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14)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6:07 11:57: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民法第五部分

十一. 无效的民事行为

这里的“无效”是指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其含义是指自始无效(从行为时起就无效)

例:甲乙签订合同,该合同因违反法律而无效,该无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
A. 从人民法院裁决无效时开始计算
B. 从无效原因发现之日起计算
C. 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主张之日起计算
D. 从行为成立之日起计算

答案: D行为自始无效。
当然无效是指无论以后发生什么事,都不能使它有效。确定无效是指该行为无论是否主张无效,它都是无效的。例如甲村与乙村签订土地买卖合同,甲村没有向乙村支付款项,乙村主张甲村支付余下款项,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这是一个无效合同,这时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确认该合同无效,而不是而不是按照当事人的请求违约责任。绝对无效是指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其无效,比如贩卖毒品的合同。(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无效的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有恶意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追缴财产于国库。

例: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是( )
A. 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B. 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行为
C. 通过当事人追认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D. 通过享有权利的第三人追认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只不过是无效的,B错。通过当事人追认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效力未定的行为。答案:A。

十二.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应当明确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一个已经成立并生效的行为。可撤销的原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是指一个行为的后果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它只适用财产行为而不适用身份行为,并所有财产行为都存在显失公平,比如赠与行为,因此说它只适用有偿行为,并不是所有的有偿行为都适用显失公平,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处于一种不平等地位或实质上不平等地位的情况下,才适用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衡量标准:行为成立时的市场行情。显失公平是针对有市场价格,而不是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撤销权是形成权,为民事行为成立时的受害人享有。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一个除斥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权利人行使撤销权,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权利人不行使撤销权,民事行为继续有效。(北京安 通学校提供)

例: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的( )
A. 溯及于行为成立时起无效
B. 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C. 是否具有溯及力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
D. 是否具有溯及力由当事人约定

本题涉及到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的行为效力问题。《民通意见》59条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答案A。

十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的行为。包括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处分权限欠缺、代理权欠缺、同意权欠缺(债权的转移)。该行为由权利人(第三人)的追认而生效,权利人享有追认权和拒绝权,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这里的相对人的撤销权和前面所讲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在行使上是不同的,前面的撤销权要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行使;这里的撤销权则不需要。(北京安通学校 提供)

例:甲因外出,将自己的电视机交给乙保管,乙以自己的名义将电视机卖给丙,丙不知情并支付相应价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理由是欠缺代理权
B. 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理由是欠缺处分权
C. 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理由是欠缺处分权
D. 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可撤消的民事行为,理由是欠缺代理权

考察两个知识点:行为的性质和依据什么原因而导致该行为的性质。根据合同法,它是一个无权处分的问题,因此它是一个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乙以自己的名义将电视卖给丙,不存在代理关系。答案B。

十四.乘人之危和单方允诺的行为

乘人之危,依照民法通则,它是无效民事行为的原因;依照合同法,它是可撤消的原因。单方允诺是有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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