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领域的空间在哪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36: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当前企业改制的发展趋势和特点

  从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历程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规划来看,我国目前正处在国有企业改革的攻坚阶段。各地较成功的改制经验和国家近期颁布的政策可以反映出国有企业改革逐渐呈现如下趋势:

  1、国有企业进行全面的产权改革势在必行。

  随着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和年初新的一届中央政府的组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级次的建立,《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条例》的出台从根本上简化了国有企业改制的审批手续;以财企〔2002〕313号文、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为主的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从政策上明确了国有企业改制如何进行资产处置与员工安置。国有企业进行改制不再存在政策与审批上的障碍,其面临的是各个国有企业如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改制具体操作等技术层面的问题。

  2、新一轮的国有企业改革浪潮即将到来。

  随着国内市场和投资领域的逐渐放开、市场体系和市场竞争规则的完善,国有企业在活力不足、体制包袱过重的情况下不仅要面临来自国内的非国有经济的竞争,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还要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来自外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国有企业必须在短期内完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制任务,才能够保持必要的竞争力以参与国内竞争和国际竞争。可以说,新一轮的国有企业改革大潮即将甚至已经到来。

  3、改制的内容更加丰富,改制的方式、方法更趋多元化。

  从宏观上看,国有企业改革要实现国有经济的结构和布局的根本性调整,国有经济应 “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并最终实现国有资本逐渐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和行业;中观方面,不仅要进行“物”方面(企业产权)的改革,也要进行“人”方面(国有企业员工体制性身份的整体退出)的改革,即实现国有企业产权问题的改革的同时,对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微观方面,在设计改制方案时,方案内容涉及到企业资产清查及不良资产的核销、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本变动及财务处理、员工劳动关系变更及身份置换补偿、债权债务重组及土地资产的处置、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设计、公司形式选择等各个方面。

  4、改制的目标是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国有资本逐渐退出一般竞争性行业,同时企业性质和企业员工身份实现根本性的转变。

  5、有改制要求的企业范围不断扩大,改制不断朝纵深领域发展。

  随着中国的入世和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即将举办的奥运会、世博会的推动,中央直管的特大型国有企业,能源、交通、通讯(含邮政、电信)等领域的企业,自来水、天然气等公用企业,军工企业,科研机构和广播电视、期刊杂志、新闻出版机构等企业或企业化运作的的事业单位的改制已经提上日程,其他事业单位甚至国家机关对于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仿照国有企业对单位职工进行身份置换与补偿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全员的聘用制也是大势所趋。

  二、新形势下律师业务的拓展

  (一)律师为改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历史与现状

  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阶段后,由于涉及到对企业产权制度的根本性变革,企业改制开始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律师介入企业改制的全过程或为因企业改制引起纠纷的当事方提供法律服务已是大势所趋。因为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到包括法律问题在内的众多的专业性问题,只有委托、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执业经历的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咨询机构)全程指导并参与,才能使改制实现既定的目标并避免日后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另外,财政部、司法部于1999年联合颁行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这为我们广大律师拓展自己的业务提供了较好的机遇和制度支持。在试行职工持股的企业改制过程中,我国也仿照国外推行主协调律师制度,由律师牵头协调处理改制过程中的各项事务,律师在改制过程中的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但同时,律师提供的中介服务如同其他中介服务一样,需要律师为自己所提供的服务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律师参与企业改制活动,虽可以拓宽自己的服务领域并为自己增加可观的业务收入,但也要承担相应的执业风险和责任。

  但不可否认,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数量众多的律师事务所和庞大的律师队伍,但是整个律师服务群体在企业改制中介服务大市场中的“市场占有率”却不高,即使在《公司法》颁布以来和相关改制政策颁布以后,律师服务群体在企业改制法律服务领域始终难以取得实质性的突破,一些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甚至放弃了这一业务。

  (二)律师为改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难以实现实质性突破的原因分析。

  律师为改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领域之所以迟迟不能实现实质性的拓展,是以下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

  1、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法律服务事务尚未完全制度化、产业化。

  2、律师服务群体自身素质和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3、全社会对律师群体的信任危机。

  4、其他服务群体同律师界的竞争,使律师的服务范围始终局限在一定范围内难有实质性的突破。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前一阶段的国企改制大多是在专业的改制咨询机构或经济研究机构的指导下设计改制方案并完成改制操作的,律师只是在改制操作的个别环节作为一个陪衬或摆设而已,没有发挥出律师应有的作用。

