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13)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6:07 11:57:0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民法第五部分

七.民事行为的成立

应掌握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行为标的,法律规定有特殊要件的,从其规定。民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行为的生效是不同的。有些情况下,民事行为成立了,该民事行为生效。但也有个别情况,民事行为成立但并不生效。

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协议规定:如果甲在三个月内与丙结婚,将租用乙的两居室。这一民事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
A. 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B. 是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C. 已成立但未生效
D. 已成立并已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与所附期限的区别在于:条件的成就是不确定的;而期限是必定到来的。本题中,甲在三个月内与丙结婚是不确定的事实,所以双方所做约定是条件,并且是延缓条件,在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答案AC。(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八.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一个民事行为有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分三种情况:接受报酬、赠与的,是有效的民事行为;进行细小的民事行为也应当是有效的,如:8岁小孩拿2元钱到商店买两支铅笔;其他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报酬赠与且无负担的,这是有效的;进行与其能力想适应的行为,这也是有效的(根据财产的数额、行为的复杂程度、行为的方式、年龄、精神状况等来进行综合认定);进行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行为,如果是一个合同行为要适用合同法,是一个效力未定的行为,如果是一个非合同行为,行为无效。甲17岁,立有遗嘱:死后将其三间房由好朋友乙继承。18岁以后撞车身亡。这里面立遗嘱的行为,是一个与其年龄、精神状况不相适应并且是一个非合同行为,因此行为无效。法人超范围经营,只有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经营、限制性经营、特许性经营时才无效。
(2)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
(3)标的合法。

例:下列行为中属于有效行为的是( )
A. 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接受奖励的行为
B. 年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与他人签订的转让专利的行为
C. 某建筑公司超经营范围出租建筑设备的行为
D. 某粮油公司超范围经营烟草的行为。

A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一个没有负担的行为,是纯获利益的行为因而是有效的。B。转让专利的行为是一个合同行为,与其年龄不相适应的行为,因而是一个效力未定的行为。C虽然是超范围经营,但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经营、限制性经营和特许性经营,这种情况下可能违反行政法规但不影响行为的效力,D行为无效,因为烟草在我国实行专营专卖制度。答案:AC。(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九.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应掌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要求:应是将发生的事实;应是不确定的事实;应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应是合法的事实。应掌握哪些行为不得附条件:身份行为,如结婚不得附条件;形成权的行使,如抵消权不得附条件;票据行为不得附条件。注意区分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条件成就与条件不成就。条件成就、条件不成就的拟制时的行为效力。

例:甲向乙借钱,乙说:太阳从西边出来,我就借钱与你。则( )
A. 所附条件无效,行为有效
B. 所附条件有效,行为无效
C. 所附条件有效,行为有效
D. 所附条件无效,行为无效

这个案例中,条件是“太阳从西边出来”;行为是“借钱”,这里面的条件是不可能发生的事实,肯定发生或肯定不发生的事实都不是“条件”。行为也是无效的,因为我们要把它作为整体意思来对待,这里是不借钱给甲的意思表示。答案D.(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十.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应掌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期限是肯定要到来的。掌握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的含义及效力。

例: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3个月后即1991年1月1日生效,这属于什么法律行为( )
A.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C. 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D. 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题涉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问题。期限可以分为始期和终期。始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来为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期限;终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来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期限。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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