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1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6:07 11:57:0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民法第五部分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应掌握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的法律适用和效力;特别是特殊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对口头形式应掌握:在诉讼之间对口头形式的采信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如果没有你的诉讼请求就不会得到支持。对书面形式的掌握:书面形式有:合同书、书面委托书、电传、传真、电报、网络(电话记录不是书面形式,它是口头形式的书面证明);若既有口头形式又有书面形式并相抵触,以书面形式为准;数份书面形式,后面的效力高于前面的。推定形式、沉默形式一般都归为默示形式,对于沉默形式,大家应当掌握,只有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沉默这种形式才具有效力。在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如果没有表示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遗赠。《合同法》:在试用买卖的情况下,试用期期满,试用者没有表示买或者不买,推定为购买。甲乙订合同,甲给乙去封信:如果你没有异议,我10天后给你发货。对方没有回复,10天后发货,乙方拒收拒付。此时要看沉默形式有没有效力,在这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因此沉默就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乙有权拒收拒付。
特别书面形式:公证和登记。收养必须公证,其他的公证采用自愿原则。要求登记的形为:身份行为要登记如:结婚、协议离婚、收养。不动产权利变动要登记,如房屋,不登记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特别动产也应当登记,如汽车、船舶、飞机。知识产权的转移也要登记。登记的效力:要分门别类的考虑,有的具有生效效力:如结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房屋的抵押;有的具有对抗效力:按照我国《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这里的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即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在原权利人之间权利转移不受影响。(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例:甲乙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B.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C. 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 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这是一个合同问题和所有权转移问题,以前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要登记但是登记的效力如何并没有规定。如果没有规定的,我们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要进行登记才转移,没有登记所有权就没有转移。所有权没有转移,买受人就可以根据买卖合同,向出卖人追究违约责任。答案BD。

五.意思表示及其分类

注意掌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发生效力的时间。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我国采用到达主义,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发生效力。比如我这里有一本书,以书信的方式通知乙要不要,这个意思表示在乙收到信的时候发生效力。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完成时发生效力。对话的意思表示要及时的完成,及时发生法律效力。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发生效力。

例:甲因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连续三年均差一分而落榜,愤而弃其书于垃圾堆。清洁工乙于清理垃圾时发现这套书,喜拾之给其儿子丙学习之用。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所为的意思表示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B. 甲所为的意思表示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C. 甲所为的意思表示于完成时发生效力
D. 甲所为的意思表示于乙拾到时发生效力

这是一个抛弃行为,没有相对人,于行为完成时发生效力。答案:BC。

六.意思表示瑕疵

瑕疵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掌握它们的构成要件后法律效力。欺诈的要件有:欺诈的行为、欺诈人有欺诈故意(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被欺诈人因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认识,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例:小贩甲在火车上叫卖:红塔山香烟,10元一条,老烟民乙欣然买之,经查是假烟。小贩甲和老烟民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A. 无效,理由是欺诈
B. 可撤销,理由是欺诈
C. 有效
D. 无效。因为违法

小贩的行为是欺诈,但老烟民并没有因小贩的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是一个知假买假的行为。AB是错误的。小贩是贩假卖假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答案D。

例:甲到西安旅游,在乙旅游商店见一精致的兵马俑,询问是否当地的泥土烧制品,丙店员告之确为当地泥土烧制品,甲遂花费1000元价格购买之。后经检验,乃为外地泥土烧制品,对甲的购买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相关文章


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17)
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16)
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15)
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14)
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12)
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13)
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11)
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10)
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9)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