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重点法条解读(57)——分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36:3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重点法条】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 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条】 《刑法》第347、349、356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 4月20日《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的,在客观方面 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非法持有毒品的;二是对毒品具有实际占有或支配的状态和事实;三 是非法持有的毒品必须数量较大。
2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不同,其为数量(额)犯,即毒品必须达到数量较大才以犯罪论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毒品数量标准在本条中规定为“鸦片20 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至于“其他毒品数 量较大”的具体含义,可参照《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之规定。
3注意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其他毒品犯罪尤其是第347条走私、贩毒、运输、制造毒品罪、第 349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等之间的关系。本罪作为一种典型的持有型犯罪,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总有一定的来源、目的和用途,而司法机关根据现有证据又无法认定其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是否用于或来源于走私、制造、贩卖、运输、窝藏、转移等行为,即无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才以本罪论处。如果能够查明行为人持有毒品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或者直接来源于制造毒品、帮他人窝藏、转移毒品等行为的,应直接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窝藏、转移毒品罪,而不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更不适用数罪并罚。

【重点法条】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 、隐瞒 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相关法条】 《刑法》第191、310、312、347~348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仅为《刑法》第347条所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或其犯罪所用之毒品或其犯罪所得财物,而不包括本节其他毒品犯罪,更不包括其他刑事犯罪。这也是本罪与《刑法》第310条包庇罪、第312条窝藏、转移赃物罪的界限所在。
2本罪与《刑法》第191条洗钱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因为洗钱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毒品犯罪 所获的财物,二者的区别在于:
(1)对象范围不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毒品犯罪并不仅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这四种犯罪,而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此;同时,本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这四种毒品犯罪所获得的赃物,还包括其用于犯罪的工具——毒品。
(2)在行为方式上,洗钱罪侧重于对赃款的来源和性质的非法转变,以合法形式使这些赃款 表面合法化,而本罪的行为方式侧重于掩饰赃款赃物的非法状态和事实。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如果为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款犯罪行
为的,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如果行为人事先有通谋的,应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罪共犯论处。

【重点法条】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 毒品 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347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两罪的犯罪对象都是特定的,仅 限于制毒物品即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而非毒品本身,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志。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上必然明知属于制毒物品而予以走私、非法买卖。
2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犯罪行为限于在境内非法买卖,走私制毒物品则为逃避海关监管将制毒物品偷运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但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这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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