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律师举报犯罪谈律师保密义务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23: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据报载,2006年的一天,浙江某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向浙江省玉环县检察院举报,他同事2003年代理的一个民间借贷案子十分可疑,当他代理陈某等分别起诉玉环县地税局干部张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子时,李某、孙某等9人分别凭借条起诉张峰,他怀疑很可能是张峰在规避债务。检察机关对此极为重视,经侦查,张峰涉嫌妨害作证,李某、孙某等人涉嫌帮助伪造证据,被提起公诉。2007年11月6日,张峰等人分别被玉环县法院以犯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处刑。

  笔者觉得该案涉及律师保密义务。律师保密义务是指律师对其在执业过程中接触到的秘密事项不得泄露,或未经当事人许可不得泄露的义务。律师的保密义务是职业性质决定的,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保密义务是合同义务,更是法定义务,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律师的保密义务也是不能免除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会知悉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一些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其中可能包括当事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或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证据。当事人出于对律师的信任,一般会将有关真实情况告知律师,而如果律师泄露出去,特别是将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当事人将会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这种情况的发生,会使当事人乃至整个社会对律师丧失信任和尊重,从而动摇整个律师行业赖以存在的基石。

  目前,世界各国大都将保密义务作为律师一项法律义务或职业道德规范予以确认。在许多国家,尤其是欧洲大陆国家,律师的保密义务是绝对的、普遍的,没有任何折扣的。比如法国刑法规定,律师绝对不得泄露任何涉及职业秘密的事项,违反者按犯罪处理。比利时、卢森堡等国也采取相似的立场:掌握职业秘密的人如果泄露了有关情况即构成犯罪。其他国家如日本、意大利、美国等世界绝大部分国家也都有类似的规定。

  我国现行《律师法》第33条也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又因为律师是以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的其他人员如律师助理、内勤人员等也有可能接触案件、了解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的信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将律师保密义务的主体范围涵盖到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律师助理和其他工作人员。并且规定,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但现行《律师法》第35条、第45条又规定,律师不得隐瞒事实,隐瞒重要事实的,将被吊销执业证书,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我国律师要是一味以保密义务为由隐瞒当事人的犯罪事实可能涉嫌犯罪,面对这样的两难,律师极为困惑,无所适从。

  2007年10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换言之,修订后的《律师法》把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其他人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及已经存在的犯罪信息也列入了律师保密义务的范围。

  笔者声明,本文绝非是对律师举报张峰等人犯罪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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