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双学位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3:22 17:56:0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双学位管理暂行规定,本规定中的双学位特指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学习本专业的同时,学习了另一学科门类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要求者可同时获得另外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为鼓励本科生在修读本专业课程的同时拓宽知识面,完善知识结构,更好地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学校试行双学士学位制度(以下简称双学位),本规定中的双学位特指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学习本专业的同时,学习了另一学科门类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要求者可同时获得另外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为保障双学位制度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双学位专业的学分及课程设置
  
1、我校目前开设双学位的专业有:法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专业。
  2、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由开设学院制定,教务处审核后上报学校通过。培养以课堂教学为主,同时包含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课程。
  3、修读双学位专业课程至少应达到40学分。
  二、双学位的报名审批程序
  
1、凡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修完大学一年级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均可报名申请修读一个双学位专业。双学位专业和主修专业应属于不同的学科门类。申请时间为大学二年级上学期开学后两周。
  2、凡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学生,须在教务处网站自行下载并填写《北京邮电大学双学位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学生将申请表及成绩单送交开设学院教务部门。经开设学院审查合格后在校园网上公布录取名单,同时为学生建立注册及成绩管理档案。
  三、双学位的教学安排
  
1、注册双学位的学生,根据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上课。开设学院可根据注册学生人数自行决定双学位的教学安排。学生人数较少时可采用插班上课的方式,若双学位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学生应以学习主修专业为主,可跟随下一年级插班上课学习双学位课程;学生人数较多时采用单独上课形式,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末,每学期一般安排四门课程。
  2、双学位课程安排在大学二年级上、下学期和大学三年级上学期,毕业论文(设计)应于大学三年级下学期开始,有特殊情况者可申请延期,完成时间最迟不能超过大学四年级上学期期末。未完成者不得申请答辩,答辩时间统一安排在大学四年级下学期。
  3、双学位实施课程注册制度,每学期开课二周后学生按照修读课程学分缴费注册,一经注册成功,由开设学院教务部门向开课单位出具学生名单,学生不得中途退课。
  四、双学位的学籍与成绩管理
  
1、学生按照双学位专业的培养计划修习课程,通过考核即获得学分,并记入双学位成绩册。期末考试若与主修专业课程时间冲突学生应先参加主修专业的期末考试,后参加双学位专业相关课程的补考,记为第一次成绩。
  2、每学期学籍处理不计双学位专业不及格课程学分。不及格课程可申请重修。学生若未通过双学位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跟随下一年级重做。
  3、学生修读的双学位专业课程若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或相近,由开设学院认定双学位专业课程是否免修免考,经认定免修免考的双学位课程学校承认其学分。
  4、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主修专业达到毕业要求者,若未完成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不得申请留降级(延期毕业)。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毕业后返校补修所缺课程,经考试获得规定学分,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的补授双学位证书。学生返校学习的住宿、医疗等费用自理。
  5、已注册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符合双学位申请条件者可申请转入双学位学习,修读合格的成绩转入双学位成绩册。
  五、双学位资格审查
  
1、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且修完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经开设学院审查合格后上报学校教务处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后,颁发学校自主印制的《北京邮电大学双学位证书》。获得双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分配时,仍按照主修专业派遣。双学位证书信息在学校备案,不上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2、学生若未达到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要求,但修满相应的辅修专业培养计划所需学分,由开设学院审查合格后上报学校教务处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后,颁发学校自主印制的《北京邮电大学辅修专业证书》。
  3、学生若未达到相应的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由开设学院审查后出具已通过课程成绩单,并上报学校教务处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成绩单存入档案。
  六、费用
  
1、双学位专业培养按照每学分100元的标准统一收费(不含教材费),每学期开课二周后学生按照修读学分一次性缴纳,中途退课者学费不予退还。
  2、不及格课程可申请重修,重修费用按照每学分100元的标准统一缴纳。学生主修专业毕业后返校补修双学位课程,按照每学分100元的标准统一缴纳。
  3、原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双学位专业学习的,须按照双学位收费标准补缴相关费用。
  4、学校认定免修免考的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双学位专业课程,不另收学费。
  七、其他
  
开设学院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八、本规定经2008年10月17日校务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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