多,友谊就越少了。我的学生办的律师事务所,开始的时候合作得很好,大家志同道合,钱一多了就散伙了,就分手了。我就赠他们一句话:我说你们只可以共患难不可以共安乐,患难的时候大家努力干,钱多了,你分多,我分少,吵得不可开交,最后散伙。我想这个问题应该从美国这位律师的讲话里面就已经提出来了,这个问题就是说现在的道德存在着严重的衰落趋向,就是他把律师事务所变成了一种单纯的挣钱的方法,自己变成了商人,把医生等同于一个卖药的。

第二,从他这一段话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律师事务所变成了一种挣钱的方法,一种尽可能方便而又甘冒任何风险的挣钱方法。律师的挣钱方法是方便一些,不需要投多少资,要办一个公司还要最低注册资本。那么律师事务所现在还有点电脑什么,过去叫律师间、律师楼,律师间那就一间房子,一个电话。律师凭的是脑袋里面的知识,凭的是自己的经验在办案,甚至租个房子、自己有个房子、有很少的钱,就能够办起一个律师事务所。但如果甘冒任何风险那就是不择手段了,所以第二个危险就是做为律师来说甘冒了亵渎法律的危险,说轻一点可能是甘冒规避法律的危险,从我们民法来说规避法律还不算了不得的事,但是你要亵渎了法律,甚至本身就是违反了法律,那这个问题就复杂了。

第三,金钱为上。如果仅仅是为了金钱而不择手段,那么他就是堕落,这就是刚才我讲的职业的两重矛盾问题,司机为了多赚钱,可以故意载客多绕路,律师也可以为了多赚钱在法律上多绕路。我曾说过律师有一个服务之道,有一个治国之道。服务之道是如何为当事人来服务,他给我钱,我给他服务,单纯的金钱服务关系。治国之道是用法律来维护社会的尊严,来维护社会的正义公平,那么,我们把为自己的当事人服务好那当然是必要的,但如果把这个凌驾在我们为社会所尽的义务之上,那就是错误的。

第四,为了打赢官司,向司法机关走后门,这样一来就不仅堕落而且腐败了。我想这句话在今天听起来也应该说是非常亲切的,非常现实的,具有警钟的作用。法院经常爱谈这个问题,说法院的腐败是律师引导的,律师勾引我们的。一些律师说,我现在真是麻烦,天天得应酬法院的或者其他的一些人,我都腻了,都烦了,可是中国的现状,不请客,不招待,不上卡拉OK或去歌舞厅就办不成事。到底是谁勾引谁啊!我只能说律师为什么要找他呢,法院手中有权啊,裁判权、审判权、司法权,律师手中有什么东西啊,律师没权,但是有钱,但是律师不拿自己的钱,是当事人的钱。我想现在的钱权交易在司法界里面,也无非是律师用当事人的钱来和法官手中的也不是法官自己的权,而是国家的审判权来做交易。钱、权交易在其他的场合里面,如在工商局、税务局可能是另外一种形式。而在司法界现在最危险的是这个问题。现在中政委决定对国家司法机关腐败现象采取严厉的措施。我看今天该提醒我们注意这个问题了。

近些年来,全国人大会议在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时,投票中的反对票、弃权票数量不小,而且年年增多,反映了人们对司法腐败的不满,如果真的到了工作报告通不过时,该怎么办呢?这在现今法律中都未有规定。十年来一直在制定监督法,最早监督法草案里面写的是如果要是那一个部门所做报告在人大的会议上通不过负责人就应该自动辞职,但是也有人主张再给他一次机会,第二次再做一次,第二次还通不过的话,该辞职了。我想一次通不过还有什么脸皮在那里啊!我想人民对于法院和检察院的不满,说透了就是腐败问题。我们律师在里面起到多少作用呢,这个板子打到那,有多少要打到律师的身上呢,当然律师很难说他有什么,他顶多是行贿,律师本身没有贪污,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并不是利用国家权力,当然没有这个问题。但是在这里面我们到底起了什么样的作用。我曾经开玩笑地说过,世界各国没有听说过枪毙一个法官的事,这恐怕从来没有过的,美国、英国历史上没有因法官贪赃枉法把法官枪毙的吗?恐怕没有吧!法官的形象不允许人枪毙,没枪毙之前最好把他先换了。我说中国可能要创造世界上的奇迹,枪毙几个法官,判处法官死刑了,可能世界上要为之震动了,中国腐败已经腐败到法官了,法院都已经这样了。当然我谈到枪毙法官大家鼓掌,如果讲枪毙律师,就不知道大家鼓掌不鼓掌了,当然枪毙律师的可能性就小了,他的地位与法官不一样。

编后话:本文系江平教授3月28日在天津律协所做“走向二十一世纪律师形象与使命”报告讲话稿,由《天津律师》整理供稿,本刊将分次予以连载,文章主标题系本刊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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