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的现实性缺憾----法上有法、法外有法与法内无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43:3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法治的核心,是要有一整套体系化的、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动。近些年来,我国的立法成绩有目共睹,基本解决了执法机关的根据问题,但在现实的法律生活中还存在着法上有法、法外有法,以及法内无法的现实性缺憾。






  法治的精义在于法律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然而,时下社会中还存在着法上有法的情形。法上法是指把未经过民主性立法程序的政策性文件凌驾于成文法之上,不承认或者附条件地承认法律所具有的权威性和所应有的拘束力。其表现是:把一般性的政策性文件用做指导执法活动的依据;握有权力资源的重要人物直接对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具体案件进行非程序化的指示和施加非正当性的影响;用所谓的社会效果等非证据性和非法律性的标准来评价办案质量;有时用超越法律之上的道德伦理标准来评价执法者正当的执法行为,等等。

  法治蕴涵的另一个命题是,法律能够带来适用上的公平,不存在或者极少存在例外的特殊主体和例外权利。但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法外有法的情形。法外法是指行政规范的相关实质性内容有与基本法律所规定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相同的内容,而剥夺与限制自由权利的规定只能由基本法律来规范。低层规范实际赋予行政部门具有剥夺与限制自由权利的内容,它违背了宪法和《立法法》,属超越权限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而且,从目前有限的法律规定来看,权利被侵犯后权利救济途径不通畅,缺乏完善的救济程序。法上法和法外法现象的存在,从根本上可归因于宪法地位和宪法权威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存在着不受根本法规范和调整的规则,存在着实际的宪法危机。

  可执行性是法律所应当具备的特质,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时执法的准据却使执法者无所适从。执法者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遭遇法内无法是司空见惯的现象。法典化不可避免的缺陷是“法有限而事无限”。在社会生活中,法内无法常常被描述为法律存在有漏洞,执行法律时找不到相对应的依据。目前在司法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不少的法律争议案件,并非仅仅是执法机关执法不公和执法本身存在问题,而是因为法内无法,是法律实体要件和程序规定太模糊太原则,过于原则和模糊的标准就很难再具有可执行性和操作性,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各地执法不平,犹如缺乏统一的法律市场:严者难免累及无辜,宽者可能遗漏犯罪。

  法上有法、法外有法和法内无法很可能成为法外寻私与权力寻租的借口。执法实践中,执法者面对法上有法、法外有法和法内无法现象,有时出现曲阿权贵或把当事者拒之门外的现象,亦不乏执法者暗中交易、法外徇私和恣意擅断的情形。

  法治社会在中国的实现是一个过程,是一个需要不断付出艰辛与代价的过程。对目前法制建设的现状可从两个视角去认识:一方面,透过公正执法,我们欣喜地看到,在法律人群体和普通公民的精神和思想里凝聚和蕴涵着的规则意识和现代法制力量,这种精神和思想是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它植根并逐渐支撑起国家和社会宪政体制的秩序大厦,以及由此而在全民心底簇拥的法律意识中,慢慢升腾对法治持久的尊崇!另一方面,透过现实的法制缺憾,我们约略看见,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文化性与制度性的障碍。这也使我们清楚地意识到:法治并非一个简单的命题,它是一个法制现代化的系统,这个系统需要公民的文化理念与法制观念的觉醒和精妙的制度设计与安排两个方面的协同发展。







相关文章


陈瑞华:听取辩护律师的声音
吕良彪:律师的品牌锻造与社会影响力
关注农村贿选
如何看待教授们课堂上的错误言论
法制的现实性缺憾----法上有法、法外有法与法内无法
陈有西:人大听案好
季卫东:保护知识产权的攻守易形
朱苏力:社会变迁中的法理学问题
陈兴良:人格调查制度的法理考察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