  5、行政机关主导式的企业改制方式也限制了律师作用的发挥。

  (三)新形势下律师界拓展服务领域所面临的机遇新一轮的国有企业改革大潮的到来,客观上给律师界为改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提供了极好的机遇。

  1、新形势下改制企业的法律事务初现市场化、产业化趋势。

  2、行政指令主导式的改制逐渐向法规、政策主导式的改制的转变为律师深入、全面介入企业改制活动提供了契机。

  3、封闭型改制逐渐向开放型改制转变、暗箱操作逐渐向公开操作也给律师为改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了机会。

  4、以往大量失败的或不规范的改制行为使人们迫切希望改制行为能够沿着法制、规范的轨道进行。

  (四)对新一轮国企改制中律师服务领域拓展的若干建言

    可以说,企业改制只是众多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一段插曲,换言之,国有企业改制具有过渡性或阶段性的特征。如果律师不能充分抓住新形势所提供的绝好机遇,在国企改制的任务基本完成后则很难再次迎来此类机遇,可谓“机不可失,时不再来”。为此,律师界应该认清形势,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全面提高自身素质,推动外部服务环境的改善,抓住和充分利用新形势所带来的新机遇,积极拓展律师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法律服务领域。

  1、改善律师自身知识结构和服务团队的人员结构,在提高自身素质的基础上改进法律服务质量,提升律师服务群体的竞争力。律师要想更深入、全面地介入到企业的改制活动中去,出色地完成委托方委托的任务,就需要律师本人或服务团队对自身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人员结构进行完善和改进,使自身的服务质量与时俱进。对于以前没有或很少介入企业改制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而言,一方面要组织精干力量加强对改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学习和运用,借鉴兄弟律师事务所比较成功的经验和操作模式、操作模型,另一方面也要因地制宜、因企业制宜,在国家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大胆探索、勇于创新。

  2、从改善和优化外部服务环境入手积极推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法律中介服务的产业化(市场化),争取更多的法律和制度支持。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法律服务专业化、产业化和市场化属于律师拓展法律服务领域的外部环境,律师群体很难自主创造适合于自身的外部发展环境(比如制订规则要求所有改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全部或部分环节必须委托律师介入),但律师界也不应消极地适应环境,而应和外部环境积极互动,使外部环境积极地朝有利于律师服务群体的方向发展。

  3、搞好自身的宣传,改善整个律师界的形象。随着企业改制模式的行政指令主导色彩的逐渐淡化和改制过程中的中介服务市场化,律师事务所和经济研究机构、改制咨询机构、管理咨询机构之间将会对市场的占领和切入展开激烈的竞争。为了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或切入本地已经基本瓜分完毕的中介服务市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必要搞好对自身实力的宣传,尤其是选择由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操作的比较成功的改制范例在潜在客户中进行宣传,纠正潜在客户对律师服务群体的不佳印象,增加潜在客户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信任和信心。

  4、在搞好自身宣传的同时,也要广泛地收集各种信息,了解客户的实际需要,积极拓展客户资源。现阶段,不同性质的企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不同形式的改制要求:尚未进行改制的传统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需要在短期内完成产权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国企职工体制身份转变等任务;已经改制但改制行为不规范、存在诸多“后遗症”的企业则需要推翻原有改制进行重新改制或在原有改制基础上进行补救和纠正;已经成功改制且企业已经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的企业需要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在资本市场上进行企业并购、出售资产等产权交易,甚至需要积极地作好上市前的准备工作。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应守株待兔,消极坐等业务,而应主动出击,积极地收集此类信息,了解潜在客户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作好自我宣传与自我推荐,并在同潜在客户接触的过程中针对具体情况设计初步的法律服务方案,在展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实力和业务能力的基础上博得客户对律师的信赖。

  (五)新形势下企业改制过程中律师服务的主要内容

  新一轮国有企业改制高潮的到来,为律师切入到企业改制的全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提供了契机。律师界既要对这种机遇和形势有明确的认识和把握,更要学习和掌握国家近期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各类法律、法规和政策,总结和钻研各种成功的改制经验和模式,全面地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充分做好为企业提供各种改制服务的准备。

  在新的形势下,律师参与企业的改制活动并为改制企业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因参与的阶段和参与的程度不同,其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也不一样。具体说来,律师为改制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大体分为:

