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书平:从死刑、死缓到无罪释放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36:5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从死刑、死缓到无罪释放
——"死刑犯"八年申诉终获无罪三思


  一起刑讯逼供的冤案,使一位学生遭受牢狱之灾并面临死亡的威胁。经过漫长的8年申诉和先后近20位律师的努力,苍天有眼,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自行纠正”了这一错案,宣告对“死刑犯”无罪释放。这是2004年3月5日的《中国青年报》“法治社会”专版报道的内容。

  据报道介绍,孙万刚,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人,生于1960年11月,因涉嫌杀害女友,1996年1月3日被警方拘留,4月30日被正式逮捕。

  现在,对于孙万刚罪与非罪的问题,云南高院的再审判决已有定论,笔者无意再去重复和讨论,引起笔者关注并深思的是三个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带共性的问题。

  一、留有余地———死刑改为死缓。在孙万刚案件中,在云南高院对孙最终改判无罪之前,对昭通中院两次作出的死刑判决曾两次作出二审裁判:第一次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主要理由是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次是撤销死刑判决,改判为死缓,主要理由是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

  笔者并非对当初二审法院对孙万刚做出的“留有余地”的裁判持肯定态度,因为它毕竟是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主义司法原则相悖,但笔者以为,这种无奈的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计,有其相对“合理”的一面,至少它与当初如果草率下判并“立即执行”死刑后再来“平反纠正”可以说是一种“生与死”的区别。

  二、超期羁押———只因真凶未抓获。据悉,在云南高院对孙万刚宣告无罪释放的时候,真正的罪犯并未抓获。对此做法,媒体和法学界人士给予了高度评价,一致认为这是对过去“只要真凶未抓获,在押的嫌犯就不能释放”的惯例的否定,自然也是对有的司法人员曾经挂在嘴边的“你说不是你干的,那是谁干的”的藐视合理实为荒唐的办案思路的抨击。

  在今年3月中旬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报告中宣布,截至去年年底,全国法院共清理刑事超期羁押案件4100件,涉及7658人,并表示人民法院在清理超期羁押这场攻坚战中的原则是“有罪依法判决,无罪坚决放人”。毫无疑问,这样的决心是坚决的,这样的行动也是必要的和卓有成效的。然而,超期羁押是一个复杂的司法程序上的问题,更是一个涉及司法理念和事关司法体制方面的问题。难怪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两会”期间感慨,“超期羁押形成的深层次原因并没有根除,从根本上扭转少数司法人员重打击、轻保障的陈旧观念,还要下很大功夫和不懈努力”。

  三、多次供述———按有罪供述定案。据报道称,本案中直接证明孙万刚是杀人凶手的证据是孙自己的供述。而他本人的供述前后却存在很大差异。从他众多的供述可以看出,他只作过两次有罪供述,其他多次都是无罪供述。对此,孙申诉称,之所以作出有罪供述,是因为他无法忍受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他进行的刑讯逼供、诱供。因此,辩护人在辩护中指出,孙万刚不但不是本案的制造者,反而是本案的受害者,而且是严重的受害者。由于本案程序严重违法,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严重违反法律行为,使孙万刚不忍煎熬,作出几次对自己不利的供述,最终导致冤案的产生。

  据悉,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曾经作过多次供述且既有承认犯罪的供述也有否认犯罪的供述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直接根据承认有罪的供述而对其定罪判刑的情形较为普遍。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一种“有罪推定”的办案观念,也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的。

  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刑事诉讼法》第46条是这样规定的:“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在被告人既有“有罪供述”又有“无罪辩解”的情况下,只能推定是“没有被告人供述”,否则,就不是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而在“没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如果要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则必须符合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

  必须指出,这里所指的“证据确实充分”显然是不包括被告人“曾经”作过的“有罪供述”在内的。否则,无异于让被告人承担了“自证其罪”责任。

  (作者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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