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注重发挥刑法保护被害人的功能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15:0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司法的重要功能。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大多没有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使得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兑现率十分低下。民事赔偿不到位,往往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生产生活陷入困境,刑法的保护功能不能有效发挥。这个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就民事部分的判决方式而言,全额赔偿与视能力赔偿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各有利弊。前者着重考虑的是对造成的损害进行全额弥补,满足被害人的预期;后者着重考虑的是及时兑现赔偿,以解决眼前的问题。比较而言,我认为判决全额赔偿更为合理。第一,强调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符合公平正义理念。第二,加强被告人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起威慑作用。第三,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是变化的,在裁判当时无法预见其以后的能力,未能及时执行的部分,有可能在今后得到执行。




 

  在刑附民案件中,被告人或其家属主动赔偿的,应当在量刑上有所体现。犯罪既然已经发生,国家所要考虑的是恢复原有秩序,就应当:(1)惩治犯罪,以儆效尤;(2)抚慰被害人。被告人主动赔偿,一方面体现了其悔罪的主观心态,另一方面有利于抚慰被害人,补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物质损失。这种行为,对国家、社会、被害人都是有利的,应当得到鼓励。在量刑上有所体现,主要应从刑罚幅度上考虑,但应当在法律的限度之内。 

  在刑附民案件中,有的被告人存在“都判刑了不赔偿又能如何”之类的消极想法。这种心态的产生有几个方面的原因:(1)从法律上说,被告人没有正确理解刑法条文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被告人混淆刑事和民事责任,以为刑罚可以代替民事赔偿。(2)从主观上说,被告人没有真正悔罪。既然造成了他人的损害,理所当然地应当给予赔偿,不应当有任何的“不赔又如何”的想法。(3)从政策上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宣传和落实还要加强。如果正面宣传将主动赔偿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这类消极想法可能会减少。 

  对于主动赔偿作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其中,较为激烈的是“花钱买刑”的观点。我认为,这是对刑事法律的误读。主动赔偿引起的在量刑上的考虑,落脚点不是在被告人的钱上,而是着重在这种行为对国家、社会、被害人都很有利、对已然行为有悔意这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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