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步云:转型时期的中国法治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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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把法律当成工具,把法律变成可有可无的东西,这种观点值得我们去批判。当然,我们在批判法律是工具的同时也不能否认法律的工具性价值是它的价值之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确实是工具,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工具。

  □法治国家的建设和我们经济体制改革,思想观念的转变都是联系在一起的,必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太急了可能适得其反,效果不好。

  □在治学上,我认为作为学者,不能保守也不能激进,要掌握分寸,在适当的时候做适当的事。



  ▲李步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湖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

  所谓转型,在当下首先是指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化的转变,与此同时,从社会制度上来看,转型还包括整个世界向市场经济和民主宪政制度的转变,我们国家也正处在这两个转型过程中。一方面,我们的市场经济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成果;另一方面,以民主法治人权为核心的体制建设在我国也已经开始了。

  依法治国的理论依据

  现在提倡弘扬法治精神,那法治精神究竟指什么?这涉及到一些基本理论问题。

  一、依法治国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计划经济必然导致人治,市场经济则必然导致和要求法治。原因在于,相对于计划经济来说市场经济主体是多元的,主体之间平等、自由地进行交换,用经济规律来配置各种社会资源,这一切都和计划经济相反,因此它主要应由合同,利用法的各种规则来调整。行政命令不足以控制整个广大自由的市场,无法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它只能在宏观调控的范围内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市场经济这种自由、平等交换以及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为核心的体制必然导致法治。而且它势必为法治提供社会基础,从而发生两大社会关系的变化:一是由大国家小社会变为小国家大社会,改变政府的职能,不能过分管制;二是由身份变成契约。我曾多次讲过,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改革政策可以概括为两个字,即“松绑”,也就是说扩大地方、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自由度来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然后再搞社会保障,实现社会公平。市场经济必然带来一种社会条件和客观要求,那就是依法治国。

  二、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条件

  主权在民原则,是相对于主权在君而说的,这是近代政治法律思想上一个根本的转变。主权在民原则的确立就随之产生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必须要有选举,由公民通过选举产生政府,由政府、议会、总统来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具体权力。这种政府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体制称为代议制,我们国家也是代议制。这种体制下,由总统或议会掌管主要权力,这就很可能出现政府权力无限,可能乱来,这就必须要一个宪法。

  宪法是现代的产物,古代不可能有,根本原因在于主权在民理念确立以后,必然产生代议制,而代议政府的权力有可能无限膨胀,公民的权利有可能被随意侵犯。因此需要宪法规范政府权力,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保证人民真正当家作主。这也是现代宪法的两个核心内容。

  接下来,是决策和立法、执法与司法的民主程序。最后,才是民主方法。文革以来,邓小平发现公民权利受侵犯,权力过于集中于中央和个人,政治权力太集中,程序也没有受到重视等等。尽管我们的民主体制良好,但是没有法律的保障还是有可能成为空话,可以被随便破坏。所以,他特别强调依法治国的主要理由是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也就是说要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三、依法治国是人类文明的主要标志

  法律首先是文明,这一点很重要。首先,人类社会出现过广义上的法律,我把它归纳为是人类社会三大矛盾的必然要求。这三大矛盾包括:第一,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的矛盾;第二,凡有人群存在的地方,就有权威和服从,就有社会组织和成员,从而产生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矛盾,政府和人民的矛盾;第三,人类有两大需求,物质利益需求和精神利益需求,对这种需求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也存在矛盾。这三大矛盾的存在就需要规范来调整。其次,法律自身的特点和性质决定了法律是文明。法律的普遍性,平等性,公开性,法不溯及既往性以及程序性等性质均决定了法律具有文明的价值。从这两个意义上来说,一个社会法治是不是昌明,是这个社会文明程度高低的重要表现。

  四、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1945年,毛泽东在延安接见民主党派代表人物时,跟黄炎培先生有一段对话。黄先生问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能不能避免中国历代王朝兴亡交替的周期律?毛泽东说我们已经找到了这个办法,这个办法就是民主,让人民当家作主来监督政府,从而可以避免中国历史上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局面。

