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应纳税额的计算(19)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1:28 18: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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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
1、有价证券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本文来源:百考试题网本文来源:百考试题网
“财产原值”中重点是:有价证券
每次卖出债券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该次卖出该类债券收入-该次卖出该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20%
2.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打包债权”。
例:某人通过竟拍取得打包债权3件,支付债权费用100万元,取得合计债权金额为150万元,其中甲欠80万元.乙千60万元.丙欠10万元,6月处置打包债权,收回乙欠款项45万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答案】应税收入为收回的45万元
处置债权成本=100×60/150=4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45-40=5(万元)
应纳税额= 5×20%=1万元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 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转
(4)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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