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海军:李丽云留给我们什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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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轻的我走了,正如我轻轻的来。我挥一挥手,没有带走一片云彩。”我们可以欣赏那婉约和感伤。

   李丽云走了,她没有挥手,甚至还无力叹气,但是她带不走我们的愤怒和恐惧。

   一、李丽云跟随了肖志军,是她一生最大的悲剧

  当每一个患者在病危无法表达意志的情况下,其个人是无助的,只有依赖家属、关系人、医院站在患者的角度为自己着想。在本拒签事件中,肖志军不相信医生,却把病人送到医院,明明已到了预产期,却隐瞒说胎儿才七个月,明明是要剖腹产,却故意说孕妇只是感冒,这导致了本案成为悲剧。

  肖志军说:“我爱人就是感冒,吃一点感冒药就好了。”看看这个说法就知道肖志军这医生当的多自信,但他却又说:“我不懂医,我也不相信医生。他们按我老婆的肚子,还把她的衣服都脱了。她只是感冒了,有点咳嗽,吃点药就好了,私人诊所的医生都说没啥问题的。”






  “我不懂医,我也不相信医生。”既然已经出了肖志军的口,肖志军却又是先送诊所,后送医院。肖志军说:“我爱人就是感冒,吃一点感冒药就好了。”既然是感冒,吃一点感冒药就好了,那肖志军其实买点感冒药就好了,肖志军为什么要送医院?即便肖志军送了医院,肖志军为什么不买了感冒药就回家呢?

  “她只是感冒了,有点咳嗽,吃点药就好了,私人诊所的医生都说没啥问题的。”既然如此,肖志军为什么要把李丽云从私人诊所转到医院呢?肖志军的目的又是什么呢?

  李丽云死了,有很多人开始同情肖志军。有人认为他自卑,有人认为他贫穷。肖志军极端的行为让我们发现一个可怕的事实:在特殊情况下患者的家属和关系人由于缺乏判断力或者存在其他动机,从而严重危害患者的权益。

  二、肖志军涉嫌故意杀人,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假如肖志军不存在刑事责任,那以后所有的患者都可以被家属和关系人这样合理谋杀,这将严重侵犯人权。

  肖志军应当构成犯罪,对李丽云死亡的结果的犯罪形态从过于自信过失的过失转化为间接故意的故意。

   在医疗机构向肖志军告知不手术的后果的情况下,其做出“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的处置意见,违背医学常识,其对患者李丽云死亡的后果的心理状态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患者李丽云连续两次停止呼吸被抢救过来的情况下,且明知不手术将导致患者李丽云死亡的后果,依然拒绝进行手术,且在患者李丽云死亡后又表示愿意签字,医院应当抢救,其主观表现出来的愿望是希望患者李丽云死亡,该行为剥夺了患者的生命权,构成故意杀人

   肖志军没有钱,让他赔偿只是说说谈谈。作为一个现象,肖志军代表的是患者的家属和关系人,他们有责任救助患者。肖志军作为患者李丽云的关系人,为患者李丽云所怀胎儿的亲父,应当救助患者,但其医疗处置意见为“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该处置意见明显违法,直接侵害了患者李丽云的生命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从立法上避免下一个“李丽云”

   本案实际折射的是患者和家属以及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暴露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将医院与患者、家属或关系人之间两元区分的不足之处。该条规定潜在认为家属或关系人会专业的保护患者的利益,但事实并非都是如此,在患者和家属或关系人之间也存在利益冲突。

   肖志军在李丽云死亡后居然提出向医院主张赔偿损失,该主张与其“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的处置意见相冲突,肖志军无权主张。人之无德,竟至如此!

   李丽云的父母据说在北京一家律师所的援助下起诉了医院,认为医院应当否决肖志军的处置意见而自行处理,因为医院自行决定手术即可避免悲剧,该说法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具备合法性。
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医院在“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的处置意见下无权自行决定手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本案中,当无法取得患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肖志军同意进行手术或者医院自行决定手术,均可以避免悲剧,我们由此为切入口分析:“医院作为医疗机构也有救助的责任,在无法取得患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明知肖志军的处置意见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而错误执行了肖志军的医疗处置意见。在主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后,医院负责人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其他特殊情况应当批准实施手术,并未批准直接实施手术,导致患者丧失救助机会,应当承担次要赔偿责任。但医院在此情况下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但该种看法属于对“其他特殊情况”的解释和理解,并非法律条文的原文。从立法层面上将这样的解释和理解上升为明确的法律依据,能够更好的保护患者的生命权,但应当限制医院机构的单独自行处置的权力,以避免被滥用后导致患者和家属以及关系人的签字同意权被医疗机构实质上自行剥夺。

  作者简介:雷海军 北京市原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7年6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小律师 大律师》。现主要从事垫资和融资开发CDM项目,即垫资和融资开发风力发电场、水力发电站、煤层气或甲烷气体的回收利用、生物质发电、垃圾场发电等环境保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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