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1:24 19: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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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 费用 损失 准予扣除的税金)
2008年3月1日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即2000元/月。
3.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其他项目及列支标准
(1)借款利息
(2)财产保险、运输保险
(3)修理费用
(4)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
(5)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
(6)研究开发的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超出上述标准和范围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7)净损失
(9)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变化,比照企业所得税
(10)从业人员工资、薪金
(11)三项经费
(1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
(13)业务招待费支出来源:www.100tes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