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书平:法官离任后从事诉讼代理为何受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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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司法部发布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在列举了21条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中,特别强调曾担任过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将受到处罚。为此,许多报刊在刊登这一消息时大都使用了醒目的标题,如《司法部为律师执业设“高压线”》(见3月26日《中国青年报》)。

  于是,这客观上就存在一对矛盾:一方面,法律人才奇缺,每万人中不足1人,且还有206个县没有1名律师;另一方面,法律人才过剩,法官、检察官离任后在两年内不仅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而且,如果谁“不听招呼”,还将“受到处罚”。

  我不知道有关部门在制定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时候,是否考虑过这些规定、禁令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冲突和是否协调的问题。比如说,在“没有一个律师”的206个县中,当老百姓需要法律人才的帮助时难道也不能委托刚刚离任的法官、检察官,而必须等待国家司法部长提出的要“进一步扩大”律师队伍规模的远景规划实现的时候才能享受为法律服务的阳光照耀吗?

  其实,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能否从事代理、辩护,而主要在于这些离任后的法官、检察官在从事代理、辩护时是否会或者可能会利用其“在任”期间形成的权力影响公正司法。对此问题,完全可以参照法律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当对方当事人认为有某种法定的情形的时候,有权申请其回避,而完全不必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将离任后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都还可以继续发挥“余热”的法律人才拒之门外!

  四川有一位资深法官说得好,一个人如果不出生就没有“老乡”,如果不读书就没有“同学”,如果不当兵就没有“战友”,如果不结婚就没有配偶和子女。因此,当一个人成为法官之后,其作为“社会的人”是不可能没有任何“社会关系”的。现行的法律也只是规定作为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某种“法定的情形”时才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而不是规定凡是其审判的案件当事人中有老乡、同学、战友时都一律必须回避。

  据悉,司法部张福森部长在谈到设置“高压线”的动因时指出,目前律师与司法人员“拉关系”具有普遍性,请吃饭、送钱、送物、办“关系案”、“金钱案”现象呈上升趋势,律师与司法人员形成“利益共同体”,坑害国家和当事人利益的违法犯罪逐渐增多。为此,张部长宣布将于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律师队伍的集中教育整顿,严格规范律师法官的相互关系,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和律师个人的执业行为。

  应当说,这样的认识和举措是非常正确的。但是,就如同在执政党内部也存在腐败现象、党的高级干部也有违法犯罪受到刑罚制裁的一样,在司法机关和律师队伍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是不足为奇的,更不是这个行业的“专利”。只要我们经常警钟长鸣,适时“集中整顿”,坚持“严格规范”,是能够有效地防患于未然或者将这类现象和问题控制在最低限度内的,完全用不着未经周密的论证动辄就采取设置“高压线”这种极端的方法。

  无数事实证明,有了律师,枯燥的法律会产生情感,弱势群体有了依靠,法庭上控辩双方的法律地位就不再失调,威严的法庭就不会给人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印象,而这一切,都要靠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才有可能变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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