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价最高的人往往不是最有能力的人,而可能是最不讲信誉的人,在事前通过融资、借贷来获得企业的控制权,在事后则在企业和公司法中缺乏个人资产和社团资产,个人行为和社团行为的有效区分制度下,通过将企业的经营性资产装入自己的口袋,而漠视利益相关者等主体的权利的掠夺性行为(take the money and run strategy),这也是MBO之所以遭到批评的原因。不仅如此,出价最高的人,还存在着严重的事后再谈判(renegotiation)问题,[24](P458?460)本身拍卖和招标制度,可能出现“赢者诅咒”(winner’s curse),导致出价最高的人常常是不谨慎的出价人,或者是过于乐观而忽略风险的人。这一问题主要发生在以物权方式拍卖和招标的基础设施领域。
认识到了国有资产的公共特性,将国有资产管理从事无巨细的物的管理中解放出来,不是注重一城一地的得失,更为注重整体社会效率的提高,才是一个符合现代的管理目标[33](P1)的政府(Smarter ,better, faster and cheaper)。[33](P1)“公共机构的职能更像当今和早期市场中的促进者、经纪人和种子资本家,而不是起具体货物或劳务的大批量供应商的作用……以命令方式行事的官僚机构是扮演不好的……规范市场同建立行政管理的官僚机构提供服务事业也是恰好相反的,它是第三种方式,既不同于自由派所主张的行政管理计划,也不同于保守派所要求的政府置身于市场之外的做法。这是一种运用政府力量来影响私人作出决定以达到集体目标的方法,是一种典型的企业化治理的方法:没有官僚主义的有活力的政府”[34](P262)。这既是国有资产的改革之道,也是经济法的主张。
【注释】
作者简介:邓峰(1973?),山东诸城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①Privatisation 的不同用法,可以概括为public ownership 到private ownership (我们可以称之为私有化) ,public sector 到private sector(市场化) ,public law 到private law(私法化) ,以及public governance 到private governance。
②对这一问题的规定非常之多,仅近两年就颁布了《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4 年8 月30 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 年11 月25 日,等等。
③对企业和公司中其它主体贡献的忽视,不仅仅是存在于中国,即便是在其他国家,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况。See Robert B. Thomp2son , Piercing the Veil within Corporate Groups : Corporate Shareholdersas mere Investors , Connecticut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 Vol. 13 ,1999 , P379. 但相比之下,其他国家制度下的整体制度较为协调,利益相关者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获得收益和救济,中国则处于一种过度规制(over - regulation) 的局面。
④近年来证券市场中的许多纠纷,都可以看出这种冲突,如招商银行可转债事件。
⑤如《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股份公司分红及送配股时维护国有股权益的紧急通知》,1995 年4 月18 日;《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1994 年11 月5 日。在这些文件中反复强调同股同权,不得对国有股采取歧视政策。
⑥最典型的法律规则,当属《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 年12 月31 日颁布;该文件中详细列举了种种的财产认定规则,并明确在第4 条中指出:“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随后历次法规修订,主要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颁布于1996 年1 月25 日,其实施细则颁布于2000 年4 月6 日;《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于1992 年6 月25 日,其实施细则颁布于1996 年9 月11 日;《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颁布于1994 年11 月25 日,在该条例中第4 条规定,“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即从资产的原始来源入手,界定产权。凡国家作为投资主体,在没有将资产所有权让渡之前,仍享有对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颁布于1994 年11 月4 日;《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1991 年3月26 日,等等。
⑦国有资产尽管采用了产权的概念,但这一概念事实上来源于英美法,即便是在英美法中也存在着法学和经济学的理解不同。SeeDaniel H Cole , Peter Z Grossman , The Meaning of Property Rights : Lawversus Economics ?Land Economics , Aug 2002 , Vol. 78 , Iss. 3 , P317.See also Thomas W. Merrill and Henry E. Smith , What Happened toProperty in Law and Economics ? Yale Law Journal , Vol. 111 , 2001 ,Pp357 ?398.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法律制度下这一概念的内涵,仍然不过是物权,“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见《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2 条。
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 年5 月27 日,第14 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的主要义务。
⑨事实上,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一方面将类似的权利界定为物权,一方面则在会计处理中界定为无形资产,许多非私法性的、不能排他的(exclusive) 的权利,以及带有公共性的权利都面临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