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燕生:律师眼中的刑庭审判长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7:05:2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张燕生 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是通过一定程序和标准从法官中选拔出来的“精英”法官,在法庭上享有绝对的权威和至高无上的权力,是法庭审理中的灵魂。在刑事司法制度中,审判长通过法庭审理的各个环节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在专业水准之外,法官的职业伦理和道德对于法官其公正执法至关重要。如果法官对当事人一方心存偏见,司法公正就会发生演变。

  审判长直接关乎着司法公正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每天都要出入各地、各级法院的法庭,与各种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性格、不同审判风格的法官打交道,谈起法官总是感慨良多。不久前偶读丁寿兴编著的《庭审中的审判长》一书很受启发。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的规定,审判长的职责是:确定案件承办人、组织做好庭审前各项准备工作、主持庭审活动、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一定权限内审核、签发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在内的诉讼文书。可以说,审判长从法院立案开始到案件最终作出实体判决,几乎承担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全部职能。正因如此,审判长在庭审中的作用,直接关乎司法公正的实现。

  我们将庭审程序的各个环节与审判长的各项职责相比对,发现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节几乎与审判长的每一项职责完全吻合,也就是说,在诉讼程序中的每一个需要显示公正的细小环节上,都与审判长能否恰当履行职责有关,如果审判长在诉讼程序的每一个细小环节上做到了公正,程序公正就得到了实现;如果审判长在每一个细小的环节上没有做到公正,程序公正就不能实现。在现实中,立法者是程序公正的设计者,审判长则是实现程序公正的执行者。如果审判长在这些程序中的每一个进程、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点上都能按照程序规定公平对待诉讼各方、给予各方同等的机会和平等的待遇,程序正义的实现就有了保证。

  刑事审判庭的七怪

  多年代理刑事案件,进出刑事审判庭的频率极高。应该说,在庭审中有着较好的修养,能够克制自己的言行,尽可能做到公正、不偏不倚的法官越来越多。但是仍有一些坐在刑事审判长席位上的法官,其言行举止常常与身份不相称,甚至让法庭中的其他人大跌眼镜。综合多年经历,列举若干发生在刑事审判庭中的怪象。

  其一,认为被告人就是罪人,被告人辩解就是“认罪态度不好”

  在法庭调查中,当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我们经常听到审判长对被告人的第一句问话就是:“你认罪吗?”在某中级法院的一个法庭里,在公诉人向被告发问时,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罪。审判长似乎等不及公诉人再问,便直接插言道:“你不认罪是吗?”被告人答:“是,我没有犯罪”。审判长说:“你没犯罪为什么抓你?”被告人答:“你凭什么证我有罪?”审判长答:“我凭什么证你?我凭自由心证就能证你有罪!”此话一出,审判长并不感到汗颜,反而为自己揭穿犯罪、挫败对手的“正义”行为无比兴奋。

  当审判长认为报告人就是犯罪之人时,解释什么都是很难的,因为他坚信被告人就是有罪的,如果被告人翻供,就与律师教唆有关。

  其二,从居中裁判的角色变为一方的代理人

  法官这一名词从产生起就被赋予了居中裁判的含义。然而,一些审判长们往往忘记了自己的身份,义愤填膺地加入到“打击刑事犯罪”的大潮中。在某中级法院的一次庭审质证中,当辩护人指出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中缺少另一项证据支持时,审判长立刻用手指着公诉人愤愤地说:“给他念!念×××的证词”。公诉人在预审卷宗中就是找不到这份证词,审判长着急地说:“你怎么找不到呢?我来给你找”。然后,审判长拿过卷宗找到证词,直接就给辩护人念了起来。

  其三,不能给予被告人应有的尊重

  在一些基层法院的庭审中,经常可以看到被告人在几个小时的庭审中始终站在被告席上,其中有的被告人不乏50岁以上的老弱者。辩护人向审判长请求让被告人坐下,审判长答复:“对不起,我们这儿开庭都这样!”在一次下午开始的庭审中,被告人在法庭上对审判长说自己上午就被提来了,但到现在没喝一口水,希望审判长让其喝一点水。审判长答道:“我们这儿没水,你忍着吧!”更为常见的是在法庭质证中,通常不允许被告人用笔记录,公诉人一次宣读十几份甚至几十份证据材料,让其一并提出意见。不管被告人是否听清能否记住,这一系列的证据就被视为质证完毕。甚至被告人提出“没有记住”,却被审判长解释为“无异议”。