  1、非诉讼类业务

  (1)企业改制前期调查和咨询

  主要是在改制的前期为参与改制的各方提供辅助性的调查、就改制的初步方案及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专业咨询、应企业之邀到企业向广大经营者和员工介绍国家改制法规和政策等。

  (2)企业改制过程中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主要是应有关主体的委托就委托的事项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法律意见书,如改制企业的产权界定方面的法律意见书、关于改制具体方案的可行性的法律意见书,关于国有产权或股权的出让的法律意见书,关于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方案的法律意见书等。囿于职业资格的限制,这类业务只能由律师来完成,但律师行业内部还存在着激烈的竞争。

  (3)为改制企业设计改制方案并具体指导企业实施改制方案

  这是参与程度最高也是能够为广大律师带来较多收益的改制服务形式,比如前面说过的“主协调律师”制度。前一阶段的企业改制因为各种原因而很不规范并留下很多后遗症,这也加深了人们对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在企业改制中所能发挥的作用的认识,政府机关、企业经营者、广大职工迫切希望改制活动能够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就为律师界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国有企业由单一投资主体转变为出资主体多元化的现代公司制企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公司制改造是企业改制的主流形式,其他形式的改制大多也要使被改制企业最终转变为公司制企业,这就要求律师结合公司法的规定和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各种政策设计周密的改制方案。另外,企业的债转股、企业并购、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的分立与合并、外资参与国企的重组并购等改制形式也需要律师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起草相关的协议或方案。

  这里需要提及的是,在利用民营资本和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已是大势所趋的情况下,律师既要充分利用国家的现有政策和法规维护包括外商在内的投资者的合法、正当权益,也要保持中介机构必要的独立性和谨慎性,防止被他人不正当的利用,更不能受非法利益的驱动而和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国家利益或债权人、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使本人或所属的律师事务所承担巨大的执业风险和法律、经济责任。

  (5)对改制方案(协议)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法律评估并出具法律报告

  企业的改制方案(协议)及改制方案(协议)的贯彻执行,必然对各方的利益进行调整和确认,相应地会发生体现为一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是否符合各方设计改制方案(协议)时的初衷和主旨,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改制政策,需要律师对企业改制方案(协议)和方案(协议)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和核实后出具综合的评估意见或法律报告。

  (6)为以往的失败改制设计补救方案并指导方案的实施

  前一阶段由于国家和各地政府在国有企业改制方面制定的政策相对的不成熟和统一,再加上在设计改制方案和具体操作改制方案过程中存在纰漏,很多地方或行业的改制行为极不规范和统一,国有资产流失或改制企业大规模地逃避债务、职工利益被严重侵犯或忽视等情况比较突出,对于这些存在较多问题或失败的改制,需要结合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经历初次改制后企业的现状,对症下药,设计补救方案,使原有改制行为中的偏差和违规之处得以纠正。

  2、诉讼类业务

  如果说律师业务基本上分为诉讼业务和非诉业务的话,前面所讲的四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可以归入到非诉业务中去,但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或改制刚刚进行完毕,有时不免会出现改制企业与其他利益主体因为权利的归属或义务的承担问题而发生纠纷以至发展到非要通过行政裁决与复议、诉讼或仲裁才能解决问题与争议的地步。这时就需要律师为改制企业提供各种诉讼代理服务,指导或代理改制企业参与国有资产纠纷的调处与行政诉讼或参与产权方面的其他民事诉讼与仲裁活动。根据纠纷解决的途径和性质的不同,这类业务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

  (1)代理改制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与行政诉讼

  这类纠纷主要在国有资产运营体系内部,纠纷多是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对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正当性形成争议而引起的。律师参与代理此类纠纷的调处与诉讼主要是为了解决和改制企业改制活动相关的行政性争议,律师主要依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制定的调整国有资产产权争议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依据在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代理改制企业进行产权方面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国有企业改制所引起的相关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是当前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热点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债务纠纷案件中,有近七成案件和企业改制相关。所以在企业改制类诉讼不断涌现的形势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律师代理的与企业改制相关的诉讼案件也将逐步增多。

    (“第三届中国律师论坛”论文选登)


相关文章


朱苏力:不会忘记的承诺
季卫东:法律专业教育质量的评价机制
贺卫方:生机盎然的宪法
贺卫方:以平常心看待高官走上被告席
律师服务领域的空间在哪里?
罗书平:法官离任后从事诉讼代理为何受罚
罗书平:从死刑、死缓到无罪释放
何兵:学位纠纷司法救济散论
郑永流:当代中国高等法学教育问答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