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工:点击律师涂建国“职务侵占”罪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28:3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点评涂建国律师贪污案》(《中国律师》2000年第12期)指出:律师“贪污”,“天方”夜谭。难道涂建国案“跨世纪”?拙文发表经年,口信西来:“贪污铁帽已经摘掉”,令我惊喜雀跃。“翻新花样仍然有罪”,令我“十五只吊桶打水——七上八下,满头雾水”。如风过耳,自在意中。2002年3月15日,涂建国来信附判才真正让我大开眼界,大长见识。原来中国律师“原罪”花名簿,除“贪污”“包庇”“伪证”“受贿”“诈骗”“诽谤”“徇私舞弊”“诬告陷害”“玩忽职守”“教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泄露国家秘密”外,在并非重新犯罪重新起诉下,涂建国罪名以旧换新:“职务侵占”!我不禁异想,律师罪名,如果联合国或国际律师界像足球一样搞一回世界杯赛,毫无疑问:中国一定稳捧律师“原罪杯”,稳拿冠军凯旋归来。

  原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监字第37号再审决定,认为涂建国申诉理由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1、2、3项的情形,指令眉山地区中院再审:2001年12月24日该院制作第3份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为涂建国“未利用其对该所领导、监督、管理、经营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不构成贪污罪。”因此原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均撤销。但是,“涂建国非法占有的人民币 39000元有其应得的报酬16380元。涂建国利用律师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我在《点评》中提出划清“三个界限”。(1)律师和国家工作人的界限。看来这个界限在新判中不再。(2)“职权”“职务”同律师执业的界限。看来这个界限还存留烙印。(3)适用《刑法》和《律师法》的界限。看来,恃权者认为涂建国虽系律师,却不适用《律师法》;他们对适用《刑法》情有独钟。

  “利用律师职务”?这是一个发创造性法学语境。律师竟有“职务之便”可资“利用”?岂非盖世奇闻?是不是“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的变种或拔高?不管怎么说,中国眉山中级法院的法官“执法必严”甚至不乏法外创新精神。他们不仅为中国律师涉案增添一项新罪名,而且发明一个新法言法语,功岂可没?!

  “不构成贪污罪”主体的律师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承审法官怎么能如此不尊重公诉机关?起诉贪污经法庭控、辩、举证、质证等正当程序,如果是追求公正、中立和效率的法官,掌握审判大权,当庭或请示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成立或者不成立。怎么可以依仗超职权主义,在刀、枪、剑、戟、棍、棒、槊、??、斧、钺、铲、钯、鞭、锏、锤、叉、戈、矛十八般武艺中,任意地玩够这般再玩那般?难道再审法官没有看过《律师孙少波无罪》(《法制日报》2000年6月14日)?尽管孙既是国家工作人员又是律师,但律师执业收费不是“执行公务”以权谋私。既非利用国家权力谋私、也非利用单位权力谋私,因此构不成“职务侵占”。所以二审纠正原审错判、改判孙少波无罪。难道眉山中院刑事合议庭换了一个又一个,还是“换汤不换药”,万变不离其宗,下决心非给涂建国“铆上钢帽”(张思之语)不成?

  关于适用法律。眉山中院好不容易承认了涂建国是律师,否定了彭山县法院“为维护社会经济,惩治腐败,打击经济犯罪分子”的原定性“贪污罪”。进一步为什么退两步顽固地拒不适用《律师法》处理而又坚持适用《刑法》第64条、第27l条(2)项?侵占罪是《刑法》典的新罪名。它并非一个筐子可以随意套在涂建国头上的。它必须(一)占有;(二)易占有为“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判断占有是否合法固然重要,但确认是否存在“占为已有”更为关键。涂建国客观上有此行为吗?怎么叫我相信涂建国对某律师所并未发生转移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他和律师所纵或发生纠纷,我以为也是民法、行政法调整的问题。既然此罪彼罪明明摆着:只要从事“公务”,只要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有财物,即应定性“贪污”。反之,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人员如果以权谋私、情节严重,始可定性“职务侵占”。奈何律师无权更无势。律师何来“职务”依凭实施“侵占”非已有或私有的财物?眉山中院适用该法条岂非置法理于不顾一错再错?

  我觉得:四川“天府之国”中不容许有什么“独立王国”。眉山中院作为一级法院自然有权,而且大大的有,正如德沃金的名言:“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则是法律帝国的王候。”如果发生地方保护主义等复杂背景情形,甚至还可能发生某些法外特权。但我更加确信“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四川的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审判机关依据法律监督程序,对于涂案早有明确的指令、批复、纪要。据悉涂建国不服眉山再审字第2号判决已再申诉,四川法学界、理论界、司法界建议省高脘提审彻底纠正该案:不妨顺知涂建国,法治祭坛少得了奠仪?如铁心以律师为事业,就别以刀俎鱼肉为意,千万莫等闲白了少年头。耄耋愿同《中国律师》一道“等待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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