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师辅导: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认定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8 02:30: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除必须在法庭上由双方当事人质证外,还需由法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合法性和真实性两方面进行审查,加以认定。
  对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2)证据只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经法庭审查认定,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而未经法庭质证和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证据,则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3)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4)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以及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采信,这些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5)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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