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实义务在英国法上也不被看作为法定义务,它被法院视作劳动合同的默示义务,因此无论劳动合同是否做出明确约定, 忠实义务是劳动者必然负担的合同义务。(3)这一点在Robb v Green案中获得确认。(4)该案中,被告过去是原告的职员,专门从事销售工作。在离开公司前被告复制了原告的客户名单,后来自己设立了一家从事类似业务的企业,并且说服原公司的客户成为自己的客户。该案的争议在于当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时,劳动合同中是否有要求雇员对雇主诚信行事的默示条款。法官认为,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都明白这样一个事实:如果职员没有依诚信行为的义务,雇主不可能安排其担任能够掌握商业秘密的职位.而当该职员获得这样的职位时,他也不可能不知道雇主是在信任其有诚信义务的基础上做出这样安排的。因此,应当解释该劳动合同中含有这样的默示条款。由此可见,忠实义务的性质应当是合同义务,而非法定义务。
关于后合同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之间的关系在Faccenda Chicken Ltd v Fowler案中得到典型的说明。(8)该案中Fowler是原告的市场销售经理,后来他和其他八名职员一起辞职,开办了一家同原告竞争的企业出售新鲜鸡肉。在他和另外八人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的竞业禁止条款。原告认为Fowler和他的伙伴因为使用其在自己公司所获得的同顾客需求以及价格相关的商业秘密而违反了劳动合同,并给公司造成了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