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修读本科双学位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3:22 17:56:1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修读本科双学位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本科“双学位”教育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修读本科“双学位”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加速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知识复合型人才,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有余力的学生能更充分利用云南师范大学多学科的教育资源,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拓展就业渠道,云南师范大学决定在符合条件的专业推行本科“双学位”教育,学生可以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另一门类学位专业。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本科“双学位”教育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三条 本科“双学位”采用“通识教育 学科专业教育(主修学位) 专业教育(辅修学位)”的基本培养模式。
  第四条 本科“双学位”基本学制为三年,实行弹性学分制,允许学生在3—6年内完成学习。

第三章 教学要求

  第五条 开设本科“双学位”专业的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订本科“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通过学校教务处上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本科“双学位”课程包括该专业主要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等,其课程规格和要求不得降低。
  第七条 本科“双学位”的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除主修专业学分以外,本科生修读本科“双学位”的学分原则上规定为最低60学分,其中,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最低50学分,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为最低10学分。
  第八条 当主修专业与本科“双学位”培养计划中出现相同课程时,允许学生向学校提出免修申请(包括提交申请书和免修课程成绩、学分证明),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修。毕业论文(设计)安排在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学分修完之后进行。
  第九条 本科“双学位”专业的教学形式,各学院可根据学生人数自行决定。原则上单独编班授课,学生人数较少可采用跟班修读的方式进行。上课时间安排在周末、节假日、中午、晚上以及部分假期等课余时间,本科“双学位”专业课程的教学要求与主修课程相同,严格按教学大纲执行,考试合格方能取得学分。

第四章 报名条件、报名审批程序

  第十条 凡在校本科学生(或其他高等学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修完一年级课程,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成绩合格,品行优良,身体健康并学有余力,无欠费情况等均可申请修读相关专业本科“双学位”。每人只能修读一个本科“双学位”。
  第十一条 开设本科“双学位”专业的学院,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十周前公布所开设本科“双学位”专业的教学计划、招生名额和报名条件。
  第十二条 要求修读相关专业本科“双学位”的学生,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十四周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修读本科“双学位”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学院审核批准后,上交到开设本科“双学位”专业的学院审批。开设本科“双学位”专业的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学院,同时将录取的本科“双学位”学生名单报学校教务处,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三条 修读本科“双学位”申请手续在主修专业第一学年结束前办理。学生一经批准修读本科“双学位”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本科“双学位”选课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开设本科“双学位”专业的学院要建立本科“双学位”学生学籍档案,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范学籍与成绩管理,并就学生学习情况及时与学生所在学院沟通。
  第十五条 修读相关专业本科“双学位”的学生,应在学期开学第一周到相关学院办理注册交费手续,领取听课证,按照本科“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要求选修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本科“双学位”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前参加学校安排的补考;
  2.凡补考不及格或补考缺考者,须参加该课程的重新学习;
  3.实践环节成绩不及格时,须进行重修。
  第十七条 修读学生因学习困难等原因要求终止本科“双学位”修读时,可于每学期开学初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终止修读“双学位”申请,学费依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修读本科“双学位”:
  1.在修读双专业的过程中,主修专业受到成绩警告、退学警告处理的;
  2.本科“双学位”课程一学期内出现三门以上(含三门)不及格;
  3.无故逾期未办理本科“双学位”注册手续;
  4.本科“双学位”课程考试作弊或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六章 毕业与学位资格审定

  第十九条 修读相关专业本科“双学位”学生的毕业和学位资格申报和审查工作由开设本科“双学位”专业的学院负责,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第二十条 修读相关专业本科“双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科“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符合获得学士学位条件者,经云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本科“双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者,不授予本科“双学位”,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还未完成本科“双学位”课程学习,可申请在毕业离校后两年内以旁听形式补修所缺课程,经考试获得规定学分,符合本科“双学位”条件后授予本科“双学位”证书。学生回校学习、参加考试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本科“双学位”课程的学习且成绩合格,但主修专业为暂结业,须在规定时间换发毕业证书和领取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后,补授本科“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未达到本科“双学位”授予条件但获得本科“双学位”规定的专业培养计划课程二分之一以上学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课程学习证明。

第七章 缴费注册

  第二十四条 本科“双学位”按修课学分缴费,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费按学年缴纳,在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办理缴费注册手续,逾期不缴纳学费者,按自动放弃修读资格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审核免修的课程,无需缴纳修课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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