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复习重点二十五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2:10:1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3)境内企业的董事、高管人员,(不以在华居住时间为标准,而以任职期间为标准)
A.取得境内支付的工资,在任职期间(不按实际在中国境内时间),均应申报
B.取得境外支付的工资,如果双方签订有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时间不超过183天的,可免税,超过的要纳税,如果双方未签订有税收协定,则在中国境内期间取得的境外支付工资应合并计算纳税。
(4)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款的计算
应纳税额=足月的应纳税款×天数比例
11.两个以上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先分、后扣,再缴。
12.退职费收入(了解)
①符合《国务院……》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指正常退休,内退不算)
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工资标准划分月份,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
13.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①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②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3)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①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②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③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④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⑤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
14.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①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②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③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④个人购买和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15.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16.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7.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18.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征收个人所得税。
(1)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
①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②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③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④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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