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栋:“特别辩护”的可贵与遗憾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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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初,一本名为《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的书在京城各大书店同时亮相,一时洛阳纸贵。有关27年前的“两案”公审,已有多部回忆录或纪实作品行世,但从辩护角度再现审判过程,本书却是第一部。作者即为当年参与其事的十位辩护律师中的六位,他们均年逾古稀,最长者八十有四,另外四位则已作古。单就这一点言,其抢救历史之功便举世无双。相对于原拟书名《世纪辩护》,我们要特别感谢苏惠渔先生的妙手改动,因为这的确是一场“特别辩护”,无论是它的可贵之处还是遗憾之处。

  “两案”审判的可贵之处首先在于,以依法审判代替了专权擅断、私刑滥罚。十年浩劫,“砸烂公检法”,无法无天、冤狱遍地,连国家主席都性命不保。拨乱反正后,中共高层痛定思痛,对政敌没有以暴易暴、以牙还牙,而是在一片废墟上祭起法制大旗,实属难能可贵。立法工作也紧锣密鼓,刑法、刑诉法、律师条例的应运而生,为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公正保障。审判的技术环节亦有可圈可点之处。一、公开审判。虽然现场旁听者限定身份,人数有限,但电视直播将审判的全过程置于全国人民和国际社会监督之下,当时的政治领导人确乎有这样的自信和勇气。进而二,富有历史使命感和对历史负责的意识。如,负领导之责的胡耀邦、彭真都三令五申,“‘两案’审理工作是非常严肃的,要向子孙后代负责,向全党负责,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传到子孙后代也推翻不了”。(P29-30)特别是起诉书的起草,不厌其烦讨论修改,几十易其稿,“要经得起批驳,包括资产阶级学者们的批驳”。(P28-29)从而有了三,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重证据不重口供。反对搞逼、供、信,“一定要重视证据,只有口供没有证据不能定(罪)”,“罪证要周密有力,人家考不倒”(P30),“从事实做起,从调查研究做起。离开事实,谁讲也不算数。……只有事实,案件才靠得住”(P31)。四、对被告人实行人道主义。胡耀邦说:“……处理要妥善。自始至终不要在生活上搞虐待。要使我们的后代都知道我们对他们是仁慈的。”(P30)这一点在律师第一次会见姚文元时得到了证实:“四年多的囚禁并没有使他外形上有任何变化,相反吃得胖乎乎的,满脸油光。”(P72)五、集思广益,尊重专家意见。由全国人大出面,邀请全国范围内的28名刑法、刑诉法专家赴京,针对起诉书讨论历时一周,所提修改意见均被特别检察厅采纳。(P35)

  “两案”审判的最大亮点无疑是辩护制度的恢复,践行了“即使是恶魔,也拥有受公正审判和受辩护的权利”的法制信条。一、明确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特别法庭派员送达起诉书副本时,特别告知被告人,根据刑诉法第26条,“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辩护”(P36)。二、特别法庭对律师工作的重视和对律师本人的尊重。庭审前,特别法庭副庭长伍修权、黄玉昆专门会见了6位辩护律师,还介绍了一些被告人的情况,提出功过应分明。(P57)尽管会见不无摸底、吹风之嫌,但毕竟是以礼相待。你让现在的庭长主动会会律师看?三、参与讨论全案判决书。全案判决书(稿)拟出后,先是送律师小组听取修改意见,后又有律师代表到审判小组参加集体讨论,对判决的慎重和对律师的重视可谓登峰造极。(P58)

  当然,最应浓墨重彩大书特书的,是辩护律师的牺牲与贡献。从“五七”反右始,中国律师队伍便全军覆没,“文革”中更是成为阶级异己分子。参与辩护的律师自身亦遭受摧残和凌辱,而当时的社会风气对律师的偏见并无消减,为“两案”主犯这样国人皆曰可杀的反面人物辩护,实乃冒天下之大不韪之举。在情与法、民愤与职业良心的较量中,律师们抛却个人恩怨、不计一己得失,客观公正地履行神圣职责,并以自己的勇气和智慧,最大限度地突破了各种障碍,为5名被告人辩掉了7条大罪。其中最著名的一条是,起诉书第46条指控姚文元策动上海武装叛乱,证据是姚于1976年5月7日对上海写作组成员陈冀德说:“文化大革命是暴力,天安门事件是暴力,将来的斗争也还是暴力解决问题。”起诉书认定,这是为武装叛乱进行舆论准备。而辩护律师认为,1976年5月正是“四人帮”猖狂一时、得意忘形的时候,不可能预料到5个月后的覆灭。因此他的话与策动上海武装叛乱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P158)结果,在最后判决中,这一条罪名未成立,姚文元最终获刑20年--“原本他很可能是无期徒刑。”(张中语)除了当庭辩护,律师们还通过另一种方式发挥作用。起诉书中有一条指控“四人帮”密谋策划,由王洪文到长沙,向毛泽东诬告周恩来、邓小平搞篡权活动,阻挠邓小平出任第一副总理。律师们研究后认为,“四人帮”分别是政治局委员或常委,他们商议问题,向党的最高领导人陈述意见,尽管内容是对周、邓的诬陷,但在做法上还是符合党的原则的,因而不应认作罪行。但是鉴于这一条罪名重大,律师们没有公开辩护,(P295-296)“不过律师组私下向上面作了反映,最终这一条在审判时没有成立。”(马克昌语)

