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应纳税额的计算(23)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1:28 18: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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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计税方法:

  12项内容(重点掌握内容:1、2、3、7、8、11、12)

  (一)扣除捐赠款的计税方法采集者退散www.Examda.CoM考试就到百考试题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一般捐赠额的扣除以不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为限。

  捐赠扣除限额=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教材例题】某歌星参加某单位举办的演唱会,取得出场费收入80000元,将其中30000元通过当地教育机构捐赠给某希望小学。计算该歌星取得的出场费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1)未扣除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0×(1-20%)=64000(元)

  (2)捐赠的扣除标准=64000×30%=19200(元),由于实际捐赠额大于扣除标准,税前只能按扣除标准扣除。

  (3)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4000-19200)×30%-2000=11440(元)

  (二)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税方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抵免限额采用分国分项限额抵免法。

  境外已纳税额>.抵免限额:不退国外多交税款.

  境外已纳税额<.抵免限额:在我国补交差额部分税额。

  【教材例题】某美国籍来华人员已在中国境内居住7年,2007年10月取得美国一家公司净支付的薪金所得20800元(折合成人民币,下同),已被扣缴所得税1200元。同月还从加拿大取得净股息所得8500元,已被扣缴所得税1500元。经核查,境外完税凭证无误。计算境外所得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该纳税人上述来源于两国的所得应分国计算抵免限额。

  (1)来自美国所得的抵免限额=(20800-4800)×20%-375=2825(元)

  (2)来自加拿大所得抵免限额=8500×20%=1700(元)

  (3)由于该纳税人在美国和加拿大已被扣缴的所得税额均不超过各自计算的抵免限额,故来自美国和加拿大所得的允许抵免额分别为1200元和1500元,可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税款。

  (4)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825-1200) (1700-1500)]=1625 200=1825(元)

  2008年 注册税务师考试

  中国居民王女士2007年在国内外提供劳务和完税情况如下:在国内设计甲项目,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未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A国和B国设计项目,各取得设计费80,000元,在A国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0元,在B国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元。2007年王女士在中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4800 B.5200 C.8800 D.9800

  【答案】C

  【解析】境内劳务报酬应纳的个人所得税:30,000×(1—20%)× 30%一2000=5200(元)

  两国劳务报酬分别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0×(1—20%)× 40%-7000=18,600(元),A国已纳15,000元.补税18,600—15000=3600(元),B国劳务报酬不用补税。

  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 3600=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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