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法律与法规笔记讲义:合同法第三章第五节秘书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9:15 00:08:1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id="EEMM">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1.1861年才由德国学者耶林提出的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以及有关的民事立法,笔者认为,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第二,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第三,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3.根据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在合同成立时间问题上,应注意三种情况:
首先,依据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和依法必须以书面形式缔结合同,如果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已签字,即为合同成立;
其次,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只有在签订了确认书以后,方为合同成立;
再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这些义务统称先契约义务,包括:
(1)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要约的义务;
(2)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
(3)合同订立前重要情事的告知义务;
(4)协作和照顾的义务;
(5)忠实义务;
(6)保密义务;
(7)不得滥用谈判自由的义务。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1. 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三)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百考试题论坛
1. 我国《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缔约中的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必须符合如下要件:
第一,当事人必须知道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第二,泄露和不正当使用了商业秘密;
第三,因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而给商业秘密的所有人造成了损失;
(四)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包括:
1.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
2.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
3.合同无效和被撤销;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赔偿范围具体包括:
1.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2.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3.为谈判所支出的劳务,以及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4.在缔约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违反保护义务而使对方当事人遭受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基于缔约过失而赔偿包括侵害人身财产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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