  如果说一个国家有严明的昌明的法治,执政党和他的领导人犯错误在所难免,但这个错误不可能是全局性的,不可能是根本性的,不可能是长期得不到纠正的,因为存在有民主和法律的规制,不是一个人说了算,而是由全国人民当家作主。邓小平多次强调这样一个观点:不能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领导人的威望上,这是靠不住的,是难以为继的。正如邓小平在一次回答外国记者的提问时说,中国共产党已经找到了避免文化大革命这种历史悲剧重演的方法,这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

  广义上,依法治国包括法治国家在内,狭义上应将二者分开,作为两个概念来看。法治国家是现代民主法制的一种模式,它应有众多具体标准和要求,而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的理念和方略,治国的指导思想。既然我们要提倡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国家,那么我们就必须明确法治国家到底有什么涵义,抑或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是什么,它有什么要求。

  第一,法制完备。法制完备要求我们建立一个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编织一张疏而不漏的法网,做到有法可依。无法可依当然谈不上依法治国。完成构建这个法律体系是十五大提出来的,要求2010年基本完成,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体系已初步建成,但还要进一步完善这个体系。
  第二,主权在民。其内涵包括两个方面,即民主法治化和法治民主化。民主体系和制度都要用法律规则来详细规定,用法律的权威来保障这种制度。法治民主化要求决策,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民主原则。

  第三,人权保障。我们的社会应当是人人自由,人人平等,人人富裕的社会。人权的五大支柱是:自由,平等,富裕,安全和人道。这正是我们共产主义者应当追求的一个理想。

  第四,权力制约。党的十五大以来,对权力制约越来越重视。权力的无限膨胀容易滋生腐败,而腐败问题是关涉到党的生死存亡问题。因此,必须对权力加以制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其一,用法律来制约国家权力,法律应当详细列举国家权力的配置及其行使程序;其二,用权力来制约权力,如进一步完善检察、监察、审计等监督系统;其三,用社会权利来制约国家权力,包括社会舆论的监督,NGO的监督和民主党派的监督等;其四,用公民个人权利来制约国家权力。这里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是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否则宪法很难有权威,很可能是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

  第五,法律平等。关于这一点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已达到了一定的完善程度,理论研究也有了一定的深度。但是,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平等要求。要反对各种执法和司法腐败,这是当前影响行政相对人和诉讼双方享有平等权利的主要障碍。同时也要强调,诉讼两方中不论一方是何人,其地位应当平等。

  第六,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是一个法律权威问题,应该与法律万能区别开来,法律万能是一个法律作用问题,两者完全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另外,法律至上也不是对人民意志至上的否认,宪法和法律都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只有法律至上才能体现人民意志至上。总之,法律至上强调的是法律权威与领导人个人权威的关系中法律应居于其上。

  第七,依法行政。这一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行政权力扩大的趋势越发决定了政府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做出了很全面的要求。十七大报告又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关于行政改革的一系列重大举措。今后的问题是如何切实落实。

  第八,程序公正。长期以来我国有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西方,程序公正是法治的一个重要价值。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件是程序公正的一个典范,很多人不理解,但是这个案子实际上凸显了程序法治的尊严。马克思认为法的程序是法的生命表现形态。过去我国超期羁押情况严重,有报道说有的案子就这样把人关了二三十年。近几年,由于政法三机关认真抓,这个问题已有很大改进。但从全局看,程序公正还需很大的提高。

  最后我想再讲两个意思,第一,法治国家的建设急不得也等不得。法治国家的建设和我们经济体制改革,思想观念的转变都是联系在一起的,必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太急了可能适得其反,效果不好;第二,在治学上,我认为作为学者,不能保守也不能激进,要掌握分寸,在适当的时候作适当的事。

  (本文为李步云教授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法学大讲堂”上的演讲,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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