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不诚信难立:关于确立信用法律制度支点的思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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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府信用 商业

  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必定是一个人人诚实守信、童叟无欺、公平交易及和睦相处的社会。这要求建立高度发达的信用法律制度,形成使诚信经营者获利,让巧取豪夺,坑蒙拐骗者受损的信用机制。培育人人重信誉,事事讲信用的社会风尚。

那么,建立信用制度,规范商业秩序,醇化民风的关键在哪里呢?尽管政府大力倡导,积极推动是不可少,但是其关键不在于鼓动喉舌,劝诫老百姓如何去行事;而在于政府及其官员身体力行、廉洁奉公,首先确立政府的信用,政府信用是商业信用的保障,官不诚,则信难立。

综观现实社会中难以医治的顽症,其之所以病因难消,穷其病根均在政府及其官员身上。假冒伪劣产品,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屡禁不止,屡罚屡犯,日盛一日,何也?非违法者刁顽不化,难以禁绝,实为地方政府的保护伞在作祟。非法进行煤炭开采或违章作业,导致煤矿重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事发之后侦查的结果,必然牵连某些官员的权钱交易,权力经商行为。2005年的“8•.7”矿难,经调查发现“背后”隐藏的一个“上压下挺”的地方政府利益网络。早在四望嶂矿务局转制时,曾云高等始作俑者将公安、煤炭、安监等部门要员及市政府官员拉入其股东名单中。曾云高是大股东,约占七成左右,其他官员分别投入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不等。官员多以亲戚的名义参股,而自己则躲在幕后“分红”。其中,当地一名党政要员年分红竟然高达200多万元。正是因为有“当官的”入股,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及周边的矿井才能在长达6年的时间内非法组织生产。直到灾难发生时,包括曾云高的大径里公司在内,兴宁22家煤矿中绝大多数没有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及采矿许可证等证照。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些主管部门的官员为了一已私利,不但置自己的法律职责于不顾,而且助肘为虐,为虎作伥,视矿工的生命如草芥,危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某些地方恶势力称霸一方,危害乡里,往往与地方政府失职,甚至与个别腐败的官员包庇纵容,养痈成患,难脱干系,更可恶的是“警匪一家”的现象。缉毒警察竟然堕落为毒枭的事,也时有耳闻,真可谓常在河边走怎能不湿鞋。更验证了近墨者黑的道理。然而,虽然此种事出自警察队伍的个别败类,但是,人民群众决不会因这是政府中一小撮人的所作所为,这种借口或托词就能够原谅政府和释然。一些地方官员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官升数据,数据升官”,甚至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欺骗社会公众。有的地方政府支持本地企业搞假破产逃废外债;某些乡镇政府给农民打长期不能兑现的白条子,以及个别政府部门存在的腐败现象,不仅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而且给整个社会信用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最近又传来国际丑闻,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文艾,因以公务考察为名公款出国旅游,被撤销副检察长和党内职务。2006年11月20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文艾率领的由办公室副主任叶彬及下属县市的检察长共10人组成的“公务考察团”抵达芬兰赫尔辛基机场,将开始芬兰、瑞典、挪威等5个国家,8个城市的旅游。在机场办理入境手续时,芬兰边防局官员发现其所提交的芬兰司法部开具的邀请函系属伪造,当即拒绝入境,第二天“公务考察团”被遣送回国。改革开放以后,政府官员借公务考察之名,行公款旅游之实,尉然成风。他们随便巧立个名目,就可以慷国家之慨,自己不花一分钱,到海外游山玩水,看尽西洋景。 让人吃惊的是,中国堂堂的检察官大人们竟然持伪造的邀请函出国“考察公务”。在外国人面前丢脸,怎么连老祖宗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训诫也抛到了九宵云外?一叶而知秋,见瓶水之冰而知天下之寒。我们的政府信用度通过一件事使可以窥视其全貌。

政府及其官员在参与民事交易法律关系时,本应作为平等的交易主体,公平交易,但是由于某些政府及其官员特权思想严重,不守信用。曾有报道,某县政府的公车在附近的汽车修理铺经常修车,不但欠款不还,而且汽修铺上门收账时,还强词夺理地不认账,结果使汽修铺子的经营难以为继;某乡镇的干部因经常在附近的餐馆就餐,?账不清偿,使该餐馆因资金难以周转而倒闭;甚至有些法院欠承建单位巨额工程款,久拖不还,当事人控告无门……。更可恶的是某些腐败分子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致使有劣迹的干部“带病提拔”等等。

