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重点法条解读(58)——分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36:3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重点法条】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347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关于审理毒品 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即违反毒品原植物种植管制法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作为构成本罪所必须的“情节严重”应当具备以下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一是种植数量较大;二是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是抗拒铲除的。作为构成要件所要求的种植“数量较大”,根据本法第1 款第(一)项以及《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具体标准是指种植罂粟500株以上、大麻5000株以上等。
2行为人种植毒品原植物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再行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法律上没有要求必须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同时注意,抗拒铲除的行为不应另定妨害公务罪,而应当视为本罪客观方面的一种表现。
3行为人虽然具有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但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这是本罪的一个特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同时,依据《刑法》第356条之要求,行为人如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应从重处罚。
4应注意本罪与制造毒品罪的界限。从构成要件方面分析,二者较好区分。犯罪对象:一 者为毒品的原植物;一者为毒品本身。行为方式:一种为种植行为;一种是加工制造行为,即用一定原料进行加工、提炼、配制成可供吸食、注射的毒品。实践中行为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常常是为了制造毒品之用,即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又加工、提炼成鸦片等毒品出售的,属于吸收犯,可按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以制造、贩卖毒品罪处罚,不再定本罪,也不实行并罚。

【重点法条】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 ,违反 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347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本罪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但必须是特定主体或特定单位,即为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或单位。
2本罪中行为人是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主观必须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不是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而是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或者虽然是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但以牟利为目的,则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以第347条的走私、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而不再定本罪。另外根据第356条,行为人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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