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民事诉讼正当性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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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蒲松龄《聊斋志异?胭脂》讲述了一个故事。其梗概是:某地方官为查明罪犯,将审判场所转移到城隍庙,几名嫌疑人被带到漆黑的房里,让他们洗净手后,面壁而站,并被告知城隍神会在罪犯的后背上写字。一阵神秘过后,地方官让嫌疑人离开房间,并命人打开门窗。之后,地方官指着毛某说,你就是罪犯。毛某不服。地方官解释道:我命人用白灰将你们站立处的墙壁刷白了,给你们洗手的水是用煤烟泡过的黑水;其他人规规矩矩面壁而站,唯独你做贼心虚而背靠墙站立,这样城隍神就无法在你后背上写字了,你后背上沾满了白灰就证明了这点;让你们离开房间,担心城隍神还会在你后背上写字,你就用手掩盖自己的后背,你后背上的黑手印证明了这点。

诸多人士对此事的阐释多赞赏审判官的智慧,但是从现代司法的正当性和现代正当程序的角度来看,此事实际上违背了现代司法的正当性和现代正当程序的原理。虽然有把民事诉讼比作“民事战争”(civil war),当事人一方拿着“剑和盾”而另一方也握着“剑和盾”进行“打斗”,但是与战争不同,在现代法治社会,诉讼必须遵行正当程序保障原理,强调必须经由正当程序获得胜诉,即当事人须在一个平等的环境中赢得诉讼,反对来自对方当事人和法官的突袭式诉讼和突袭式裁判,禁止使用诸如“暗渡陈仓”、“上屋抽梯”、“瞒天过海”、“美人计”等战争计策。

一、民事诉讼正当性的含义

正当性(legitimacy),又称正统性、(广义的)合法性,其主要内涵是被社会成员认同、信任、接受或支持。“正当性”大致上有两种:[1]

(1)“原生正当性(primary legitimacy)”,即无须说明理由就被社会成员认同、信任、接受或支持。比如,在神明裁判制之下,神或上帝具有原生正当性[2];在君主专制之下,君主及其话语具有原生正当性。

(2)“派生正当性(derivative legitimacy)”,即需要说明理由或者需要证明才能被社会成员认同、信任、接受和支持。比如,法院判决要具有正当性,就需要充分地说理才能被社会成员认同、信任、接受或支持。

民事诉讼的正当性,是指民事诉讼所具有的能被当事人及其他一般社会成员认同、信任、接受或支持的属性。换言之,不具有正当性的民事诉讼,必然不被人们普遍认同、信任、接受或支持,就会被人们拒绝适用。

本文认为,民事诉讼的正当性包括进入诉讼程序的正当性、诉讼过程的正当性和诉讼结果的正当性。从权利的角度说,这些内容恰是当事人获得正当程序审判权和获得适当及时执行权。

满足或符合正当性要求的诉讼程序,就是正当程序(due process)。正当诉讼程序的法律化,则是具有正当性的诉讼法。依据这样品质的诉讼法进行诉讼,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诉讼的正当性,正所谓“法律是正当化的准则(lex est norma recti)。”

二、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

在现代法治社会,当人们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能够充分获得公正、及时的司法救济。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包括进入审判程序的正当性和进入执行程序的正当性。从权利的角度说,前者涉及民事诉权或起诉权,后者涉及强制执行请求权或执行申请权。

现代法治国家向国民充分开放民事诉讼作为权利救济或纠纷解决的方式,是国家向国民承担的义务。从民事义务主体的角度来说,在现代法治社会,只有经过正当法律程序才能剥夺其人身权和财产权。

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与民事诉讼当程序,意味着当人们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能够自由和便利地获得民事诉讼救济。这就要求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要件(起诉要件和执行申请要件),不得过分严格而阻碍当事人请求诉讼救济。

不仅民事实体法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够获得诉讼保护,而且那些新兴的正当的民事利益(即“形成中的权利”)也能够获得诉讼保护。成文法固有的不周延性或滞后性致使诸多新兴的正当的民事利益没被实体法规定为民事权利,若这些民事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其利益主体也能够获得诉讼保护,则体现出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3]

三、民事诉讼过程的正当性

仅仅要求或强调进入诉讼程序的正当性,还远远不够。要求或强调诉权和执行请求权的保护,仅为第一层次的正当性。第二层次的正当性是指诉讼过程的正当性,包括审判过程的正当性和执行过程的正当性。

