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重点法条解读(60)——分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36:2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225、364、366条;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2日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

【意思分解】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本罪主体既可以是 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但主观上必须具有“牟利目的”。如果不以牟利为目的,则以《刑 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实施五种行为之一的 ,即可构成犯罪(以该行为定罪),行为人连续实施其中几种行为的,如既制作又贩卖的,应按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罪定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 是单位,但主观方面必须为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为其提供书号的 ,则根据第2款后半段的规定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而不再定本罪。
3根据《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为他人 提供刊号,出版淫秽书刊的,或者为他人提供出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应以本条第2 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论处。可见,该司法解释对本罪作了扩大性解释。即 从提供“书号”扩大至提供“刊号”、“出版号”,同时,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 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依本条第1款“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363、366条;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1日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10条。

【意思分解】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第336条之规定,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主体,认 定本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虽然是故意,但不具有牟利的目的。是否具有牟利的犯 罪目的,是本罪与第363条第1款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相区别的关键所在。
2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上不具有牟利的目的。组织播放具体表现为召集、安排、联络多人播放、收听、收视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出于牟利的目的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根据《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 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应以《刑法》第363条的传播秽物品牟 利罪定罪处罚。
3本条所规定的两罪分别都有一个法定的从重量刑情节: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是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传播的情形;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是行为人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并组织播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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