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复习重点二十六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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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个人举报、协查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⑤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⑥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考过)
   ⑦别看了,肯定不考
   ⑧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得所得
   ⑨符合以下7个条件之一的取得的工资、薪金免税:352页,出声读上3遍,以后就不用再管它了。
3.减征的:①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②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③其它
九、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熟悉计算)
1.分国分项算,分国不分项扣除;
2.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扣除限额;
3.扣除限额不得交叉使用。
十、纳税申报及缴纳
1.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选择题)
①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②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③分笔取得一次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取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④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⑤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2.自行申报的纳税期限
①账薄健全的,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②账薄不健全的,由税务机关确定。
③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承租所得的,30日内申报;分次取得的,每次取得后7日内申报,年终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④独资和合伙企业: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委预缴,7日内申报,年终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⑤独资和合伙企业:终止经营的,在终止后60天内汇算清缴
3.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地点
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代扣代缴的范围(选择题)----其中没有个体工商户
5.扣缴义务人的责任:354页,出声细读3遍,以后就不用再看了。
6.核定征收
①对律师事务所应实行查账征收,无法查帐才实行核定征收;
②对核定征收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其雇员人数、营业规模等核定其营业额,并根据当地同行业盈利水平从高
核定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并应督促其建账建制,尽快转为查账征收。
③计算收入时不得扣除办案费用及其他个人费用。
④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机构,比照律师事务所执行。
第十七章 税收征管法
一、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1.仅适用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
2.不适用的税种:耕地占用税、契税、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3.教育费附加:虽然由税务机关代收,但不是一种税,不适用《征管法》
二、遵守主体:
1.征税机关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有关单位
3.其它单位和部门(比如各级政府)
三、税收征管权利和义务的设定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①负责税收征管工作、②依法执行职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①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与纳税情况有有关的情况
②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自己保密
③依法享有减、免、退税的权利
④对税务机关的决定,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⑤有权控告、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①依法纳税、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②按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信息。
③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4.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
①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对地税)或协调(对国税),支持税务机关执法。
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5.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
①不得违法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免、退、补和其它与税法相抵触的决定
②收到违反税法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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