  律师们出色的工作得到了被告人的感激,得到了控审人员的好评,也得到了全国人民的认可。尤为重要的是,十位律师在销声匿迹二十多年后的第一次公开亮相,便为整个职业队伍赢得了尊严,也为中国法制在国际社会赢得了尊重。1980年11月23日,《纽约时报》发表了一篇题为《审讯“四人帮”可能说明中国司法上的进步》的文章:“在中国同日本一样,人们认为,凡最后受审的人大概都是有罪的。孔杰荣教授(哈佛大学法学院中国问题专家)认为,在这些表面现象下面,有了重要的进步。现在培训的律师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进步。”(P306)

  让我们永远记住这些律师,他们的名字将载入中国律师的史册!

  显而易见,“两案”审判存有诸多遗憾之处,受特定历史条件限制,甚至一些“可贵”之处同时亦是“遗憾”之处,作为辩护小组组长的张思之先生对当年的许多做法并不认同,这也是张先生最初不赞成写作《特别辩护》一书的真实原因。遗憾之处主要表现于:一、以党代审。上有中央“两案”领导小组,下有“两案办”,还不时向政治局请示汇报,特别法庭独立审判的空间微乎其微;二、控辩双方严重不对等。检察官高高在上,竟与审判员平起平坐,与现代法治理念大相抵牾;三、控审专业化不足。正如张思之先生所说,控辩审三支队伍中,只有律师是百分之百的纯法律专业人士。而控审人员多为官员或将军,且大都受过被告人的迫害,不但法律权威不足,亦难逃脱预演时“吴法宪”要求“回避”之指摘。(P58);四、律师发挥作用不足。一方面,主管机关订了太多的条条框框,如《辩护的原则》(P40)、《律师会见被告的活动原则、步骤与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P45-47)、《律师在法庭活动中的原则与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P48-49),要求律师的辩护“须有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限制了律师的独立性,束缚了律师的思想和手脚,使辩护效果大打折扣,本该辩护的论点不敢提出,也从未要求传唤新的证人出庭。另一方面,律师自身心有余悸,思想解放不够,对肩负使命认识不足。如陈守一教授的坚辞不就,韩学章律师对江青的排斥与反感:“杀头都不去!”张思之律师会见江青时的“不够耐心”(张思之语)。再如,没有与被告人主动沟通,充分告知辩护权,以致他们产生了“请人辩护就是不认罪服法、会加重刑罚”的错觉,一半被告人放弃聘请律师??“王洪文没有请律师,最后被判了无期,其实他的认罪态度是最好的。”(张中语)对最早提出聘请律师的江青最终未能得到律师的辩护,张思之先生今天亦有理性反思:“(若江青聘了律师),有压力、有难度、有挑战,对法制的健全完善,对律师的历练成熟,都具有非凡的意义。这个意义甚至会超出审判本身。”(王凡《谁为“四人帮”辩护》)五、判决书的制作太慎重实则太不慎重。审判权由法院独立行使,乃法治国家人所共知之常识,制作判决书邀请律师参与讨论,实乃中外审判史上一大笑柄。

  文至结尾,必须说明的是,本文所谓“可贵”与“遗憾”,均就当时历史条件和具体情境而论,从而对历史抱有“同情之理解”。即便27年后的今天,我们的法治水平依然是望“洋”兴叹。当年的可贵之处已不复存在,遗憾之处却发扬光大,这才是历史的最大遗憾。

  2007年7月29日于法大安贫居

(作者:孙国栋,《律师文摘》主编。文中所标页码均出自《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马克昌主编,中国长安出版社2007年版。本文为《律师文摘》2007年第4辑“主编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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