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法律与法规笔记讲义:合同法第三章第三节秘书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9:15 0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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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EMM">一.承诺的概念
根据《合同法》第21条,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成立的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三.承诺的生效
1.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生效的时间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
(1)承诺生效的时间直接决定了合同成立的时间;
(2)承诺生效的时间常常与合同订立的地点是联系在一起的,而合同的订立地点又与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以及选择适用的法律的问题密切联系在一起。
3.根据《合同法》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4.承诺的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采集者退散
5.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6.根据《合同法》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意外,为新要约”。百考试题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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