于是,曾几何时,我们的政策、法律,我们的政府及其官员深深陷入信用危机,老百姓要到政府部门办事,无论大事或小事,不分巨细,都要托关系找门路,当事人打官司首先要找与法官有关系的律师担任代理人,这说明群众对法律、政策和行政管理机制和司法的公正性极度地不信任,转而寻求潜规则的保护,然而按潜规则办事的效果,又会极大地冲击和破坏正式的法律和政策规则,政府和社会的信用愈加恶化,循环往复,贻害无穷。

我国曾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新中国成立之后又搞了40多年的计划经济,未曾有过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阶段;所以商品经济不发达,全社会普遍缺乏商品经济的理念,信用意识淡薄。虽然中国大地几千年的灿烂文化和古代文明所孕育的中华民族并不缺少诚实和善良的优秀品格,但这终究未能在商品经济的实践中被提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业道德准则。在老百姓的心目中“商人见利忘义”,“无商不奸”是一种普遍的社会意识。250多年前,孟德斯鸠在论及中国时就曾提到:“每个商人有三种秤,一种是买进用的重秤,一种是卖出用的轻秤,一种是准确的秤,这是和那些对他有戒备的人们交易时用的。”( 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16页。)令人遗憾的是,孟氏所言的这种现象在我们今天的现实生活中,仍然屡见不鲜。在一个诚信意识普遍缺乏的社会中大规模地发展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地会场引发信用危机。而且商品经济发展越早越发达地区,越不讲信用,破坏信用的行为越严重。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坑蒙拐骗行为猖獗。信用危机的重灾区潮汕地区,因失信造成投资环境恶化,导致数千家企业迁出该地区,全国有18个地区向所属企业发出通知提出不和汕头做生意,结果2001年汕头经济特区GDP出现了2.5%的负增长,潮阳的负增长率则高达21%。(参见宁平:《汕头:信用危机后的反思与希望》,《中国经营报》2002年4月29日,第3版。)这是信用运动规律的必然结果,“当不信任代替了信任的时候,破产和恐慌本身会造成更多的破产和恐慌。这种商业暴风雨往往横扫一切,破坏性极大。暴风雨过后,是一片寂静,寂静得叫人透不过气。”([英]马歇尔著:《货币信用与商业》,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54页。)

由此可见,培育良好的信用观念对建立信用制度环境意义重大。培养全社会的信用观念,一方面要使人们树立交易以信用为本,信用是市场经济灵魂的观念,不讲信用的违约行为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而且触犯了法律;另一方面使人们认识到信用是商事主体所拥有的一种资源,一种无形财产权益。如果当事人正当地利用自己的信用资源就能保持自身财产不断地增值;反之,如果不讲信用或滥用信用就会受到经济规律和法律的惩罚。为此政府必须廉洁自律,严惩腐败分子,强化公信力,引导社会形成诚信风尚。

无论是商事信用还是整个社会信用的培育和发展政府及其官员信用均居于导向和基础性地位。“凡事之本,必先治身”;“昔者,先圣王成其身而天下成,治其身而天下治。”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一项对29个国家的实证分析表明,对政府行政权力的限制和司法独立的程度与国民之间的信任度成高度的正比例关系:对政府的限制每上升一个点(最高为7个点),信任度上升1.5个百分点;司法的独立程度每上升一个点(最高为4点),信任度上升8个百分点。政府的信用决定着整个社会信用的导向,我国自古有“以吏为师”之说。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是民众行为的指针,“上行则下效”。政府诚信则令行禁止,群众言必行,行必果。《左传?宣公十二年》记载:“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政府要取信于民,必须做廉洁自律的模范,而且要做执行政策和遵守法律的榜样。

政府缺乏诚信是法律、政策落实的最大障碍。如果政府行为朝三暮四,则民必无所适从。官员徇私枉法,人民则会蔑视法律。我国的政策、法律之所以缺乏权威性,就是因为政策的制定者往往是第一个破坏政策的人;立法者或者能够决定立法方向和内容的人,往往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

政府及其官员廉洁奉公,执政为民,则民风淳朴。政府官员贪赃枉法,失信于民,则上行下效,民风刁顽。政府信用低下,则商事信用必然难以提高。

社会信用法律制度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其中政府信用与商业信用是两个子系统,二者是一种互动关系。高度政府信用会增强商业信用,商业信用的提高也会给政府治理社会带来声誉,这是一种良性互动模式;但是,也会出现恶性循环的局面,权利经商扭曲商业信用;商业贿赂腐蚀政府信用。

政府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的支点,树立好这个支点,它就能撑起一座坚实的社会信用法律制度的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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