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文龙:“中国法”之呼唤与探索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7:05:0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法”是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意识、法律心理、法律观点、法律制度、法制模式、法律形态等方面的总称,是对中国法制的总体概括。中国法的本质要求是要体现中国的民族特质,参与世界法制文化并为世界法制文化增色。具体而言,中国法的含义为:





  
  其一,“中国法”有自己特定的时代背景。其孕育于20世纪前后,起始于向西方的学习与借鉴,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以中国经济全面发展为背景,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后而逐渐形成的;“中国法”的兴旺一度来自于:法律要为经济保驾护航的要求,这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经济法制繁荣的重要原因,并在中国加入WTO与我国《民法典》制定并实施后得到快速发展,其最终成熟于21世纪中、后期。
  
  其二,“中国法”的内容。我们所称“中国法”,就好比罗马法一样,专指特定时期、代表特定体系的法律整体,而非法律制度的“碎片”,更不是其他西方法制与思想的“片言只语”。中国法的本质要求是要体现中国的民族特质,它既是20世纪中国法制的全面总结,又是21世纪的新积累。“中国法”是中国法治的理想,反映了中国法律人一个多世纪的不懈的追求与21世纪中国法治的走向,它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的精神状态与社会风貌。
  
  其三,“中国法”的形式。“中国法”是我国法律的品牌,是展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体现中华民族特质的“法律产品”;法制同样是一份产业,我们说拿破仑三次征服世界,其中一次就是靠的是法律,当然“中国法”任务并不是说要征服世界,而是要让“中国法”为世界法律文化贡献自己的内涵,成为滋养世界的“文化营养”,因此,“中国法”是中国走向世界的见证,是闪耀中国精神的法律品牌,是中国与世界对话与交流的又一平台。
  
  其四,“中国法”的心理机制。中国传统法律的心理机制是“厌讼”、“恶讼”、“忍讼”,追求“无讼”,而体现中国特质的“中国法”是建立在健康的心理机制上的法律体系,它追求的境界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实现“公民应成为法律的主人”、“享受法律、消费法律”这些全新的理念。因此,“中国法”不同于中国法制一词,中国法制横亘中国历史上下几千年,并诞生过辉煌的中华法系,在某种意义上说,“中国法”是我们努力创建的新世纪的新的“中华法系”。
  
  其五,“中国法”的价值。使用“中国法”一词,不仅仅是新世纪法律人的新的语境与话语,而且是对整个20世纪的中国法制的重新梳理或者说“洗牌”,是对20世纪中国法制的概括与总结,是对20世纪及其前后法制“碎片”的整合与重新组装,并形成体现中国特质的“中国法”。“中国法”是这个时代赋予我国法制的新内涵,使用“中国法”一词有利于我们站在更高的层次研究与审视我国的法律制度与法律建设。
  
  中国法关注与世界法制的“融合”,与传统的“结合”,在这一过程中坚持并保持自身的特质,强调走自己的路,并最终形成自己的风格。
  
  在实现“中国法”的具体步骤上,我们既反对简单地“法律移植说”,也反对一味的“法律资源本土化说”,融合中西,依然是我们主要方式。“中国法”在从传统中找到了灵感,在与WTO等国际法律规则的冲突与碰撞中成长,吸收传统的法律与现代国际法律的营养,最终使自己的法律在新的时代里显示自己的特质。
  
  “中国法”的最高境界为和谐,中国古人有天、地、人合之说,法律中强调的“以德配天”,正是天、地、人合的法律要求。和谐来源于平衡,为达到和谐的内在要求,法律制度将在以下两个方面保持平衡:一是人与社会的和平共处,一是人与自然的和平共处。
  
  人与社会的和平共处,首先要求在观念上强调消除人们法律的对抗心理、厌恶心理,树立“享受法律、消费法律”这一健康的法律心理。
  
  其次,在内容上强调权利与义务在发展中的平衡。“中国法”不仅仅消灭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乃至少享有权利的情形,而且权利的内容必须不断的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充实、完善。
  
  再次,也是更为重要的是实现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平衡。就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其最终目标是确保公民权利足以制约国家权力,确保国家公权力在规范、制约与监督的状态下,保持常态的良性的运转与发展。
  
  最后为权力与责任的平衡。“中国法”将消灭只具有权力而不承担责任或者只承担责任而不赋予权力的情形,使得国家的公共权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至于“失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的中心内容是强调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可持续发展法律的重心是保障环境权,反映在宪法上就是环境权的创设,并在具体的部门法只予以落实,如民事责任多样化,创设危害环境罪等;在立法倾向上,由传统的经济优先转向预防优先。因此,权利时代法律的追求不仅仅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更包括“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处”,“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也正是中国法的境界。
  
  总之,“中国法”形成于20世纪,定型、成熟于21世纪,是我们对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回应,是体现中国的价值取向、法律精神的法律总体,是中华传统法律文明的凝结,是中国与世界沟通与交流的基本与结果,是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活动与过程,也是民族凝聚力的象征之一。“中国法”是法律变革的结果,同时又推动着法律变革的深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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