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义--第六节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16:5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 个体工商户

(一) 个体工商户的概念
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经济性质是私人所有制。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从事工商业经营,这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承包合同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经营活 动是不同的,前者属于私营经济的经营方式,后者属于集体经济的经营方式。个体工商户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为成立。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个体工商户的民事主体资格
个体工商户并非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是包含在自然人这种民事主体中。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各种民事活动,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己日常生活的需要;自然人一旦以个体工商户的资格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就成为了商事主体。这并没有改变自然人的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法律和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享有合法财产权,即包括对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依据法律和合同享有各种债权。个体工商户依法享有工商经营权,在法律 规定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充分享有自主经营权利,并经批准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在银行开立账户,以便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当其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他们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三)个体工商户责任的承担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而不是以全部家庭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他的债权人只能就经营者的个人财产提出债权请求。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来承担清偿责任。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他们依据法律和承包合同,承包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生产资料,以家庭或个人为基本单位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总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承包经营户,实践中,他们既可以是本组织内部成员,也可以是本组织以外的其他 人员。在承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农村承包经营户一方面能够自主地安排生产计划、作物布局、增产措施,并统一支配户内劳动力,组织生产协作,独立或相对独立地完成生产任务;另一方面能够 以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身份进入交换领域,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商品交换关系。它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资格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体工商户一样,都是属于商事主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或承包经营合同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享有合法的财产所有权,享 有承包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对依法承包的土地、果园、山岭享有长期承包权。 在承包合同因某些特殊原因变更或解除时,承包户对土地、果树等方面的投资有要求补偿的 权利。这些民事权利均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同时,农村承包经营户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全面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不得损害发包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责任的承担
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的,应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名义承包经营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虽然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却由其他家庭成员从事生产,或其经营收 益为家庭成员分享,这种情况应视为家庭承包经营,对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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