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重点辅导:行政许可 _ 注册税务师考试 _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3:30 1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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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分类

  (一)什么是行政许可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事先控制手段,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法定资格或条件的,就批准从事某种特定的活动。

  (二)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

  两者的区别在于:

  (1)行政许可的范围比较小,行政审批的范围比较大。实践中行政审批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审核、审定、审验、批准、同意、认可、准许、核准、检验、登记、注册、发放证照、事前备案等等。

  (2)行政审批可以是依职权进行的,也可以是依申请进行的,可以是内部行为,也可以是外部行为。行政许可则是依申请的外部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权利的赋予或禁止的解除。如,开办事务所。

  (3)行政审批可以是许可审批,也可以是确认审批,还可以是其他类型审批。行政审批,如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减税免税审批、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审批、税收保全的批准等。

  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等。

  两者的区别在于:

  (1)行政确认可以是依职权进行的,也可以是依申请进行的.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能依职权。

  (2)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确认行为通常不因申请行为无效而无效或被撤销.行政许可则会因为申请行为无效而导致无效或者被撤销。

  (3)行政法理论界通常认为,区别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关键标准是,如果相对人的权利形成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则是行政确认.如果相对人的权利产生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时,则是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

  行政登记是行政机关以发放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的形式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

  两者的区别在于:

  (1)行政机关在登记程序中一般没有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程序中则拥有一定的裁量权。

  (2)行政许可与登记共同作为行政法上的控制手段作用于不同的对象,并且目的不同。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事先加以严格控制,其作用的对象是法律作一般性禁止的行为。行政登记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秩序,是国家进行法律控制的辅助手段,其指向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以书面进行记载的事实。如出口退税资格审核登记以及房屋产权登记。

  (3)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被许可人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和权利,而行政登记则不一定产生这种后果。与申请人申请许可的目的在于取得某种权利或资格不同,登记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履行义务,如税务登记。

  (三)行政许可的功能

  1.控制危险。

  如:机动车驾驶存在潜在的危险性,为了控制危险性、发挥有效性,就有必要设定驾照许可,以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

  2.配置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

  3.证明和提供一种信息,向社会提供资信证明。

  如,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均需经过严格行政许可制度而取得。

  (四)行政许可的分类

  1.普通许可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爆炸品生产运输许可、商业银行设立许可等,都属于这类行政许可。

  2.特许

  特许的性质是授予权利,主要功能是配置有限资源。

  如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占用许可等都属于特许。

  3.认可

  如律师资格、建筑企业的资质等。

  4.核准

  如消防验收、生猪屠宰检疫等。

  5.登记

  如企业登记、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设立登记等。

  (五)《行政许可法》的制定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类型,除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如出国护照审批、公司债券发行审批等行政许可活动均以事先提出申请为前提。

  2.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房产部门的房屋产权登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等,这些行为都是行政机关对民事法律权利和法律关系的确认,属于行政确认。

  3.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

  4.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如排污许可证、机动车驾驶执照的取得。

  总体上讲,行政许可属于一种授益行政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事先控制的管理性行为、外部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3.便民和效率原则,规定了公示制度、一次申请制度、当场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补正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期限时效制度等。

  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的,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除了被许可人按规定,在单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转让的情况下,是不得转让行政许可权力的,如果擅自转让,被许可人应受行政处罚,构成罪犯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7.监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监督的方式有书面监督、举报监督、实地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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