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15)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6:07 11:57: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民法第五部分

十五.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效力问题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此规定不同,《民法通则》:上述行为是无效行为;《合同法》:因欺诈、胁迫所订立的合同,除损害国家利益的外,均为可撤消合同。乘人之危所订立的合同是可撤消合同。合同行为适用合同法,合同行为以外的行为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如因胁迫成立的婚姻适用《婚姻法》,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法通则,比如遗嘱行为依照民法通则。

十六.重大误解

我国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有:(1)对当事人的误解,但不是所有的对当事人的误解,都构成重大误解要撤销合同。某市A企业陷于债务纠纷,有重大的诉讼。想聘请一著名律师张大来打官司,但该律师事务所还有一名律师也叫张大来,并恰好接待A企业,签订委托合同。这里A企业可以撤销委托合同。这里涉及到任务完成的问题,涉及到人身性质的问题。甲有老母,欲过70大寿,电话订购生日蛋糕,约定晚6:30取。晚6:30同名乙男子也为其老母过70大寿,蛋糕误将蛋糕卖之。此时蛋糕店不能以重大误解解除与乙的买卖合同。因为蛋糕店的财产利益已经实现,不存在人身关系问题。(2)对标的物的误解。误将黄金当作黄铜卖掉。(3)对标的物规格、质量、数量的误解。(4)对行为性质的误解。误把买卖当作赠与。
动机的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如:A认为今年会买五间房,向某地毯厂订购。但今年没买房,不能以重大误解撤销与地毯厂之间的买卖合同。

例:甲不知其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到乙商场订购一枚戒指,以做订婚之用。甲的意思表示错误属于何种类型的错误( )
A. 动机错误
B. 表示内容错误
C. 表示行为错误
D. 传达错误

答案A。甲不能解除与乙商场的订购合同。

十七.重大误解与合同解释

例:甲企业因基建需要竹签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乙供应甲竹签100捆,每根单价1元。乙如约按惯例供应竹签100捆,每捆100根。甲企业以自己认为每捆竹签为10根,现每捆竹签100根为由,主张变更合同,遭乙企业反对,双方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 )
A. 按重大误解处理
B. 按合同解释处理
C. 或按无效合同处理,或按合同解释处理
D. 按无效合同处理

重大误解是指因行为人的错误而导致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行为内容、行为方式等发生错误理解,且往往在造一方当事人的重大损失。就行为内容的重大误解而言,往往同合同的解释相混淆,对行为内容的重大误解,是指因行为人的错误而导致的合同内容的错误,行为人对合同内容本身存在争议。合同的解释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本身不存在错误,合同内容本身不发生争议,只是对合同的内容存在不同的解释。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无争议,只是对“捆”如何解释存在不同的理解。因此依《合同法》25条处理较为妥当。答案B.

十八.显失公平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的关系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从结果上看,在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上均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但因其存在独立特征,故不按显失公平处理,而应当按各自的条款处理。显失公平的适用是指除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之外的情形。应当特别注意:显失公平只存在于有偿的、有对价的、实行市场价的财产行为当中,不存在于身份行为当中。

十九.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的效力,目前主流观点采效力未定说。无权处分的财产范围,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即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赃物、遗失物不适用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关系:在权利人追认的情况下,不发生权利冲突问题。在权利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发生原权利人和善意取得人的权利冲突问题,对此,应当以交付为限:交付之前,应当维护原权利人的利益;交付之后,应维护善意取得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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