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娃之争”--以和为贵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16:2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达能与娃哈哈之间的法律纠纷(以下简称“达娃之争”)是一场国际品牌与中国品牌在中国市场上的大碰撞,既是法律上的大冲突,也是实力上的大较量,其胜负意义重大,在中国经济发展史上是一个里程碑。无论结果如何,都会对中国法律界和企业界产生深远影响。达娃之争所涉及到的各种法律问题不仅可以为我国立法和司法提供实务案例,而且也会给每一个中国企业带来经验和启示,促使企业查补缺漏,健康发展。

  律师不仅是法律人还要是政治人,除了要解决法律问题外,还要关系国家命运,民族发展。只有将律师的个人事业与国家和民族的命运联系起来,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作为达娃之争的旁观者,应当站在民族经济安全的高度来分析此次纠纷,而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几个法律问题。否则,就不能很好的把握此次纠纷的脉搏,无法抓住问题的本质,也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达能与娃哈哈的这场纷争,从一开始就预示着是一场持久战。它不像人们期待的那样会干脆利落地结束,它的复杂性决定了这是一场没有期限的战争,不管是达能还是娃哈哈,都不可能取得这场战役压倒性的胜利。通过法律打到最后只能是鱼死网破,两败俱伤,它的艰巨性决定了这是一场没有胜利的战争。达娃之争和解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娃哈哈与达能在此次纠纷中均有不当之处,法律上称之为“瑕疵”。其次,达能出于对中国市场的战略考虑也希望和解。再次,娃哈哈出于对未来经营状况的考虑需要和解。第四,中国目前的社会大环境决定了达娃纠纷应该和平解决。第五,中国对外开放的政策决定了达娃之争应当和解。这场纷争给当事双方带来了显而易见的伤害,达能在中国的品牌形象受损,而娃哈哈的信誉同样遭到市场各方的质疑。对于娃哈哈而言,其无形资产不仅仅是一个商标,而是包括娃哈哈商标在内的长期积累起来的企业信誉,即品牌。基于此,达娃之争应当言和,通过协商来解决这一系列的纠纷,而不是等待法律的裁决。事实上,从双方目前的形势判断,和则两利,战则两败。

  本人与此事件双方都保持着良好关系。我曾于今年5月中旬与宗庆后面谈过一次,期间就娃哈哈关心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此后也一如既往地给予娃哈哈支持,宗庆后对此有感激之心。另外,我与达能方面的主要代理人也很熟悉,我们之间既是同学,也是好朋友。因此,我积极主张和解,希望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现在,已经出现了相关的和解方案,但多属于从经济角度入手,解决双方之间的利益矛盾。我个人认为:当务之急是要解决法律上的纠纷,如何从法律层面上结束双方之间的对战状态。经济层面的和解方案应是第二步。

  达娃之争和解的方案
  1.合资协议不终止

  基于双方合作十几年的成功经验,我认为双方的合资协议应当继续下去,如若合资协议无效,可以完善手续,使其有效。这不仅有利于娃哈哈品牌的发展,同时也可以给双方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双方可以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共获利润。

  2.商标转让变更为商标许可

  由于娃哈哈商标是基于中国本土而产生的著名品牌,因此娃哈哈集团可继续保留该商标的所有权利。达能虽不是商标权利人,但其与娃哈哈集团的合资企业可以被许可使用该商标。将商标转让变更为商标许可使用,商标许可使用费可替代商标转让费来作为合资企业的中方投资,但应通过合法程序变更投资方式,以减少双方的矛盾。

  3. 商标许可为排他性许可

  商标许可使用分为独占许可使用、排他许可使用、普通许可使用。双方可以约定娃哈哈商标以排他的方式许可使用,即娃哈哈合资公司可以使用,同时,娃哈哈集团也可以使用,但娃哈哈集团不得擅自再将该商标许可给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使用。

  4.以竞业禁止规范双方矛盾

  双方在上述基础上,都应当遵守竞业禁止的规定,不得从事损害合资企业及双方利益的事情。已经发生的同业竞争行为,双方可以既往不咎,并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予以认可或改正,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将双方的损害降到最低。

  5. 公平分配权利义务

  双方应当本着平等、公平的原则来分配各自的权利义务,合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在经营权问题上应当相互制约,平等协商。

  以上方案仅仅是我个人的一点见解,希望可以投石探路、抛砖引玉,将各方包括司法、行政部门及媒体均导向和解。同时,一旦冲突双方有和解之意,即出面斡旋此事。

  (编后:本文根据朱妙春律师在9月28日召开的“娃哈哈”与“达能”法律纠纷和解方案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而成。该研讨会由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和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主办,在探讨这场纠纷的法律意义之外,更是提出了和解的方案,另外还就本案对中国企业的启示提出了独到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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