  其四,在法庭上不耐烦随意打断辩护人发言

  辩护人在发言时被审判长打断是经常出现的情况。例如:辩护人在质证时发言,审判长打断说:“这个问题你留在辩护的时候再说”。到了辩护的时候,审判长又打断说:“这是法庭质证的问题,前面已经说过了就不要重复”。当辩护人讲案件的事实情况时,审判长说:“你不要讲事实,讲你的观点就行了”。当辩护人引用法律规定谈观点时,审判长说:“你不要讲法律,审判长都懂用不着你说!”当辩护人用“比喻”说明其观点时,审判长又打断说:“你直接说观点,不要用比喻”。

  其五,庭审中不恰当地履行职责

  在一次故意伤害罪案的庭审质证中,公诉人突然拿出一份证据在法庭上直接指着辩护人声称辩方涉嫌刑法第306条妨害作证犯罪,辩护人予以反驳。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庭审成了辩方律师是否构成306条妨害作证犯罪的法庭辩论,而审判长却不制止公诉人严重违反庭审程序的行为。

  其六,不喜欢证人出庭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从未否定过证人出庭,反而规定了证据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在我从事律师职业的十余年中,从未见过控方的证人。如果说控方证人出庭的问题不是法院的审判长们所能控制和解决的,那么,在近年的刑事审判中,辩方证人出庭也常常遭到法庭的拒绝,甚至证人已经到了法庭门口,审判长仍不准许证人进入法庭作证。在一故意伤害案中,辩护人在庭审前的合理时间内多次以口头和书面形式提出要求辩方证人出庭,并事先将辩方调取的书面证言证人提交给法庭,这些证人中甚至有被追诉人不在现场的关键证人。但审判长就是不批准辩方证人出庭,也不向申请人做出任何解释。

  其七,判决书不讲理

  在判决书上驳回辩护人提出的观点通常只用四个字:“不予采纳”,而不阐明理由。曾经有一份写了驳回辩护理由的判决书上,理由竟是“由于辩护人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故被告人构成犯罪”。

  审判长在庭审中的职业伦理和道德

  上述七种怪象,从表面看似乎是法官不够专业造成的。所以,10年前曾有观点提出,要改善法官来源,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10年过去了,法官的知识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法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怪象依然继续,前面所举案例并非早年事例,全部发生在2004年以后。很显然,专业水准的高低与审判长的裁判水平并不绝对成正比。

  一名西方法官在一次国际研讨会上说,在西方,尤其是在英美法国家,对法官的任命首先考虑的并不是法律。实际上,我们只要找到一位品德良好的绅士就可以了,当然,如果他正好懂得法律就更好了。澳大利亚司法管理学会主席南澳大利亚最高法院L.T.Olsson法官提出,考查一名法官的行为,可以从他的专业知识、能力和司法公正以及对司法职责的尊重三个方面入手,公正与其他品质相比是首要的。好的司法官员首先是公正的。

  正是由于法官职业直接涉及公众利益和司法公正,法官的职业伦理和道德就成为法官职业与其他法律职业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世界各国都确立了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对法官在法庭内外的言论与行为加以了具体的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1年10月1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该准则在保障司法公正一章中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语言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

  公正、独立、正直、勤勉是各国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法官在法庭上耐心听取各方意见是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普遍的要求。因为“听”是法官审判最为基本的职责,耐心听取当事各方的意见在程序上是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在实体上是正确做出判决的基础依据。世界各国的大法官们都强调必须耐心地倾听各方意见,是因为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其律师阐释案件的权利进行剥夺都实际上构成了对司法体系基本原则的违背。澳大利亚法官伦理道德(讨论稿)中要求,法官在审判时应该礼貌及耐心地对待法庭中包括当事方、当事方的法律代表、证人、旁听者及法庭工作人员在内的所有人员。应该避免有可能引起反感的“轻率或随便”的语言,同样也应该避免在气氛紧张时使用过激的语言。相反,司法官员应该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使当事各方感觉轻松……司法官员聆听所有各方的意见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不偏不倚,没有偏见,不仅是实体公正的要求,也同样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来自于法院,对法院的信任来自于法官,对法官的信任来自于法官在法庭上的一言一行,来自于法官对当事人各方的态度。“司法公正必须植根于信任。如果正常思维的人离开法院时认为“法官存有偏见”,信任就被破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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