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应当能够获得充分的正当程序保障,包括:(1)公正方面的程序保障;(2)效率方面的程序保障。这两个方面的保障分别对应于民事诉讼公正和效率两个基本价值。

就审判过程的正当性而言,当事人平等享有获得正当程序审判的权利,包括获得公正审判权和获得及时审判权。获得公正审判权和获得及时审判权虽然包含了诉权的内容,但是更强调审理过程的正当性保障。[4]

就执行过程的正当性而言,权利人能够通过正当的执行程序,适当和迅速地实现自己的民事权益。当然,在执行过程中,维系义务人能够以人的尊严而生活下去的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也是对执行程序的正当性要求。[5]

当事人获得正当程序保障属于程序性人权的范畴。在民事诉讼中,维护当事人的程序性人权或者程序基本权,打造出“过程精品”,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及过程的独立价值。满足此等要求和价值的诉讼程序,才能获得人们普遍认同、信任、接受或支持。

这种认同、信任、接受或支持,在现代国际社会具有普遍性。《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在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或审理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时,人们有权充分平等地获得独立、公正的法院进行的公正、公开的审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法院面前人人平等,在审理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或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时,人们有权获得依法设立、有管辖权、独立、公正的法院的公正、公开的审理……”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诸协议等国际条约的规定,各成员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及时、有效的救济程序以“阻止侵权,或有效遏制进一步侵权”,并且这些程序的执行应依公平合理的原则,且“不应是毫无必要的烦琐、费时,也不应受不合理的时限及无保证的延迟的约束”。

四、民事诉讼结果的正当性

仅仅要求或强调获得正当程序的审理,还是不够的。第三层次的正当性是诉讼结果的正当性,即判决结果的正当性。正当的判决是任何忠实于法治原则的司法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当事人行使诉权,旨在通过正当程序的审理来保护民事权益和解决民事纠纷等,即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

诉讼结果或判决结果的正当性,其主要内容和要求是事实认定真实和法律适用正确,充分实现民事诉讼的实体价值。换言之,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案件事实应当是值得当事人和社会信赖的事实,判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应当是符合社会正义的善法或良法。满足此等价值和要求的判决,能够充分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能够获得人们普遍认同、信任、接受或支持。

诉讼结果或判决结果正当性的表达形式是判决书。判决书应当载明:(1)法庭审理中,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过程和结果、对事实的辩论过程和结果;(2)法官如何采信证据、如何认定事实,在此基础上法官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原告胜诉或败诉的结论。同时,还需通过判决公开制度,将判决理由公布于众,让人们能够知悉判决理由并加以评价。

结语:三位一体

民事诉讼正当性是三位一体的:进入诉讼程序的正当性、诉讼过程的正当性和诉讼结果的正当性。此三者既有各自的内涵和独立的价值,又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正当性的有机内涵。

在现代法治社会,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能够自由和便利地进入诉讼程序,经过正当程序的审理,得到正当的诉讼结果,并能得到执行。民事诉讼正当性是当事人的民事诉权或获得正当程序审判权与诉讼目的、诉讼价值的共同实现。

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相辅相成、共同作用的领域。在此领域,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充分对话和相互说服,然后法官利用判决将对话的结果或说服的内容固定起来并表达出来。正因为法院判决是在正当程序中当事人与法院共同作用的结果,才具有正当的法律效力,即“通过程序的正当化”[6]。

可见,过程与结果的一体性是民事诉讼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特性。[7]法谚警示我们:“摧毁手段即摧毁目的(Qui destruit medium,destruit finem)。”因此,我们既应尊重正当程序本身及其独立价值,又得通过正当程序得到正当的结果。

总之,进入诉讼的正当性、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诉讼结果的正当性,此“三位”一体化为“民事诉讼的正当性”,也体现了民事诉讼的道德性要求。具有普遍认同的道德基础的民事诉讼,才真正具有正当性。

注释:
[1]参见季卫东:《程序的正统性问题》,载北京大学法学院编:《北大法学论坛》,第1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参见邵明:《神明裁判及其蕴涵精神之追问》, 载http://article1.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26148。

[3]参见邵明:《民事诉讼法学》,36~37、23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邵明:《论诉的利益》,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4)。

[4]参见[3]邵明书,39、50~52、78~80、153~154、358、544页。

[5]参见[3]邵明书,551~552页。

[6] N.Luhmann,A Sociological Theory of Law,China Social Sciences Publishing House Chengcheng Books LTD.,1999,p.199-206.

[7]参见[3]邵明书,368~370页;邵明:《理解直接言词原则》,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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